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被刑拘意味著什么?
近期除了奧運會之外,最熱門的話題就屬吳亦凡了。
全網(wǎng)都是吳亦凡,還以為他得了奧運金牌呢。

但在司法機關發(fā)聲前,一切的吃瓜和段子都不是基于客觀的證據(jù)來說話的。
廣大人民群眾的猜測也好,“都女士”在微博上與吳亦凡的“對線”也好,都沒辦法輕信。
尤其是吳亦凡的某些“言辭”,真可謂是求錘得錘。

隔著網(wǎng)線屏幕都能感受到吳某人那噴涌而出的信誓旦旦呢?
不過呢,該來的還是來了。

朝陽公安分局的這份情況通報意味著什么呢?
首先,公安機關是不會隨隨便便對一個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尤其是對于這種社會關注度極高的外籍頂流明星事件,肯定是初步掌握了一定的證據(jù)才會對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因此我們可以說,吳亦凡在強奸罪這個罪名上,目前是存在很大很大的嫌疑。

不是吹B,這次是真的很大。
吳亦凡或他的近親屬(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是時候給他請辯護律師了。
至于粉絲們關心的他媽媽能不能“探監(jiān)”,甚至還有打著轉讓“粉絲探監(jiān)名額”詐騙的,我可以完全負責任的告訴你們:
除了吳亦凡的辯護律師和辦案警察、檢察官、看守所其他在押人員之外,沒有任何人可以見到他!
他媽也不行!
其次,在這份廣大人民群眾喜大普奔的情況通報出來之后,也不能現(xiàn)在就下定論說吳亦凡是個強奸罪的犯罪分子。
任何人未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認有罪。
現(xiàn)在就蓋棺定論還是太早。事實清不清楚,證據(jù)充不充分都還不知道呢。
退一萬步講,理論上朝陽公安分局有可能在37天內(nèi)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不足不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當然了,還是基于吳亦凡事件的關注度,我相信這種可能性應該很小。
那么接下來案件會是一個什么樣的流程呢?
從吳亦凡被刑事拘留的那天起算,朝陽公安分局在檢察院逮捕前最多有37天的辦案期限。

當然了,這最長37天的期限吳亦凡肯定也是哪都不能去的,看守所就是他的家。
想要取保出來跑回加拿大那更是難上加難。
首先,就算不是吳亦凡,普通人涉嫌強奸這種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惡性犯罪都幾乎不可能取保候審。
3-10年啊!
你當是3年以下呢??
何況吳亦凡可能還涉及強奸未成年人?。?!
其次,吳亦凡還是個外國籍,考慮到加拿大自孟女士事件以來的種種德行,給他取保出來他肯定棄保潛逃了,公安沒那么傻。

廣大吃瓜群眾可以盯緊這個37天,如果下一步朝陽公安分局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吳亦凡,并且檢察院批準了,那么吳亦凡先生的強奸罪嫌疑是基本沒跑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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