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研復試提問和論文選題:87篇論文幫你搞定!
目 錄
主題一:刑事法治模式
主題二:刑事法典化
主題三:輕、微罪治理
主題四:刑民交叉
主題五:人工智能
主題六:法益的概念
主題七:正當防衛(wèi)
主題八:個人信息犯罪
主題九:網絡犯罪
主題十:未成年人犯罪
主題十一:公共安全犯罪
主題十二:藥品犯罪
主題十三:洗錢罪
主題十四:襲警罪
主題十五:高空拋物罪
主題十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主題十七:生物安全犯罪
主題一:刑事法治模式

觀點精煉:今年,刑事法治模式之爭熱度依舊。在理論上,其存在三大立場,即肯定論(積極刑法觀)、否定論(消極刑法觀)及折中論。論戰(zhàn)初始,肯定論立場趨于主流,例如,《論通過增設輕罪實現(xiàn)妥當的處罰——積極刑法立法觀的再闡釋》一文認為,如果不及時增設輕罪,并不意味著司法上就一定會保守到對那些明顯難以容忍的惡行一概都不予處罰,被告人最終所受的定罪處罰很可能會比立法消極論者所預想的還要重。《增設新罪的觀念——對積極刑法觀的支持》一文認為,社會的發(fā)展變化導致現(xiàn)行刑法存在許多諸多處罰漏洞,需要采取積極刑法觀,通過增設新罪來滿足保護法益的合理要求。《論積極主義刑法觀》一文認為,中國當下刑事法網劃定的總體趨勢仍是適度犯罪化,與此相適應,刑法介入社會生活也應該更加積極一些,采納積極主義刑法觀。論戰(zhàn)深度延展過后,諸多學者開始反思積極刑法觀。在此過程中,支持否定論立場的觀點如:《積極預防性刑法觀的中國實踐發(fā)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視角的分析》一文認為,刑法應避免成為單純的社會控制手段,應當重返以自由和人權為核心的刑法,防止積極預防性刑法觀演變?yōu)榧みM式刑法觀。《刑法的根基與信仰》一文從社會契約論的歷史脈絡梳理國家權力的演化歷程推出,刑法的根基是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刑法的信仰是罪刑法定主義。濫用刑罰會動搖刑法的根基和信仰。支持折中論立場的觀點如:《<刑法修正案(十一)>述評——從預防刑法觀的立場出發(fā)》一文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體現(xiàn)了刑法與社會生活的發(fā)展和人民群眾的要求要“與時俱進”這一積極一般預防的理念,但通過“犯罪化”“重罰化”來體現(xiàn)積極一般預防理念所具有的極限值得關注。《立法控制與司法平衡:積極刑法觀下的刑法修正》一文認為,在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積極刑法觀具有現(xiàn)實意義,但對于立法的過度擴張需要保持警惕,并應充分發(fā)揮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機能以及解釋規(guī)制機能。《積極謹慎刑法發(fā)展觀的再倡導——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視角》一文認為,消極不應停滯,積極不能冒進,積極發(fā)展中仍須審慎。《預防刑法觀的問題及其克服》一文認為,刑事立法要積極,刑事司法要謙抑。
主題二:刑事法典化

觀點精煉:民法典過后,各部門法法典化進程加快,刑法自不甘落于人后。《刑法修正案與刑法法典化》一文認為,如若認為我國刑法典需要解法典化,則意味著需要將刑法典分則規(guī)定的行政犯轉移到其他法律中。不管再法典化是否以解法典化為前提,由于涉及刑事立法方向的相關重要問題還沒有解決,我國當下不宜對刑法進行再法典化。《刑法修正案與刑法法典化》一文認為,目前不宜全面修訂刑法典,當務之急是在其他法律中規(guī)定行政犯(包括刑法典已有規(guī)定的行政犯),從而為將來全面修訂刑法典創(chuàng)造條件。《法典化時代的刑法典修訂》一文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法屬于實質意義上的法典。但是,其系法典化立法處于探索、起步階段的產物,在新時代有必要按照法典化的更高要求打造刑法典的“升級版”。《當代中國刑法法典化批判》一文認為,我國當前的刑法立法步上了單一法典化的道路。但是,多樣化應當成為未來刑法立法模式的選擇,它要求以刑法典為中心,協(xié)調發(fā)展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主題三:輕、微罪治理

