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不教,誰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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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到前幾日的新聞之前,剛好菲爾在答疑館回答了這樣一位題主的問題:我國擬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何犯罪年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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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臧鐵偉在12日舉行的記者會上介紹,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jīng)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另一方面,統(tǒng)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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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引發(fā)社會關注。甚至,有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犯罪。
為什么犯罪年齡越來越低了?是現(xiàn)在的孩子太早熟嗎?從發(fā)展心理學來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幾歲較為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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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爾還記得,當時菲爾是這樣回答這位題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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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符合這個年齡應該做的事情?這就是身為社會、學校、家庭,乃至每一個身邊人都負有責任的一個問題。
我們到底有沒有給這些孩子傳輸了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的認知,就像之前大連八歲弒母的孩子一樣,他真的不知道什么叫殘忍和冷血嗎?
他其實真的不知道,因為在他做出這種行為的時候,起到教育作用的父親,不僅沒有任何一絲的生氣和憤怒,甚至還有些微微笑,那么自然孩子會覺得你是在認同我的行為,那么我做這件事就是沒有錯的。
在這樣的思想下,法律是并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我們并不能僅僅依靠嚴苛的法律來制裁一名“沒有自主思考能力”的孩子。所以需要的自然是教育和引導,如若不然和封建社會有什么區(qū)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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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發(fā)展心理學的角度,隨著社會的信息化加速,我們每天接受到的信息是很龐大和復雜的,個體的發(fā)展規(guī)律自然是偏向于越發(fā)的成熟,更加考驗篩選信息的能力。
在這個階段中,我們不能指望孩子可以遵循埃里克森的發(fā)展八階段理論一樣,去按照什么年齡該做什么事。
比如6 ~11歲主要發(fā)展任務是獲得勤奮感克服自卑感,往往是更加超前的這個年齡的孩子甚至可能學習的技能比我們某些大人都還要好,但是對于生活的體悟和快樂這方面,甚至連快樂是什么都還沒有被“傳授”。
這種隨著父母和社會環(huán)境浮動極其大的變化導致我們不能輕易的潦草判斷,因為有孩子八歲弒母,就把年齡定在了八歲,因為有孩子10歲強奸殺人碎尸就把死刑拉到十歲,這固然是孩子之過,但背后提現(xiàn)的更加是監(jiān)護人和社會相關團體組織的嚴重失職。

沒有想到的是,短短幾天之后,隨著大家對法律和未成年人犯罪關注度的逐漸提高,一個新聞一定比我還早就映入大家眼簾: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從事收養(yǎng)看護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暴力襲警、冒名頂替上大學、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社會熱點問題,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織密法網(wǎng)保護民眾權益,包括擬降低最低刑責年齡、對暴力襲警單獨入刑、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入刑,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認定為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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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里,就提到了一個十分振奮人心的消息——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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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里,菲爾想先來一個普法環(huán)節(jié),有關于什么是刑事責任年齡?
顧名思義,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也就是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是根據(jù)人的生理與心理發(fā)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規(guī)定的標準。
依照刑事法律規(guī)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缎谭ā返谑邨l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备鶕?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則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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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一個孩子不滿14周歲犯下嚴重罪行,他將不會受到任何刑法,最多只是被送進管教學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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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回到我們上面的問題,或將修改成12周歲是怎么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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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僅僅是我們在關注,司法界和心理學界也是有在關注的,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引發(fā)廣泛的社會關注,這無疑是非常讓我們敲響警鐘的事情。所以草案二審稿是屬于采取了分兩個方向走的方式的。
比如在特定情形下,經(jīng)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考慮到犯罪的畢竟是年齡很小的孩子,而刑法是從嚴規(guī)定的,所以從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將收容教養(yǎng)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也有此規(guī)定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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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里,就提到了一個責令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的問題,也就是本文標題提到的:養(yǎng)不教,誰知過。并非是菲爾用錯了詞,而是無論從什么方向和角度,家長對于孩子都是永久性的負有教育的責任的。
也許外在的環(huán)境使得出事的時候負責的團體不同,但是最終一定會落到父母的頭上,我們與原生家庭的恩怨是不會那么簡單就結束的,而是融入我們的血液之中的。

【下面的案例可能會引人不適,請酌情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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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媒體報道,2019年10月20日在大連市沙河口區(qū)發(fā)生惡性殺人事件,一13歲男孩將補課結束路過的10歲女孩騙至家中,想要與其發(fā)生性關系遭拒絕,便將女孩殺害拋尸,小女孩身中7刀,身上多處暴力毆打傷痕,慘不忍睹。
根據(jù)24日警方通報:嫌疑人蔡某某因未滿14周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收容教養(yǎng)。
媒體報道,小區(qū)居民反應作案者經(jīng)常有尾隨騷擾等不良行為,但沒見家長管過。有人甚至見過他在小區(qū)里掀年輕姑娘的裙子。作案者曾兩次“登門搭訕”,詢問被害女孩父親“女兒找到?jīng)]有?”
