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奧多西法典·第一卷·篇目二:各種法令
1. ?君士坦丁·奧古斯都皇帝諭首都衛(wèi)戍長官(Prefect of the City Guard)尤利烏斯·安條克(Julius Antiochus):
朕很高興朕的批復在沒有御詔的情況下不被接受。因此,莊嚴的閣下應該注意到——就像一直以來注意到的那樣——閣下們應該考慮朕的御詔和緘素應被聞知,而不僅僅是朕的批復。
諭于沃魯西安努斯(Volusianus)和阿尼努斯(Annianus)擔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在特里爾,一月初一前的第三天。314年12月30日。

2.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詔告人民:
違反法律的命令無論以何種方式強制執(zhí)行,都是無效的,因為法官們必須遵循公法的規(guī)定。
詔于君士坦丁·奧古斯都和李錫尼第四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九月初一前的第四天。315年8月29日~31日。
【解釋:凡有悖法律之事,應從皇帝那得到恩允,否則無效?!?/p>
3.?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諭首都城市長官塞普蒂米烏斯·巴蘇斯(Septimius Bassus):
在特殊情況下,若有人懇求朕緩和或減輕法律的嚴厲,則應遵守條例——即在發(fā)布新法令之前實施的法令應具有其自身效力,先前的法令效力不得被后來的法令減損。但是,此后產生的法令除非與公法相一致,否則是沒有效力的,特別是因為朕有必要并且朕允許單獨推敲介于合乎理想公正和合乎實際法律之間的闡釋。
諭于薩比努斯(Sabinus)和魯吉努斯(Rujinus)擔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十二月初五前的第三天。316年12月3日。

4.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詔克雷佩里烏斯?多納蒂安(Crepereius Donatianus):
繼承人可以援引那些屈服于命運的人[1]所沒有使用過的法令,以便人們可以為其繼承人獲得適當的酬勞。
詔于君士坦丁·奧古斯都和李錫尼·凱撒第五任執(zhí)政長官的那年十二月十五日。319年12月13日
【解釋:任何人凡享有皇帝所賜,卻因死亡的干預而不能執(zhí)行的特殊利益,其繼承人可被允許享有,以便使繼承人獲得權利行使被剝奪的利益?!?/p>
5.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諭首都城市長官塞維魯(Severus):
當朕的御詔廢止了中途判決或一項拖延的判決,應延長允許向皇帝請愿的期限。但是,終止對整個案件的判決并破壞主要訴訟的效力的行為,不可能不給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請愿者不得請求強制御詔以廢除判決,也不得向皇帝提出違背法令的請求。
諭于保利努斯(Paulinus)和朱利安(Julianus)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在尼西亞(Nicaea),六月初一前的第十天。325年5月23日。
【解釋:如果一紙御詔延長了一個案件,即訴訟當事人向皇帝請求延期,則稱為“拖延”。如果某御詔終止了主要訴訟,即訴訟當事人希望通過皇帝的特別恩準,使案件不經審判而廢止,則該御詔被稱為強制御詔。因此,對于請愿者,可以通過皇帝的御詔授權延緩判決,但無法通過授權強制御詔以終止審判,縱然它是由皇帝授予的,也不應有效。】

6.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諭坎帕尼亞執(zhí)政使者(Governor of Campania)巴巴魯斯·龐培安努斯(Arbarus Pompeianus):
即使已經過了審判流程而到了執(zhí)行流程,也必須對向皇帝請愿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如果有欺詐行為,就必須對整個案件進行調查。
諭于達爾馬提烏斯(Dalmatius)和芝諾斐盧斯(Zenophilus)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的第三天。333年11月11日。
【解釋:如果從皇帝那里得到的任何東西不是通過真實而是虛假的請愿,那么它將因欺詐而無效?!?/p>
7.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諭行臺禁衛(wèi)長官朱利安凱撒·:
法官無視或者延遲執(zhí)行命令的,將處以罰金。
諭于君士坦提烏斯·奧古斯都第八任執(zhí)政長官和朱利安·凱撒執(zhí)政長官之年的,在米蘭,七月初一前的第三天。356年7月5日
【解釋:如果法官無視皇帝根據法律頒布的規(guī)定,或因任何勾結而推遲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他們將被處以罰款】