觀點精煉:《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之后,我國刑法輕罪、微罪數量增加,如何以輕罪、微罪實現(xiàn)社會治理有待研究。《輕罪時代的犯罪治理方略》一文肯定輕罪立法的意義,并認為輕罪時代的犯罪治理應該徹底擯棄嚴打重刑思維,從寬嚴相濟轉向以寬為主的刑事政策,刑罰應整體趨輕,刑事程序制度也應更加輕緩與靈活,同時營造更為寬容的社會環(huán)境。《我國輕罪化社會治理模式的立法反思與批評》一文則從相反的角度認為,輕罪制度并未成為立法主線,“輕罪化”之所以屢被用于渲染當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趨勢,源于對“廢除勞教制度”法治意義的誤解。同時,增設輕罪也不是校正重刑主義司法偏向的恰當措施,追求法網嚴密的輕罪化立法應予放棄。《我國輕罪立法的體系思考》一文也認為,輕罪立法的方向應定位于積極構建以更為法治的方式處理輕微危害社會行為,保障公民權利,而不是簡單地強調刑法積極介入社會治理。我們還可以聯(lián)系前述周光權教授《論通過增設輕罪實現(xiàn)妥當的處罰——積極刑法立法觀的再闡釋》一文來理解該問題。另外,比較法上的經驗亦是值得借鑒。《美國輕罪治理體系的現(xiàn)狀、困境及反思》一文中提及,在美國,輕罪制度在緩解輕罪數量過多與司法資源有限的供需矛盾的同時,也因入罪門檻過低、程序任意性過度,以及罪刑不均而釀生刑法治理危機,其制度設計和缺陷可以給我國提供啟示。與輕罪化后果相適應的是包括前科消滅制度在內的一系列配套應對措施。《積極刑法觀視野下微罪擴張的后果及應對》一文認為,應拓展審判階段的出罪、審查起訴階段的不起訴、立案偵查階段的不立案或撤銷案件,同時建立與微罪懲處相配套的前科消滅制度。《積極刑法立法背景下前科消滅制度之構建》一文則認為,針對犯罪后果“倒掛”的內在弊病,前科制度理應歸入制定法律的事項,應全面清理具有牽連色彩的前科規(guī)定,應謹慎設置終身制的前科規(guī)定。《我國輕罪立法的體系思考》一文認為,一方面國家要進一步推進行政處罰權的司法化改造,避免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罰的行政處罰擴張;另一方面立法也要相應增設輕微刑罰制度,構建前科消滅制度以及完善司法出罪機制。
主題四:刑民交叉

觀點精煉:民法典出臺之后,基于法秩序相統(tǒng)一的要求,刑法與民法典的關系有待厘清。在此期間,有大量的刑法、民法學者從刑民交叉的視角對宏觀、微觀的問題展開思考。本文僅列舉一篇本年度發(fā)表的有關于刑民交叉最關鍵的基礎理念的文章,想了解具體問題的可以其為關鍵詞具體檢索。《民刑共治: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路徑》一文認為,在民法典時代,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呼喚以人民為中心的以重民輕刑為前提的“民刑共治”新模式。只有民先刑后民進刑退,方能形成輕重有序責任有別的民刑共治治理體系,并實現(xiàn)國家治理對公權力倚重轉向私法自治的能力現(xiàn)代化。
主題五:人工智能

觀點精煉:今年有關于人工智能刑事主體地位的研究熱度有所下降,但仍有研究熱度,具體文章可參考去年本平臺推出的復試論文盤點。這些文獻數量較多,但討論焦點基本上集中于自由意志有無、類比單位的可行性、有無罪責能力、權利與義務是否相統(tǒng)一等之上。《人工智能的可解釋性與AI的法律責任問題研究》一文從一種全新的視角來解釋人工智能的刑事主體地位,并認為法律責任的本質是答責,不具有可解釋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責,因此其無法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目的是預防,不具有可解釋性的人工智能無法實現(xiàn)法律責任的預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學的“時代三問”》一文從宏觀的角度,對今后人工智能法學的發(fā)展基于“我是誰?我從哪里來?我到哪里去?”的哲學層面進行反思,并提出問名、問需和問策這三個“時代之問”。《涉智能網聯(lián)汽車犯罪的刑法理論與適用》一文則從微觀層面,對智能網聯(lián)汽車技術所引發(fā)的刑事風險展開分析。
主題六:法益的概念

