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是指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
包括侵犯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商號)專用權等。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構成條件:
1、須有侵害事實存在;
2、須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適用該條款;
3、須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產生一定的賠償責任。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1、醫(yī)療費: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及誤工費等。
2、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必要的護理人員有誤工收入的陪護費的計算。(注1)
3、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以傷殘等級為基準的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計算。(注2)
4、喪葬費:(注3)
5、死亡補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死亡的按計算;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死亡的按計算;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死亡的按計算;
(4)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除上述情況外還有勞動能力的還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金。
6、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1)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一般應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予以確定;
(2)已滿18歲的未婚子女應視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生活的能力也應計入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范圍;
(3)無固定收入來源且無法定贍養(yǎng)義務人的可按20%的比例給付;
(4)其他無勞動能力和條件的可不予給付;
(5)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被害人一般不支付撫養(yǎng)費;
(6)對已滿16周歲但尚未生活的在校高中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不支付其學費和生活費。
7、財產損失:
(1)車輛損壞。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毀損。
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電力設施發(fā)生故障導致用戶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供電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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