殺人后還在班級群發(fā)表“我害怕啊,我的指紋咋整”、“我虛歲14歲,我一個小孩懷疑我”、“我倆血在同一張紙上”等言論。
案發(fā)前后蔡某某曾不斷打聽王某某的下落,據(jù)死者舅舅賀先生回憶,在案發(fā)當天下午,蔡某某曾經(jīng)到她姐姐開的蔬菜水果店,詢問他外甥女在沒在家。
“當時是我姐夫在看店,雖然和蔡某某不是很熟,但是根本沒往別的地方想,就告訴他我外甥女去上課了,還沒回來?!?/p>
賀先生說,“他是有預謀的!目標非常明確,就是我外甥女”。
當天晚上,當家屬在小區(qū)附近的灌木叢中發(fā)現(xiàn)了王某某的遺體后,小區(qū)很多人都前來圍觀,包括蔡某某也在其中。
“當時我大嫂也過來了,蔡某某并不認識我大嫂,他在旁邊說了一句:‘這個孩子真的死了!’”
賀先生說,“當時我大嫂還很奇怪,這小孩怎么說話這么變態(tài)?太不會說話了,還瞅了瞅他,但是也沒往那方面想,直到警方抓到他之后才知道兇手竟然是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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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次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案子也是發(fā)生在大連,是一名八歲的男孩弒母,而在男孩被抓獲的時候,神情卻異常冷漠,根本不覺得這是一件錯誤的事情,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記者采訪男孩父親的時候,男孩父親甚至是微微笑著的,就像是在認同孩子的行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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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兩個極端的案例就可以明顯看得出來,雖然我們無法避免孩子天然的“惡”,也不能夠低估孩子的“惡”。
但是實際上孩子對于事情的判斷終歸受他的年齡和智商還有接觸的環(huán)境所限制,甚至于小時候接觸和了解到的一切幾乎都是來自于父母,那么父母的言行舉止自然就會對孩子產(chǎn)生極大的影響。
就像第二個案例中的男孩,他甚至意識不到殺了自己的母親是錯誤的,這不僅該可悲,還讓我們更加的意識到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互相配合的重要性,也是時候該給我們的父母上一堂“‘大學生’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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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棍棒底下出孝子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比如,勇敢的告訴孩子有關于性、關于死亡、關于未來等很多成年人羞于提及和不敢提及的事情。
比如,讓孩子從小就產(chǎn)生是非觀念,不該做的事情絕對不要做,不論是什么時候。? ? ??
比如,告訴孩子人生不是只有一個出路,如果你不學習可以去好好工作,總有一個適合你。?
比如,男女有別是古往今來的話題,不能因為和對方關系特別好,就忽視對方是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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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看起來稀疏平常沒什么可說的東西,恰好就是孩子們所缺失和忽視的地方,每一個稀疏平常都不唯一,棍棒底下出來的孝子可能將來會用棍棒對待你;
喪失死亡和性觀念的孩子可能擁有錯誤的和極端的,甚至病態(tài)的行為習慣,犯下無數(shù)的罪孽;
為了達成自己的目的,孩子也可能會向“不該做的事情”伸出魔爪而毫無自知;
因為被父母長期壓迫覺得不能滿足期待的人也可能會為了達到父母所謂的要求不惜觸犯法律或者喪盡天良;
從小同居到一起的姐弟倆,也會沾上違背倫理道德的“天倫之樂”。
這些,都是我們無法預料到的,但是卻又可以預防的事情。這種預防不應當是把一個不健全的孩子扔給學校和社會,讓學校和社會甚至是醫(yī)院與精神衛(wèi)生中心來“改正”,而是早在他們去到這些地方之前,就已經(jīng)要教給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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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是養(yǎng)不教不知道是誰的問題,而是明明知道養(yǎng)不教,可是就是不想承認,用自己的面子送葬了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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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菲爾,愿世界和我愛著你。這篇文章可能會比較嚴肅,我很希望大家可以引起重視,并且多多的投入到孩子教育中來,無論你是身為父母,還是老師,還是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我都希望如此,而不是讓國民聞孩子色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