觀點精煉:法益概念之于刑法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言,對其研究常年維持在高熱度之上。本文僅挑選3篇從立法批判視角上對法益概念展開證成或證偽的文章。另外,本年度熱點文章之中也有諸多以法益為題展開微觀研究的,可以兩相對比理解法益的概念。《論實質的法益概念——對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機能的肯定》一文肯定法益的立法批判機能,并認為實質的法益概念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向立法者提供刑罰處罰的合法界限,因而具有批判立法的機能。同時,實質的法益概念與形式的法益概念的內容相同,并非對立,因而完全可以并存。此外,比例原則不可能取代實質的法益概念。《法益概念與刑事立法正當性檢驗》一文則認為,法益概念自始具有形式性、開放性之特征,缺乏先天自由主義內涵。無論超實證法性還是憲法性的實質法益均無法為立法提供限制標準。同時,法益保護原則完全被包含于比例原則,因而法益可有可無、應被替換。《法益概念與刑事立法正當性檢驗》一文亦認為,法益論所奉行的專注保護對象的片面思維,決定了它對于劃定刑事立法正當邊界所能發(fā)揮的作用是極為有限的。由憲法高度開放和包容性所決定,我們難以在完全脫離刑罰手段視角的情況下,對抽象的刑法保護目的進行有效的限制。
主題七:正當防衛(wèi)

觀點精煉:近年來,正當防衛(wèi)研究熱度凸顯,尤其是在發(fā)生社會影響程度較高的正當防衛(wèi)案件之時。本文在盤點本年度所發(fā)正當防衛(wèi)文獻的同時,兼顧了往年較為經典的文獻,均值得閱讀。《論正當防衛(wèi)者的“撤退義務”》一文視角獨特,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應當強調正當防衛(wèi)者的“撤退義務”,具體包括特殊群體的撤退義務、面對特殊群體的撤退義務、警察防衛(wèi)者的撤退義務、同居者的撤退義務、侵害意圖不明時的撤退義務等。《防衛(wèi)行為的整體性判斷與時間過當概念之倡導》一文應將時間過當概念引入我國,并認為將防衛(wèi)人部分逾越正當防衛(wèi)時間界限的反擊認定為過當行為,進而適用防衛(wèi)過當的規(guī)定,有利于平抑防衛(wèi)時間的精確性與防衛(wèi)人難于把握性之間的緊張關系。《防衛(wèi)過當中的罪量要素——兼論“防衛(wèi)過當民刑二元化”立法模式的法理依據》一文針對正當防衛(wèi)的研究難點,認為關于防衛(wèi)過當罪量要素的判斷應依次從三個層面展開,相繼包括行為不法、結果不法以及責任。《正當防衛(wèi)的司法偏差及其糾正》一文認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正當防衛(wèi)與普通犯罪的混淆以及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的混淆的現(xiàn)象。原因在于其對正當防衛(wèi)性質缺乏正確認識,并與維穩(wěn)觀念和案件考評機制密切相關。
主題八:個人信息犯罪

