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與表演者權20230523
甲創(chuàng)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禍》,乙公司擅自將該歌曲制成彩鈴在網絡上供免費下載。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權利? 【解析】 依據(jù)《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guī)定,本題中,甲既是作者又是表演者,依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作為作者甲享有信息網絡傳播的權利(著作權);作為表演者:根據(jù)《著作權法》第39條的規(guī)定,甲享有表演者權(鄰接權),當然包括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故乙公司擅自將該歌曲制成彩鈴在網絡上供免費下載的行為,既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又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演者權。因此A、C兩項都正確。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10條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shù)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由此可知乙公司的行為并沒有侵犯甲的廣播權和發(fā)行權,故B、D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