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在試用期遇到不公待遇時 送給所有勞動者
在試用期期內(nèi)公司是否可以隨便解雇你呢?是否可以不發(fā)工資呢?有沒有所謂的“試崗期”呢?
我也曾飽受不懂法的傷害,現(xiàn)在整理出一篇文章。
首先說一下,還是要努力工作,畢竟我們是去掙錢的,又不是和老板和公司撕扯的。
該文章是寫給那些無良公司的入職者,希望對大家伙有用。
以下文章中如有錯別字或者法律不適當之處,請在評論區(qū)告知我,謝謝!

lNO1? 試用期到底可以定多長?
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規(guī)定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lNO2? 試用期的工資該怎么定?
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規(guī)定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p>

lNO3? 試用期可以進行延長嗎?
可以延長,但是要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先決條件:
1: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限必須小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且延長后的試用期與之前約定的試用期總和也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長試用期限。
2:除此之外,“延長試用期”的要求必須在試用期到期前提出。
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企業(yè)必須就“試用期延長”與勞動者提前協(xié)商達到意見一致。
只有當同時滿足了這些條件時,延長試用期的做法才算合理且合法。

lNO4? 試用期要不要簽合同?
按照法律要求,試用期是要簽合同的。
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進行口頭約定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
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lNO5? 試用期可不可以隨便被辭退?
1: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

也就是說,首先企業(yè)要拿出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jù)才可以;
如果無法證明不合格,直接辭退,支付實際工作天數(shù)的工資。

lNO6? 試用期工作一天也有工資嗎?
1:只要是工作滿一天,按照法律法規(guī),只要你沒給公司帶來嚴重的問題或者侵害,必須給工資。不管上了幾天班,都要支付工資,只要工作了,就要支付工資。
2:現(xiàn)在有很多單位標定了所謂的“3天試崗期”、“7天試崗期”,不過是大家因為不理解《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而默認的,其實這個并不符合勞動法。
3:有試崗期的公司,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前期因為公司領導真的不知道(不讓設立所謂的試崗期),為了真正的檢驗下員工是否真的有能力勝任工作。
4:有試崗期的公司,有一大部分公司,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人員流動率大,這應該是從公司自身找原因,可是大部分的這類企業(yè)領導者則是通過“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在試崗期期間遭遇辭退。所以說這類的公司,最好~~~不要去了,不要聽信網(wǎng)絡也不要聽信他人說的,畢竟自己了解的企業(yè)才是真的。
5: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得《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p>
也就是說你只要沒給公司帶來損失或者損害,沒有違反公司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試用期滿一天也有工資!
不存在試崗期!
再說一遍:
不存在所謂的試崗期?。?!

lNO7? 如果遭到企業(yè)索要違約金怎么辦?
1: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p>
2: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yè)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chǎn)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nèi)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根具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以前期看好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另外就是不做那些泄密與傳播其負面虛假報道的事情。
lNO8? 勞動仲裁的證據(jù)整理有哪些?
當然這里聲明一下,能雙方協(xié)商解決的問題,最好是協(xié)商解決,因為真的很費勁耽誤精力與時間。

1:證據(jù)目錄需按順序裝訂成冊,有的地區(qū)一式幾份(各地可能略有差異)。
以下材料只是我們地區(qū)所需要的仲裁證據(jù)。具體的可以去當?shù)氐纳鐣c勞動保障局網(wǎng)站或者窗口進行下載或者申請



2. 錄音材料需附帶字幕刻錄成光盤提交。
3. 到仲裁院提交之后,即可等通知,一般仲裁院會短信通知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仲裁院會電話告知申請人去仲裁院取開庭通知書或者直接郵寄給申請人。
拿到通知書之后,如果有補充證據(jù)材料,務必要同仲裁機構確認舉證期限,在期限內(nèi)提交補充證據(jù)。
lNO9? 寫在后面
本人不是學習法律的;
但是作為一個上過幾年班的人,給與即將入職的各位幾個參考建議,只是建議:
0:首先你要認真努力的工作,工作和玩鬧必須分開。
1:入職之后快速去了解公司的政策制度,遇到不明白的盡快咨詢相關的公司負責人,第一時間進行證據(jù)存檔。
2:我很愿意相信,但是不要相信領導或者同事的口頭承諾、通知或者要求,一定要有書面的文件通知等,比如材料文件或者釘釘辦公的文件;
3:申請和辦理與領導有關的事情,一定要領導確認了、審批了、同意了才去執(zhí)行,不要按自己的理解行事。
4:凡事只要不是特別確定的,就去請示,通過釘釘、微信或者電話(錄音)進行請示,回復才去執(zhí)行,這個可以讓領導覺得你很在乎他,顯示出了他的權威。千萬不要聽口頭回復,萬望切記?。?!
5:平時和同事進行溝通和交流,工作之外的事情盡可能的不要多說,除非你特別特別特別特別信任他/她。
6:往來郵件、信息等多留個心眼,不是自己的事情未得到允許,不要去碰。
7:最好保持一個寫工作日記的習慣,做到詳細、真切。
以上是~~僅僅是本人對于試用期的理解,我已經(jīng)肄業(yè)快一年了,即將又要進入新的公司工作。
以上所有的體會來自自己曾經(jīng)呆過的無良商家/企業(yè)。
還是奉勸大家找工作時候,多問幾句話,多聊聊,為了企業(yè)好,更為了你好!
因為大篇幅的引用了法律知識。所以就不投遞自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