觀點精煉:個人信息犯罪是當之無愧的年度熱點之王。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領域內,海量文獻相繼發(fā)表,堪稱神仙打架。本文所推薦的文章以21年度所發(fā)文章為主體,并兼顧了往年的經典論文,可以為諸位搭建起個人信息犯罪的基本乃至深層次框架。立法目標如何,指引著犯罪的執(zhí)法與司法。《個人信息法律保護體系的基本目標與歸責機制》一文從宏觀層面上認為,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體系的基本目標,宜界定為通過保障個體的匿名性存在而確保私域與公域之間的界分。為實現(xiàn)前述目標,法律中既有的風險分配與歸責機制需作相應調整。
法益的重要性決定了其頗高的研究熱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益:個人法益及新型權利之確證——以<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為視角之分析》一文在個人法益說的基礎上,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在網絡信息時代作為新型權利的個人信息權。《民法編纂背景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 信息自決權——以刑民一體化及<民法總則>第 111 條為視角》一文在已確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法益為個人信息權的前提下將之具體化為個人信息自決權。《新罪之保護法益的證成規(guī)則——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論證為例》一文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為個人信息安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構:從私法權利回歸公法權利》一文認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個人信息自決權。公法上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既不是私法上的個人信息自決權,也不是超個人的信息公共安全。本罪應在區(qū)分個人信息私密性程度的基礎上劃分出三大區(qū)域,并作出不同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
就本罪的基本問題而言,《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權利變遷與刑法保護的教義學限縮——以“數據財產權”與“信息自決權”的二分為視角》一文認為,對個人信息“信息自決權”的保護,宜立足于“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對“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值得保護性加以判斷,重新闡釋“非法獲取”行為;對“知情同意”原則應予弱化,賦予刑法上構成要件阻卻之效力。對個人信息“數據財產權”的保護,在流轉環(huán)節(jié)不適用“知情同意”原則。《法益自決權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邊界》一文認為,本罪的法益本體是個人信息權,“同意”構筑了信息自由與刑法介入之間的分界,當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決權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時,應排斥對“經同意后出售他人個人信息”行為的入罪化。
就本罪的個別疑難問題而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法調適思路——以<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為背景》一文聚焦前置法與刑法的關系問題,認為應當遵循法秩序統(tǒng)一原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規(guī)制調適,恢復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應然規(guī)范位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對象》一文著力詮釋個人信息的內涵,認為刑法不宜在前置法之外另行提出獨特的個人信息概念,刑法上關于個人信息的分類可以與前置法不一致,但分類不宜過于細碎。《委托處理個人信息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結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1條的分析》一文針對委托處理個人信息問題,認為在受托人采取了合理保護措施的前提下,不宜輕易認定其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空白規(guī)范功能定位及適用限度》一文則致力于解決“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適用問題,認為當“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為構成要件要素時。不應以部門規(guī)章為依據將行為入罪;而當其發(fā)揮提示違法阻卻事由機能時,部門規(guī)章乃至規(guī)范性文件、行業(yè)規(guī)范、當事人約定等,均可作為出罪事由。《“合理處理”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出罪機制》一文針對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在區(qū)分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與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兩種形態(tài)的基礎上,分別基于被害人默示同意規(guī)則和合法利益豁免機制,對“合理處理標準”進行類型化的實質解釋,形成體系化且具有針對性的擅自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的實質出罪機制。《論個人信息自決權刑事司法保護的邊界——以已公開個人信息為中心的分析》一文同樣聚焦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并在協(xié)調利益沖突的基礎上以追求利益平衡之價值取向重構規(guī)制邏輯,并引入前置法“合理處理規(guī)則”構建起本土化的利益平衡機制。
主題九:網絡犯罪

