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諾北京拆遷律師:房屋拆除中致水、電斷供?“退宅還耕”就可以這樣嗎?
現(xiàn)如今,扶貧辦確定的全國832個貧困縣已全部脫貧摘帽,全國脫貧攻堅任務已經(jīng)完成,不少老百姓住進了樓房,生活環(huán)境和質量也有所改善。但是在具體實施“退宅還耕”、“合村并居”、“合村并鎮(zhèn)”、“鄉(xiāng)村規(guī)劃”等搬遷過程中,仍然有部分老百姓遭受著斷水、斷電,房屋被強拆的情況,且讓他們承受著不小的痛苦。

吳女士等人是蘭溪市某村村民。2011年,村民委員會根據(jù)相關的脫貧政策,號召村民“退宅還耕”,原村民向村集體退出原住宅,由政府出資另行安置住宅的方式予以搬遷。但是吳女士等人并沒有與村集體簽訂相關的協(xié)議。此后,村民委員會就已經(jīng)簽訂協(xié)議的原村民的住宅委托給某公司某小區(qū)項目部房屋后續(xù)騰空確認及拆除事宜。
而后,該項目部對騰空驗收后房屋交由某建設公司拆除,并于2018年7月拆除完成。事后,吳女士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吳女士等人認為,因拆除房屋后相關拆除建筑垃圾未及時清理,拆除中致使原村道路部分路面毀損,路燈斷電,自來水管損壞而斷水,導致其生活嚴重受到影響。因此,要求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斷水、斷電等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該村村民因下山脫貧,退宅還耕而搬遷雖由政府鼓勵和提倡,但村民是否需要下山脫貧、退宅還耕,屬于村集體自主決定事項,屬村民自治范疇。村集體將村民享受政策優(yōu)惠而退宅還耕的住宅委托他人拆除,亦屬于村民自治管理事項。
另外,政府雖對該村及村民在落實相關下山脫貧、退宅還耕這一政策過程中給予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但收回村民原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并非為鎮(zhèn)政府,也不是行政管理職權范圍。最終吳女士等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吳女士等人提起了上訴,但是二審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其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在此之后,吳女士等人并沒有因此放棄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決心,而是積極配合律師,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經(jīng)過法院的審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認為,吳女士等人的再審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并作出了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的判決。
實踐過程中,村委會作為老百姓常常走動的一個部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經(jīng)過村委會之手,且在各個征地拆遷項目中也都能見到村委會的身影。按理說,村委會應該是要幫助村民解決困難、解決拆遷補償問題的,然而實踐過程過,由村委會組織人員對村民房屋拆除的行為是屢見不鮮。
本案雖是扶貧搬遷項目,是在村委會的號召下進行的,但是從土地管理法中的規(guī)定的來看,扶貧搬遷項目一般是由政府組織的,且本案村委會依據(jù)的也是市人民政府下發(fā)的相關扶貧政策。再者,根據(jù)《土地管理法》中的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簡而言之的說,政府才是搬遷的主體,才是土地征收的主體。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的主要職責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diào)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從征地拆遷的角度來說,村委會是沒有任何權利批準或組織相關搬遷項目的,其也無權對村民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因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無論是退宅還耕,還是合村并居、合村并鎮(zhèn),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都應當要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必須要依法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幫助到農(nóng)民。當然了,如果在搬遷過程中遇到不合理或是違法的現(xiàn)象,村民也一定要及時的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