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度”催收被法院判道歉,萬達快易花剛被工信部點名

10月27日,工信部發(fā)布《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2020年第五批)》顯示,截至目前,共有131款APP尚未完成整改,萬達旗下兩個貸款APP被點名,分別為“萬達普惠”(運營主體:廣州萬達普惠網(wǎng)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快易花”(運營主體:上海萬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根據(jù)工信部通報,“萬達普惠”和“快易花”均存在在違規(guī)收集個人信息、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APP強制、頻繁、過渡索取權限。探長讀財發(fā)現(xiàn),兩款APP強制用戶同意相關《隱私政策》和《用戶服務協(xié)議》,授權快易花APP訪問用戶通訊錄、相機、存儲、語音,以及相冊,如不同意無法使用APP。
不僅如此,“萬達普惠”APP還集成了包括人臉識別、證卡識別、百度地圖等10個外部SDK服務。詳見探長讀財:
萬達旗下兩貸款APP被點名:不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無法使用
根據(jù)工信部要求,“萬達普惠”(小米應用商店3.2.4)和“快易花”(騰訊應用寶1.4.7)需在11月2日之前完成整改。探長讀財注意到,截至發(fā)稿前,“萬達普惠”(小米應用商店3.2.4)還能下載安裝;“快易花”(騰訊應用寶1.4.7)已經(jīng)搜索不到。
萬達旗下兩個貸款APP涉嫌侵害用戶行為尚未完成整改,上海萬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快易花”運營主體)又因合作催收機構侵犯借款用戶隱私被判道歉。
近日,據(jù)自媒體“第一消費金融” 報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6646號裁判文書顯示:
2018年12月2日,王某通過萬達“快易花”APP借款,貸款人為南京銀行,借款金額13200元,借款期限12期,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2019年4月3日,王某未將應還款項轉入代扣銀行卡。當日,王某稱自己接到催收欠款的電話和信息,對方自稱“萬達快易花”,號碼185XXXX9634,并稱其三名親友也接到催收電話。
2019年4月2日,王某未按期還款后,上海萬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萬達小貸”)已于2019年4月4日向其電話催收還款,南京銀行也于同日向王某發(fā)送短信提示還款。廣州歡創(chuàng)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廣州歡創(chuàng)”)在二審中也承認因王某逾期還款時間不長,按照其慣例,還不需要向其催收欠款。
可見,對于一筆金額不大,逾期時間2天的欠款,南京銀行、萬達小貸及廣州歡創(chuàng)提示王某還款的通知已經(jīng)充分。但在王某接到還款通知的當日,廣州歡創(chuàng)即利用其通過萬達小貸獲取的王某通訊錄信息,向王某的三名親友撥打催款電話,已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不符合必要原則,故廣州歡創(chuàng)的行為已構成對王某隱私權的侵害。
萬達小貸在委托廣州歡創(chuàng)催債時,向廣州歡創(chuàng)不當提供王某的通訊錄信息,導致王某的通訊錄被廣州歡創(chuàng)不當使用,王某的欠款信息被不當披露,萬達小貸的行為也侵害了王某的隱私權。詳見第一消費金融:
致歉
綜上,萬達小貸、廣州歡創(chuàng)共同侵害了王某的隱私權,應向王某承擔民事責任。2020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1797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上海萬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廣州歡創(chuàng)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應該本判決生效之起十日內(nèi)向上訴人王某賠禮道歉(具體形式為上海萬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廣州歡創(chuàng)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向王某提交書面道歉信,內(nèi)容須事先經(jīng)一審法院審查);
三、駁回上訴人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隱私權,需舉證證明被告具備主觀過錯、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上海萬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快易花”APP,在注冊和登錄該軟件時,已經(jīng)通過點擊《用戶服務協(xié)議》授權對方提取個人信息。原告稱《用戶服務協(xié)議》點擊打開是亂碼,經(jīng)當庭演示,《用戶服務協(xié)議》并非亂碼,故對原告未授權被告獲取個人信息的主張不予采納。
原告通過“快易花”APP與被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借貸關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在原告逾期還款的情況下,被告上海萬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作為借款平臺的服務商、被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貸款人、被告廣州歡創(chuàng)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受托負責催收方,均有權向原告提示還款。
從原告提交的短信內(nèi)容看,被告在提示的方式上并無不當行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親友打電話,未提交其親友接到催款電話的原始證據(jù),也未舉證證明來電系被告員工。故三被告在主客觀上均不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害。
2019年11月28日,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為760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不難發(fā)現(xiàn),王某耗時近一年的上訴,雖然只換來萬達小貸和催收機構的致歉信,但對王某來說意義非凡。不僅萬達小貸和催收機構侵犯其隱私得到法律支持,同時還警示萬達小貸合作機構不能超出合理催收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