懟天懟地李成儒竟成詐騙犯?惹哭葛優(yōu)?《編輯部的故事》P3

歡迎各位法學生和法律人的討論??
首先從民法上,按《民法典》172條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此情形屬于行為人(劉、江二人)沒有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而相對人(《大眾生活》雜志及其他贊助商)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于是代理有效,構(gòu)成所謂“表見代理”(即其人在外觀上具有代理權之意),被代理人(《人間指南》雜志)需對外負責,事后向行為人(劉、江)追償。程序上,提起訴訟的原告《大眾指南》雜志可將劉、江追加為共同被告。
其次從刑法上,劉、江二人虛構(gòu)事實誘騙《人家指南》雜志加蓋公章,并使受騙方基于該虛假事實處分財物,構(gòu)成詐騙罪無疑。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