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學考研【知行法學丨民法問答(一)|復代理的選任、指示責任】
問題:

(1)按照《鐘》P116,如果是丙對丁選任或指示有過錯的,而丁也有過錯的時候,丙和丁承擔的是按份責任。而如果丙對丁的轉委托不明,丁對此也有過錯的,丙和丁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2)但是我認為選任或指示與轉委托不明的范圍有重合的部分,這兩類過錯有什么本質的區(qū)別,因借助什么標準來判斷?

解答:
一、問題本身
看待民法問題,首先要回歸法條本身,關于復代理的規(guī)范規(guī)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其中對于代理人對復代理人的選任和指示承擔責任。對于同學提出的相關問題,法條中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對于此種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分配并沒有法規(guī)范的背書。
對于轉委托和選任、指示的區(qū)別,在以下。轉委托不明是指,受托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托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不明確。例如,甲與乙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并明確約定乙具有復任權,此時,乙選擇丙作為復任權,但是復任的意思表示未達到丙處,丙因不知情未及時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致使甲的權益受到損害,此時屬于轉委托的行為不明的情形。若甲授予乙為其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權利,乙具有復任權,乙選擇14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丙為復代理人,因丙不具有相應的能力和知識,導致甲的利益受損,此時乙需要承擔選任、指示的責任。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體系定位
復代理——代理的類型——《民法》(第八版)(上冊)P162
三、學習方法
民法知識點,首先要回歸法條,如果在法條中找不到相應的規(guī)定,那這個知識點很有可能不存在定論,對于這樣的知識點,同學們在用自己的法學思維進行深一步思考的同時,不必過于琢磨,對于初試,尤其是現(xiàn)在仍然處于基礎復習階段的大家并不合適。
四、問題點評
關于復代理的問題,建議各位同學還是回歸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169條進行學習,在代理一章中將重點主要放到代理權以及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