維企說法|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回避與程序上的規(guī)定

此前我們分別概況總結分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中,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和第二章“管轄”的核心內(nèi)容,今天繼續(xù)銜接歸納分享第一篇第三章“審判組織”和第四章“回避”的內(nèi)容。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按照特定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首先,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單獨由審判員組成。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例如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審判員可以單獨審理。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在民事案件二審階段,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是常規(guī)做法,但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審判員可以單獨審理。對于重審或再審的案件,原來的程序?qū)⒈挥糜谥匦陆M成合議庭。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包括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群體性糾紛、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新類型或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案件,不能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必須由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應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制作筆錄并簽名。
審判人員必須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款待和禮物。如果存在任何貪污、受賄或濫用職權的行為,將會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他們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請時,必須說明理由。人民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請后的三天內(nèi),必須做出決定。如對此決定不滿,當事人可以提出復議,而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此期間不得參與案件的工作。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以及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或院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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