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收取執(zhí)行款竟偽造公司印章,結果錢沒了,還獲刑7個月

男子偽造印章 收取執(zhí)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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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泉州豐澤法院審理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件。原來,在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育以某閥門公司的名義與石獅一家石化紡纖有限公司簽訂刀閘閥的《供貨合同》,合同總價值為人民幣495萬元,但石獅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李振育即以某公司的名義,向廈門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石獅某公司支付495萬元及相應違約金,該申請得到廈門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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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年6月21日,石獅某石化紡纖有限公司已經支付了執(zhí)行款462萬余元。為了盡快能和石獅某石化紡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拿到合同尾款49.5萬元以及違約金等款項,李某育找到了某閥門公司,要求代某閥門公司進行執(zhí)行和解及收取執(zhí)行款項,結果遭到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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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偽造的《授權委托書》,被告人李某育與石獅某石化紡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并收取了剩余的執(zhí)行款項。收到錢后,李某育卻并沒有向某閥門公司支付約定的近110萬元稅款、管理費。后來,由于某閥門公司沒有向石獅某石化紡纖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被對方投訴到了稅務部門,雙方這才發(fā)現了《授權委托書》上的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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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振育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泉州豐澤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并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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