觀點精煉:在國家嚴格治理之下,網絡犯罪高發(fā)態(tài)勢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從根本上消解其危害仍然任重道遠。本文所選取的論文既有宏觀層面的理論遠瞻,又有微觀層面的問題解決。從網絡黑灰產治理的宏觀層面來看,《網絡犯罪黑灰產業(yè)鏈的樣態(tài)與規(guī)制》一文分別立足當下與長遠,對網絡犯罪黑灰產業(yè)鏈的刑事規(guī)制提出建議。《網絡黑產犯罪“源頭治理”政策的司法誤區(qū)》一文認為,網絡治理法治化需認清“源頭治理”功能與誤區(qū),在網絡黑灰產治理中更加強調“構成要件行為”以及“構成要件對應的法益侵害結果”的意義,避免用偷換概念、以刑定罪等政策性思維掩蓋“解釋黑箱”。《網絡黑產鏈犯罪中幫助行為的刑法評價》一文則重點針對疑難幫助行為的認定,認為司法實踐將幫助行為正犯化確實具有現(xiàn)實需要,但是幫助行為正犯化的論域應當限定在正犯、共犯分離二元參與體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
從網絡黑灰產治理的微觀層面來看,本年度的論文涉及網絡外掛、網絡謠言、網絡支付、網絡數據等犯罪形態(tài)。就網絡外掛而言,《人工智能時代網絡游戲外掛的刑法規(guī)制》一文認為,制作、銷售、使用輔助操作類和數據修改類游戲外掛不構成犯罪,只有制作、銷售超出正常運行機理的“超規(guī)格數據修改類外掛”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個人只有以營利為目的,深度介入超規(guī)格數據修改類游戲外掛的制作、銷售過程,和平臺達成長期穩(wěn)固的合作關系,才和平臺成立共犯,否則僅是幫助行為,主要追究平臺的刑事責任,將追責重心由個人轉向平臺。《網絡外掛罪名適用的困境與轉向——兼談<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侵犯著作權罪修改的啟示》一文認為,對于網絡外掛,未來宜統(tǒng)一適用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并全面綜合判斷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切實秉持刑法的謙抑和慎用立場。就網絡謠言而言,《網絡謠言的刑法治理:從憲法的視角》一文認為,從言論自由的權利屬性出發(fā),應確立“網絡言論不被輕易犯罪化”的憲法法理,提倡與發(fā)展客觀真實與主觀真實二元論。就網絡支付而言,《網絡支付環(huán)境下涉信用卡犯罪對象新解》一文主要對“信用卡信息”“公民個人信息”等進行了比較新穎的詮釋。就網絡數據而言,《網絡數據犯罪刑法規(guī)制體系的構建》一文基于立法論角度認為,應明確網絡數據的外延范圍與網絡數據犯罪的保護法益,擴張相關犯罪的行為方式以覆蓋數據安全的全生命周期,對相關法條進行糾錯,同時建立網絡數據安全的分類分級刑法保護機制。
主題十:未成年人犯罪

新舊條文對比:

新增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條文: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觀點精煉:本年度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研究熱度下降,但仍然有了解的價值,可參考去年本平臺所創(chuàng)作的復試論文盤點。在本次盤點中,前三篇文章側重于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銜接與健全。其中,《法秩序統(tǒng)一原理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刑民銜接適用》一文在區(qū)分監(jiān)護制度、收養(yǎng)制度、性侵未成年人特殊訴訟時效三大典型場域的基礎上,提出在刑民責任界分中,應充分重視主觀要件的作用,并在現(xiàn)行刑法的罪名體系框架內基于刑民一體化視野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予以實質考量,避免刑法在民事領域的過度介入。《從收容教養(yǎng)到專門矯治教育:觸法未成年人處遇機制的檢視與形塑》一文認為,針對規(guī)范供給不足、適用程序失當、矯治措施異化、執(zhí)行場所混亂等突出問題,提出將觸法未成年人納入專門矯治教育的適用對象范圍、不再使用“收容教養(yǎng)”的概念,并對觸法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教育運行機制提出了完善意見。《新法視角下罪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理念的確立與展開》一文則在新《未成年人保護法》背景下,提出法法銜接的過程實現(xiàn)少年司法的專業(yè)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路徑。
后兩篇均是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展開研究的文章。其中,《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保護法益與犯罪類型》一文基于限縮解釋的主基調,認為本罪并未有限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并將該罪理解為針對性自主權的抽象危險犯,同時主張本罪與強奸罪之間是互斥而非包容關系。《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教義學研究》一文則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權,并認為對是否負有特殊職責以能否對未成年女性產生一定的影響力或支配力進行實質認定,對未成年女性的年齡應以出生證明為中心,而不是以戶籍證明為中心。
主題十一:公共安全犯罪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條文: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觀點精煉:《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公共安全相關犯罪進行了增加、修改等操作,對此產生的一些新問題值得研究。前兩篇文章立足于宏觀層面,對公共安全犯罪展開評析?!豆舶踩缸锏牧⒎ㄋ悸锋幼儯阂?lt;刑法修正案(十一)>為視角》一文從積極肯定的角度認為,修改的內容彌補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體系中的疏漏,反映了保護公共安全的理念轉變,對于我國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發(fā)展與完善具有重要意義。《公共安全刑事治理的教義學評析——以<刑法修正(十一)>為例》一文從反思的角度認為,新增輕罪不僅導致立法技術上的疊床架屋,而且暴露了對一般預防不切實際的迷信,其背后對應的仍是重刑主義舊觀念。在未來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公共危險犯應開拓實體法上的實質出罪渠道和程序法上的過濾分流機制,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破除入罪依賴、強化多元規(guī)范的共建共治。
后三篇文章全部針對的是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一新增罪名的具體解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罪的理解與適用》一文認為,“危及公共安全”應該限定為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對車內或車外的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產生可能的危險。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競合可能,應根據具體時空條件、手段方式等所導致的危險程度的差異確定不同罪名。《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的教義學解讀》一文認為,其行為主體不限于“乘客”;“駕駛操縱裝置”包括方向盤、離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動踏板、變速桿、駐車制動手柄等,在特殊情狀下,也可對其擴大解釋;“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處于“拼車”狀態(tài)下的小型出租車;“行駛中”應以車輛是否熄火、發(fā)動機是否停轉作為判斷標準;“暴力”“搶控”應達到“干擾適足性”程度?!拔<肮舶踩钡目陀^歸屬存在阻卻余地;主觀要件以認識因素為核心。《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規(guī)范考察與適用探析》一文認為,“公共交通工具”需具有社會性和公用性,且處于載客營運狀態(tài);一般主體實施的妨害行為不要求對駕駛人員造成實際傷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刂?;駕駛人員實施的妨害行為不以遭受襲擊為前提。同時,本罪是準抽象危險犯,可以進行危險判斷,并能作為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
主題十二:藥品犯罪

