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繼承人贍養(yǎng)較多的,要求多分遺產(chǎn),需要證明盡到較多贍養(yǎng)義務
【原告趙某華訴稱】:
趙某華與被繼承人戴某普為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代某敏、代某生、戴某艷三名子女。戴某普于2020年7月25日因病去世,生前曾口頭表示去世后將自己的遺產(chǎn)全部留給趙某華,但沒有留下書面遺囑。
戴某普生前與趙某華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區(qū)某南里105號樓5層2門502(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中一半份額為戴某普的合法遺產(chǎn),因涉案房屋位于5層,沒有電梯,對于年事已高的趙某華來說上下樓極其不便。
趙某華要求代某敏、代某生、戴某艷置換成方便出行的房屋,但各繼承人意見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要求判令北京市某區(qū)某南里105號樓5層2門502號房屋由趙某華繼承
【被告辯稱】:
代某敏未到庭但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在2020年7月24日在我父親戴某普生前,只要我們的父母身體不適或住院,我和代某生都去北京伺候老人,我父親住院費用都有國家承擔,并且每月有工資。我要求公開戴某普撫恤金和補助,訴訟費及房屋評估費誰要房誰負擔。如調(diào)解失敗我父親名下的房產(chǎn)按照繼承法解決。我家陽光充足,隨時歡迎我母親趙某華入住,孝敬老人,這是我的責任。
代某生辯稱,我方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確認我方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額。我方同意涉案房屋由趙某華繼承,趙某華按照我方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額給付我方折價款。關于遺產(chǎn)范圍我方主張戴某普名下還有存款、公積金賬戶余額、社保養(yǎng)老賬戶個人繳費余額、社保醫(yī)療賬戶余額,屬于遺產(chǎn)應當一并予以處理,撫恤金、喪葬費請求參照遺產(chǎn)進行分配。
戴某艷辯稱,我方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具體份額請求法院認定,我方同意涉案房屋由趙某華繼承,由趙某華給付我方折價款。

【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趙某華與戴某普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代某敏、代某生、戴某艷三名子女。戴某普于2020年7月23日去世。
涉案房屋登記在戴某普名下。2012年2月28日,戴某普作為購房人與北京首都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戴某普購買涉案房屋,購房款為49162元。
審理中,經(jīng)趙某華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世誠嘉業(yè)房地產(chǎn)土地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房屋的現(xiàn)價值進行了評估,估價結果為:涉案房屋房地產(chǎn)單價為53485元/平方米,房地產(chǎn)總價為3193600元。戴某艷支出評估費用10484元。
庭審中,趙某華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戴某普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應先析出二分之一屬于趙某華所有的房產(chǎn)份額,因代某敏、代某生未對戴某普盡到贍養(yǎng)義務,故其二人不應分得財產(chǎn)份額,戴某艷長期與戴某普和趙某華共同生活,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應當多分。故趙某華主張趙某華應繼承涉案房屋5/8的份額,戴某艷應繼承涉案房屋3/8的份額。
庭審中,戴某艷提交醫(yī)療費票據(jù)、喪葬費票據(jù)、購買輪椅等用品的記錄等,證明其一直與戴某普共同居住,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并支出了喪葬費、護理費等費用,故戴某艷主張其應繼承涉案房屋3/8的份額。
庭審中,代某生提交住院病案及照片若干張,證明戴某普生前與趙某華長期在河北省安國市和北京市輪流居住,由代某生、代某敏、戴某艷共同照顧,代某生與代某敏亦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代某生和代某敏應按照法定繼承各享有涉案房屋1/8的份額。
關于戴某普的贍養(yǎng)情況,趙某華與戴某艷稱,戴某普與趙某華、戴某艷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代某生與代某敏居住在河北省安國市,戴某普生前偶爾回河北省安國市居住,平時代某生和代某敏也不回北京看望戴某普。對此,代某生不予認可,并稱戴某普和趙某華每年都會回河北省安國市居住兩個月,在此期間會在代某生和代某敏兩家輪流居住,平時代某生和代某敏也會回北京看望戴某普和趙某華,而戴某艷年紀最小,又無房居住,故與戴某普和趙某華共同居住。

【法院認為】: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本案中,戴某普未留有遺囑,故本案按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本案中,趙某華雖主張戴某普生前留有口頭遺囑,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涉案房屋為戴某普與趙某華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有。在被繼承人戴某普去世之后,應先析出二分之一屬于趙某華所有的房產(chǎn)份額。趙某華、代某敏、代某生、戴某艷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故屬于被繼承人戴某普所有的二分之一房產(chǎn)由繼承人趙某華、代某敏、代某生、戴某艷共同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趙某華、戴某艷主張戴某艷對戴某普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并提交費用憑據(jù)等予以證明,本院予以采信。戴某艷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應適當多分。
綜上,本院認為涉案房屋歸趙某華所有為宜,趙某華享有涉案房屋5/8的份額,并應按照涉案房屋價值給付代某敏、代某生、戴某艷折價款,具體金額本院予以酌定,并判令趙某華給付戴某艷房屋折價款六十一萬七千六百元、給付代某敏房屋折價款二十九萬元、給付代某生房屋折價款二十九萬元。關于代某敏、代某生主張戴某普存在其他遺產(chǎn),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及財產(chǎn)線索,本院不予處理。
代某敏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裁判結果】:
綜上,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市某區(qū)某南里105號樓5層2門502號房屋歸原告趙某華所有,原告趙某華于本判決生效后九十日內(nèi)分別給付被告戴某艷房屋折價款六十一萬七千六百元、給付被告代某生房屋折價款二十九萬元、給付被告代某敏房屋折價款二十九萬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評估費10484元,由原告趙某華負擔6553元(被告戴某艷已墊付,原告趙某華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被告戴某艷6553元);由被告戴某艷負擔2043元(已交納);由被告代某敏負擔944元(被告戴某艷已墊付,被告代某敏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被告戴某艷944元);由被告代某生負擔944元(被告戴某艷已墊付,被告代某生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被告戴某艷944元)。
案件受理費32349元,由原告趙某華負擔20218元(已交納);由被告戴某艷負擔625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由被告代某敏負擔293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由被告代某生負擔293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