8.? 格拉提安皇帝、瓦倫提尼安皇帝和狄奧多西皇帝諭行臺禁衛(wèi)長官弗洛魯斯(Florus):
在債務案件中,所有為了延期而執(zhí)行的御詔都應被撤銷,因為如果那些人利用了我們仁慈之心,不考慮什么適于公共福祉,而只考慮什么適于他們自己的欺詐,他們就必須受到更嚴厲的壓迫。
諭于最高貴的安東尼(Antonius)和西格里烏斯(Syagriu)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在君士坦丁堡,三月初一前的第八天。382年2月22日。
【解釋:如果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被判定為欠債人,并為了延期還款而向皇帝懇求恩允,那么他所獲得的皇帝特別恩允將無效,且仍然必須履行書面認定的債務。】

9.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諭行臺禁衛(wèi)長官普林西比烏斯(Principius,):
顯而易見,如果一份御詔是通過卑鄙的、鬼鬼祟祟的手段欺騙政府賬目和公共稅收,是不可能產生效力的。因此,對所有人都應遵守平等和統(tǒng)一的納稅規(guī)定。
諭于阿卡狄·奧古斯都(Arcadius Augustus)第一任執(zhí)政長官和最高貴的鮑托(Bauto)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在阿奎萊亞(Aquileia),十月初一前的第八天。385年9月24日。
【解釋:如果任何人恃皇帝的特殊恩寵而要求他不與其他土地所有者一起納稅,那么這種要求是根本無效的:因為法律規(guī)定,對所有土地所有者應遵守平等的納稅規(guī)定?!?/p>
10. 同樣是前述的奧古斯都諭奧古斯都總務長官(Augustal Prefect)雷米吉斯(Remigius):
毫無疑問,如果有人向我們平和的皇帝請愿,那么請愿的內容也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明。而且這種請愿對被請愿者的繼承人有效,對獲得請愿者的繼承人亦有效。
(因為正如在許多情況下一樣,遺囑人是也可以將這種行為傳承給繼承人;與此相反,根據所有法學家的意見且他們一致的回答也證實,遺囑人無法提起的訴訟也不能由繼承人提起。)
諭于阿卡狄·奧古斯都第四任執(zhí)政長官和霍諾留·奧古斯都第三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在君士坦丁堡,四月初一前的第十三天。公元396年3月20日。
【解釋:如果任何人就他的訴訟向皇帝提出請求,就被認為他已經證明了他的訴訟。如果請愿人或被請愿人死亡,對于死者的繼承人和被告的繼承人,訴訟的權利不受損害。因為若死者可以提起訴訟并得到他的證明,繼承人也可以提起訴訟;但如果權利人不以任何方式親自表達他的請愿,他的繼承人就不得提起訴訟,理由是權利人沒有提出他的請愿?!?/p>
11.阿卡狄皇帝和霍諾留·奧古斯都皇帝諭行臺禁衛(wèi)長官尤提奇亞努斯(Eutychianus):
已頒布的或將要頒布的,用于答復向皇帝提交的案件的御詔,只對那些被證明已開展的訴訟有效。
諭于霍諾留·奧古斯都和尤提奇亞努斯第四任執(zhí)政長官之年,在君士坦丁堡,十二月十五日前的第八天。398年12月6日。

12. 霍諾留皇帝和狄奧多西皇帝諭行臺禁衛(wèi)長官約翰:
任何人不得懷疑我們神圣皇帝的著作也可以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利益代表人[2](in behalf of heirs)引用,任何請愿都不會因時間的流逝而被禁止或因任何意外事件而被廢除。
諭于霍諾留·奧古斯都第九任執(zhí)政長官和狄奧多西·奧古斯都第五任執(zhí)政長官后的第二年,在拉文納,三月初一前的十三天。413年2月17日。(一說為14日。)

[1]這部分文獻缺失了。
[2] 在早些年的英語中,in behalf of的behalf意思是“優(yōu)勢”、“利益”,這個短語有幫人獲得利益的意思,而on behalf of意味著“代替,代表”往往與利益無關?,F在,兩者之間的區(qū)別正在消失。在英式英語中,一般用on behalf of表達這兩種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