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在施工過程中受傷,雇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餐廳、檔口等企業(yè)、個體戶聘請施工隊進行施工,而“包工頭”在施工的過程中受傷時,聘請包工隊的企業(yè)、個體戶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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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廳與李某就裝修餐廳一事達成一致,由李某組織人力物力,以不損害餐廳主體結構為原則,將餐廳內的裝修、裝飾拆除,并負責將現(xiàn)場清理干凈。某餐廳為此需向李某支付4萬余元。
2016年9月,李某在施工的過程中意外跌落并受傷,受傷后被送醫(yī),并在醫(yī)院住院11天。出院后亦在家臥床休息。經鑒定,李某被定為9級傷殘。李某治療期間產生醫(yī)療費、鑒定費等費用,因與某餐廳就賠償一事無法達成一致,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餐廳向其支付賠償。其中,李某認為某餐廳與李某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某餐廳應履行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p>
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p>
經辦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承包某餐館建筑的裝飾、裝修拆除工程,李某負責組織10~20人的團隊,依靠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團隊協(xié)作完成拆除工作,向某餐館交付將建筑物上原有設施、設備以及裝修材料拆除并將現(xiàn)場清運干凈的勞動成果,且以不損害建筑物主體、結構以及墻體本身為原則,某餐館向李某支付4萬余元的勞動報酬。在整個拆除過程中無須某餐館在現(xiàn)場指揮,對李某拆除的方法無須進行教授、指導和干預,李某團隊人員與某餐館沒有任何身份依附性,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故法院認定某餐館與李某形成承攬合同關系。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規(guī)定,某餐館在明知李某團隊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情形下仍將拆除工程交由李某施工,存在選任、定作不當?shù)倪^錯,故認定某餐館承擔30%的責任。最終,經辦法院判令某餐廳向李某支付4萬余元。
中小型企業(yè)為了節(jié)省成本,在裝修餐廳、檔口時,往往會私下聘請施工隊來進行施工。當“包工頭”和工人受傷時,經常會就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此時,確認雙方是承攬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對于認定雙方責任的劃分便十分重要。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時,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一般情況下不接受他人的指揮,有自己獨立的設備、技術、人力物力來完成工作,且可以有條件地將工作外包給第三人。當承攬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后,以承攬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完成工作的成果為標準向承攬人支付費用。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jù)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此時,勞務合同的雇員提供勞務原則上須受雇傭人的監(jiān)督管理,不具有獨立性,且往往親力親為,不能外包給第三人。勞務關系一般只關注提供的勞務行為本身,合同相對方需要根據(jù)合同提供勞務,勞務提供者只要依約提供勞務,一般并不以相應的作品為請求報酬的標準。
本案中,李某自行獨立組織人力物力對某餐廳的建筑裝修進行拆除工作,某餐廳在拆除的過程中也沒有對李某及其團隊進行管理,同時李某以將某餐廳的建筑所有的裝修、裝飾拆除并清理現(xiàn)場為領取報酬的條件。因此,李某與某餐廳建立的是承攬關系,而因某餐廳聘請沒有相應資質的李某,遂最終經辦法院判令某餐廳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