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碩-刑法-0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0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
犯罪預備
概念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特征
客觀上實施了準備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等犯罪預備行為
購買、制造、租借、改裝犯罪工具
調查犯罪現(xiàn)場(踩點,如搶劫找個有錢的)
排除犯罪障礙(如打死看家狗)
勾引共同犯罪人
商定犯罪計劃
前往犯罪現(xiàn)場
跟蹤守候尋找被害人
引誘被害人到犯罪地點
主觀上具有為便利實行、完成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
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準備階段,未能進展到著手實行犯罪階段未能進展到著手實行犯罪階段
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
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指行為人以口頭、文字等形式將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圖明確表露出來,沒有任何具體的犯罪準備活動
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階段,不是犯罪
犯罪預備越過思想認識階段,實施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可罰性
實行行為
實行行為指行為人實施的符合分則各本條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行為
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的實質區(qū)別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體
犯罪未遂
概念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區(qū)分預備與未遂)
形式標準: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實行行為
搶劫的著手
開始針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開始針對財物實施強取行為
殺人的著手
刀殺:舉刀砍人時為著手
槍殺:瞄準是著手
掏槍是預備
拐賣婦女、兒童的著手
有的犯罪的實行行為有多個環(huán)節(jié)或者多種形式,行為人實施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或者任何一種形式都應認定為著手
實質標準是行為對客體、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現(xiàn)實、緊迫的危險
犯罪未得逞(區(qū)分未遂與既遂)
犯罪既遂
判定標準
實質標準:對客體、法益造成實際侵害
形式標準:犯罪構成齊備說
“未得逞”是指沒有達到既遂狀態(tài),而不是指沒有達到犯罪目的
形態(tài)
實害犯(結果犯)
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且必須發(fā)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財產罪一般都是結果犯
危險犯
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且足以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就認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險犯
行為犯
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就認為既遂的犯罪。
就強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發(fā)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觸即可
偽證罪陳述完畢就構成既遂
誣告陷害罪捏造并告發(fā)完畢就構成既遂
偷越國(邊)境罪越過國(邊)境即可(即使對方將其送回來了)。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多環(huán)節(jié)犯罪:包括多個環(huán)節(jié),只要一個環(huán)節(jié)構成完成就認為構成既遂的犯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六個行為只要完成一個就構成既遂,婦女兒童沒賣出去也構成既遂。
綁架罪
綁架罪只要扣押人質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財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搶劫罪
搶劫罪如果暴力行為致人輕傷以上的后果,沒有搶到財物也構成既遂
搶劫罪如果暴力行為沒有致人輕傷以上的后果,要搶到財物才認為既遂
處罰
對既遂犯,按照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
對未完成罪按照分則和總則規(guī)定處罰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區(qū)分未遂和中止)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誤
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分類
根據(jù)犯罪行為人實行行為是否完成為標準
實行終了的未遂
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時候,認為自己已經完成了實現(xiàn)犯罪意圖的行為但最終未遂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行為人認為自己尚未完成犯罪意圖而最終未遂
根據(jù)犯罪實行行為客觀上能否實際達到既遂為標準
能犯未遂
有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因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
對象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概念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時間性:在犯罪過程中,既可在實行階段,也可在預備階段
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既遂后也不成立預備、未遂
已構成了預備、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為人自動停止可重復加害行為的,認為構成中止。
構成自動停止可重復加害的行為的條件
主觀上,數(shù)個行為是在同一個或者是一個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
客觀上,數(shù)個行為是同性質的連續(xù)行為
自動性:自動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基于良心發(fā)現(xiàn)、悔悟、對被害人的同情和憐憫、受到別人的規(guī)勸而停止的,成立中止。
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處罰、鬼怪等的糾纏而停止犯罪通常認為是自動停止,希望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也屬自動停止。
近親屬:被迫停止(未遂or預備)
熟人:主動停止(中止)
看到呼嘯的警車,嚴打的標語等使其意識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動
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東西時聽到呼嘯的警車誤以為是沖著他而來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屬被迫停止,構成犯罪未遂
總結
我認為我完不成我放棄:未遂
我認為我能完成我放棄:中止
中止的客觀性:要有中止行為
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尚未終了,放棄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
此時要求真實徹底放棄犯罪,即是指完全放棄該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棄一切犯罪的犯意
須真實徹底的放棄犯意,而非暫時停頓或等待時機繼續(xù)實施該行為
如果行為人僅是考慮犯罪的時機、條件不成熟而暫時停止犯罪,待時機、條件成熟后再實施犯罪的,是犯罪的撤退
在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可重復侵害行為,成立中止
實行終了的中止
在行為實行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fā)生犯罪結果時,采取了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
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中止行為必須是一種足以避免結果發(fā)生的、真摯的努力行為,行為沒有避免結果發(fā)生的性質或者沒有做出真摯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