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劉家安教授民法基礎筆記整理:意思表示的構成、分類與解釋方法

第二節(jié)?意思表示
(《民法總則》第六章第二節(jié)“意思表示)
本人現(xiàn)為廣州實習律師,在專欄中分享的筆記是根據法大劉家安教授民法基礎課程進行梳理總結,幫助大家復盤重要考點。本人公眾號【不器法考】已更新數十萬字關于法考民法、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法律實務內容整理,歡迎大家關注,與大家一起學習,精進。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構成)
(一)真題引入:(2005年單選題)教授甲舉辦學術講座時,在禮堂外的張貼欄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書名及價格,告知有意購買者在門口的簽字簿上簽名。學生乙未留意該公告,以為簽字簿是為簽到而設,遂在上面簽名。對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A.乙的行為可推定為購買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在此基礎上成立的買賣合同可撤銷
C.甲的行為屬于要約,乙的行為屬于附條件承諾,二者之間成立買賣合同,但需乙最后確認
D.乙的行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間并未成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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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的構成(學說轉變)

王澤鑒先生認為主觀要件中必須有行為意思,即一個人作出行為是基于清醒的意識的支配(被強力壓制在合同書上畫押、夢游時發(fā)送郵件都沒有行為意思,此時不能認為畫押使得合同得以訂立,基于被脅迫而可撤銷;而應該認為行為人沒有行為意思,該合同沒有訂立)。按此理論(表示主義的立場),完全照顧了作出意思表示人的利益(拍賣場和舉手打招呼VS舉手競拍)。此時應考慮一個被賦予特定符號的表示行為從受領人的角度看,如果能解讀為意思表示的話,受領人的信賴利益同樣需要保護。在德國、臺灣,適用將這樣的表示行為視為意思表示,其后用表示錯誤因而可撤銷的處理方式,善意相對人可以要求信賴利益賠償的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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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的類型
(一)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特定/不特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其中,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注意】有無相對人的關鍵是看該法律行為是否需要相對人的受領,如拋棄動產、遺囑。
【區(qū)分對話/非對話的原理】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需要要約—承諾,采取的是到達主義,須知,到達主義是非對話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因為對話方式沒有遲延(如打電話、微信語音),在此情境下沒有必要區(qū)分”發(fā)出“與”到達”;其次,對話方式有機會澄清(故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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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示表示、默示表示、沉默

(三)【電子數據表示方式】《民法總則》第137條第2款: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四)?意思表示的解釋***
?(1)“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簡介:以前面拍賣場合表意人舉手打招呼與受領人認為舉手表示加價競拍為例,表意人的真實意思當然只是打招呼而非競拍,但站在拍賣師(意思受領人)的角度,會從起其立場上(一個理性之人處在意思受領人的角度看)他如何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乃至于理解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意思表示是需要考慮的。思表示解釋在表意人的“意思主義”與聚焦到受領人的”表示主義“之間徘徊。二者之爭應限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為此時才需要考慮意思受領人的信賴利益。
(2)規(guī)范:《民法總則》第142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文義解釋,暗含著“表示主義”的立場上(一個理性之人對語言的通常理解)而非一味站在表意人的主觀立場。】結合相關條款【整體解釋】、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目的解釋】、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沒有相對人時,不存在有人會信任他的表意并進一步有所行動的問題,此時意思表示的實質目的比字面意義更加重要)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3)該條第1款與《合同法》第125條類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