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試用期合法嗎?
對于試用期,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每個剛入職的人都經(jīng)歷過試用期,只不過試用期到底該有多長,相信沒有幾個人確切了解。今天陳律師跟大家聊聊“試用期那點事兒”。
陳律師先考一下大家:假定有錢二、張三、李四、王五、趙六幾個人同時在一家公司入職,只不過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一樣,約定的試用期也不同,大家看看哪個人的試用期有問題。
錢二:勞動合同期限2個月,試用期2天。
張三:勞動合同期限10個月,試用期2個月。
李四: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2個月。
王五: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趙六:勞動合同期限10年,試用期1年。

嗯,它在思考。。。
還是陳律師給大家揭曉答案:錢二、張三和趙六的勞動合同有問題,試用期過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據(jù)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雖然法律允許公司自行約定試用期的長短,但是法律對此也有限制。上文例子中,錢二的合同期限不到3個月,依法不應有試用期;張三勞動合同期限是10個月,屬于3個月以上不到1年,試用期最多只能1個月;趙六勞動合同期限雖然長達1年,但試用期最多也不應該超過6個月。上述三人應跟公司溝通,修改試用期條款,否則公司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解約,且不需承擔任何補償,因為公司在試用期內(nèi)享有“隨時解約權”,而這對勞動者是極為不利的。
在看這篇文章的讀者們,如若你存在此種疑惑,可找到自己的勞動合同審查一番,如果發(fā)現(xiàn)試用期超過了半年,可以先找公司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以找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大隊尋求救濟,一旦是第二種情況公司一般要給予相應的賠償。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yè)高管,閱歷豐富,學養(yǎng)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