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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舊聞】“趙安張俊以案”分析 維持原判可能性最大

2023-08-29 14:55 作者:bili_32136510386  | 我要投稿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6:33 揚子晚報   趙安、張俊以因不服一審的有罪判決,將在法定期限內(nèi),以“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不當”為理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他們二人“咸魚翻身”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記者近日走訪了本案的當事人近親屬、辯護律師以及部分證人,為讀者作詳細報道。   第一次現(xiàn)金5萬元的問題   趙安在2002年11月7日交代:1995年春節(jié)晚會沒用張俊以作品?!按禾m杯”春節(jié)頒獎晚會的前夕,他請我在順峰飯店吃了一次飯,要求我給他上作品,我就給他上了一個。   張俊以交代:臘月三十前幾天,我寫了一首歌《美好時刻》,想在春節(jié)頒獎晚會上播放。我給趙安打電話,趙安說:你不是要表示嗎?那你來找我吧!最少拿5萬元錢,送到梅地亞飯店。   中央電視臺書面證明:1995年1月30日春節(jié)晚會,和3月4日“春蘭杯”頒獎晚會,張俊以創(chuàng)作的歌曲《賀年》(又名《賀年卡》)和《這一時刻》(即《美好時刻》)都被播出。   張俊以辯護律師認為:這項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已過追訴時效。事件發(fā)生于1995年,1997年刑法尚未通過生效,仍適用1979年舊刑法,該法第76條: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第185條(三款):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次現(xiàn)金6萬元的問題   北京生命之星廣告公司(張俊以主辦)某職員作證:1997年9月,趙安來電話,說有急事找張總。我聽趙安在電話里說電視臺劇組需要點制作費,張總問需要多少錢,趙安說10萬元吧。張總說眼下公司資金比較緊張,趙安說再緊張也不能差這10萬塊錢,想想辦法給了吧。當時張總說,研究研究。過后,張總挺不高興,忿忿地說把錢給這種人我不放心,趙安這人做人不行,當面是人背后是鬼,把錢給狗也不能給這種人。又有一次,趙安打電話,也是我接的。張總不在,趙安在電話中說,告訴你們張總別太張揚了,要是封殺了,哥們今后就不好見面了。他還給公司來過幾次電話,都是要贊助、要錢,后來公司迫于無奈,沒有10萬,給了6萬。張總交待我,給趙安打電話要這6萬元的發(fā)票。我給趙安打了電話,趙安說還差4萬塊錢呢,任何收據(jù)都沒有打。   北京生命之星廣告公司的部門經(jīng)理作證:1998年2-3月,有一天張總和趙安吃完飯回到公司,趙安讓張總往他的信用卡里存10萬元。當時,張總沒有表態(tài)。趙安將信用卡放在辦公桌上。趙安走后,經(jīng)常打電話催問。我請示張總,他只同意給6萬元。此事是我交給公司當時的出納員辦的,她到中國銀行辦完存款手續(xù)后,回來將信用卡及回執(zhí)單裝在一信封里交給趙安。   具體承辦存錢事物的出納員也向檢察官作證,內(nèi)容與上述部門經(jīng)理的證言一致。   楊雪泥(同案誹謗罪被告,是張俊以所辦公司的職員)也在訊問筆錄中交代:1998年,我聽張俊以說,趙安向他要6萬元錢。我和會計(即出納員)把錢匯到趙安的卡里,地點是在雅寶路中國銀行。   另有3位證人(都是張俊以所辦公司的員工)均證實張俊以不愿意給趙安存款6萬的真實心態(tài)。根據(jù)案中7位證人的證言,張俊以辯護律師認為:這6萬元應(yīng)屬趙安索賄,而非張俊以行賄。   但是,趙安矢口否認給張俊以公司打過要錢的電話,辯解稱并不認識張俊以公司部門經(jīng)理;這6萬元也是張俊以主動送的,他沒有索賄。   第三次行賄價值50萬元的音響設(shè)備   張俊以公司的某位職員作證:2000年12月份,張總辦公室秘書打電話給我,趙安要套音響,盧秀梅現(xiàn)在有時間,你接她去轉(zhuǎn)轉(zhuǎn)挑音響,盧秀梅是趙的妻子。買好音響設(shè)備,我和安裝工人來到趙安家。我聽見趙安對我們公司某位負責人講,一分錢不想花還想辦事。我當時心里很不舒服,因為這套音響挺昂貴,這人怎么說話這樣。   北京某音響設(shè)備公司售貨員作證:2000年12月一天上午,盧秀梅到我們購物中心買音響,她說錢她不管,讓我把清單交給跟她一起來的那個男的。是50萬元的那套。   盧秀梅在接受檢察院的調(diào)查時交代:張俊以聽說我家搬家,要送我家一套音響,是在北京超音波公司購買的,現(xiàn)擺在我家的客廳里。我挑選的音響,是根據(jù)超音波營業(yè)員推薦由我選中。我沒參與商談價格,是張俊以公司的人與營業(yè)員談的,價款也是張俊以公司支付。   趙安在法庭上辯解,這套音響是張俊以送給盧秀梅的,不是送給他趙安的。盧秀梅經(jīng)常參與張俊以的晚會節(jié)目演出,音響可以說是她獲取的回報。如果趙安的說法得到法庭確認,那么,他的罪行就輕多了。   然而,檢察機關(guān)從北京生命之星廣告公司搜查到了2000年12月23日的《費用報銷單》一份,用途一欄中清楚地注明“給趙安在某公司購買高檔音響一套,伍拾萬元”字樣。   對于上述幾個方面的事實與爭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在1個月之內(nèi)作出判決。二審無非有三個結(jié)果: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改判;3發(fā)回重審。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以及我國司法環(huán)境的現(xiàn)狀,第1種“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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