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借貸,借款人每月除還本息外,還需支付服務費,是否合法
【原告潤信公司】訴稱:
2019年10月9日,原被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貸款15萬元,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貸款利率為固定月利率1.1%,如還款逾期,被告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罰息及違約金。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告發(fā)放貸款,被告自2021年1月10日開始逾期違約,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本金91666.6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罰息和違約金(以91666.6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4500元;4.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艾某】辯稱:
原告是廣州的公司,其在北京放貸沒有取得相應許可,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內(nèi)的前4個月每月多收取原告420元。原告的業(yè)務員在被告收到貸款后直接轉(zhuǎn)走18000元,被告實際收到的款項沒有15萬元。

【人民法院查明】:
2019年10月9日,潤信公司(甲方、貸款人)與艾某(乙方、借款人)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申請借款15萬元,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貸款采用固定利率,月利率為1.1%.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應履行的任何義務,或乙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構(gòu)成違約,甲方有權(quán)主張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fā)放貸款本息,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甲方為實現(xiàn)其債權(quán)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訴訟費、保全保險費、執(zhí)行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等.
乙方任何一期未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即視為逾期,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本金的0.2%計收罰息;甲方主張貸款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時間歸還的,自要求時間第二天起每日按全部剩余本金的0.2%計收罰息;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
合同簽訂后,潤信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艾某發(fā)放借款15萬元,艾某返還截至2020年12月9日的借款本息,后未再還款。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除借款本息外,潤信公司每月收取艾某420元,共計收取1680元,潤信公司同意抵扣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的利息1650元,剩余30元從逾期罰息、違約金中扣除。本案中,艾某提交轉(zhuǎn)賬記錄證明其于2019年10月11日分兩次向祝某轉(zhuǎn)款共計18000元,同時主張祝某為潤信公司的業(yè)務員,該部分款項應當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潤信公司對艾某的主張不認可,主張祝某并非其業(yè)務員。庭審中,艾某表示潤信公司曾電話詢問是否有業(yè)務員向其收取費用,艾某回復“沒有”。
本案中,潤信公司為本案訴訟向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4500元,為辦理財產(chǎn)保全支付保險費2000元。
上述事實,有《關(guān)于核準設(shè)立潤信互聯(lián)網(wǎng)小額貸款公司的批復》、《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客戶回單、還款計劃表、法律服務協(xié)議、發(fā)票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人民法院認為】:
潤信公司與艾某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約定履行權(quán)利義務。艾某主張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潤信公司按約定發(fā)放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艾某未按約定時間還款,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潤信公司同意抵扣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的利息1650元,對此,本院不持異議,剩余30元應從逾期罰息、違約金中予以扣除。
根據(jù)合同約定,艾某未按約定返還借款本息,潤信公司有權(quán)主張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發(fā)放貸款本息并要求賠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因此,潤信公司要求艾某返還原告剩余借款本金91666.62元、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罰息、違約金及律師費、擔保費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艾某主張應將其支付給祝磊的18000元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潤信公司主張祝磊并非其業(yè)務員,艾某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祝磊的身份,因此,對艾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jié)果】: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艾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7日內(nèi)返還原告潤信公司借款本金91666.62元并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罰息及違約金(以91666.6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并扣除30元);
二、被告艾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7日內(nèi)支付原告潤信公司律師費4500元及擔保費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4元及保全費1182元,由被告艾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