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結版】2022李晗講商經法【主觀精講】瑞達法考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其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資本顯著不足,明顯惡意對外負債)
人格混同: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發(fā)生混同關鍵在于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和獨立支配財產的意識:【關聯公司之間表征人格因素(人員、財務、業(yè)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qū)分,已經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因此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了控制股東的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清算過程中的人格否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股東(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例外:非經營管理公司的小股東抗辯;因果關系抗辯;訴訟時效抗辯。
在執(zhí)行中,可追加股東作為被執(zhí)行人,直接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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