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業(yè)績作假,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公司被罰158萬
11月19日,本報從浙江省發(fā)改委獲悉,由于投標業(yè)績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員工翟某濤、孫某燕均被處罰。
據《浙江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翟某濤、孫某燕》顯示——
(圖源:浙江省發(fā)改委)
當事人: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27145710401
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金山大道北側碧海花園203棟2單元1902(12)
當事人:翟某濤
身份證號碼:3723211987******56
單位: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孫某燕
身份證號碼:3714211982******23
該公司在參加“杭州市蕭圍西線(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標加固工程施工III標”投標過程中,涉嫌有弄虛作假行為。浙江省發(fā)改委予以立案調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處罰內容以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舉行聽證。
現查明:該公司投標業(yè)績“陽江市陽東區(qū)那龍海堤加固工程的浙江省水利廳‘透明工程’應用公示網頁打印件”系偽造,且本項目行業(yè)主管部門回函稱:“我市目前沒有陽江市陽東區(qū)那龍海堤加固工程的水利工程”,投標業(yè)績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投標時,翟某濤擔任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某燕受翟某濤委托擔任本項目投標授權代表,為直接責任人。調查中,未發(fā)現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取得違法所得。以上事實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開標記錄、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公告、咨詢函及回復、調查函及復函等證據證實。
浙江省發(fā)改委認為,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規(guī)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規(guī)定的情形,已構成違法。
鑒于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陳述申辯期間未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但在接受調查時能夠主動承認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二)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1586747元(按招標項目合同金額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計算);
2.對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參與本次投標活動的直接負責人翟某濤和直接責任人孫某燕分別處罰款人民幣142807元(按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九計算)。
據天眼查及企業(yè)官網顯示,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集設計、工程施工、技術咨詢、管理支撐于一體的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企業(yè)。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前身隸屬于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現為山東省國資委下屬國有控股企業(yè)。股權穿透圖顯示,長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由水發(fā)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萬興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聯合控股,其中前者持股51%,后者持股49%。(文|中國基建報 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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