新舊條文對比:

觀點精煉:《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藥品犯罪進行了較大程度的刪、改、增,與新修《藥品管理法》實現(xiàn)了有效銜接。前四篇文章主要從教義學的角度對修改后的藥品犯罪展開解釋。《妨害藥品管理罪:從依附到獨立》一文對妨害藥品管理罪從保護法益、規(guī)范構成要件要素、行為方式、具體危險犯四個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對其與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以及非法經營罪之間的競合關系作了論述。《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法教義學分析》一文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只能是用藥公眾的健康和生命權益。本罪屬于抽象危險犯范疇的準抽象危險犯。在個案認定時,應從涉案藥品本身的安全性角度,對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做出合理的判斷。同時,在該罪與其他犯罪發(fā)生競合時,應以所應判處的責任刑高低為標準來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犯罪。《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最新修訂及其適用研究》一文認為,認定“假藥”和“劣藥”,既要參考前置規(guī)定,也要符合刑法自身價值目的的實質標準;應從類型化和實質化的角度展開構成要件行為的理解;同時,應從保護法益的角度對妨害藥品管理罪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結果和藥品監(jiān)管瀆職罪中“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結果展開判斷。《論藥品犯罪刑法規(guī)制的轉型與司法回應》一文認為,現(xiàn)行行政規(guī)范與刑法規(guī)范在假(劣)藥評價標準上應當保持一致。藥品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難點不在于歸責而在于歸因。同時,在新罪名之間應構建差異化的主觀明知認定規(guī)則。
最后一篇文章則主要對本次立法展開反思?!?lt;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藥品犯罪修訂之得失》一文認為,在假(劣)藥評價標準仍應參照前置法標準。同時,現(xiàn)行《藥品管理法》上所確立的假藥與劣藥兩分模式,仍然存在概念競合、具體類型混同等弊端,需要在特別規(guī)范與普通規(guī)范的意義上重新審視和處理;對增設《刑法》第142條之一的理解,也需在前置法與保障法的協(xié)同意義上加以把握。然而,“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的立法設定,不僅使前置法上的法益分離與純化效果無法在保障法上坐實,而且會帶來局部體系紊亂、司法認定困難等弊端。同時,其行為類型也未形成完整覆蓋,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漏洞。最后,本次修法仍未形成全流程、閉環(huán)式的周延規(guī)制。如何理解“明知”“使用”及犯罪主體等問題,仍然存在進一步澄清的余地。
主題十三:洗錢罪

新舊條文對比:

觀點精煉:通過新舊條文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洗錢罪存在多處重要修改內容。《總體國家安全觀下我國反洗錢的刑事法律規(guī)制》一文著眼于宏觀,認為面對新的復雜形勢和國際合作的大背景,我們需要將反洗錢置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視角下進行檢視,并且以我國明確承諾執(zhí)行的國際反洗錢通行標準為參照系,從多個層面予以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的立法發(fā)展和輻射影響》一文主要總結了此次立法的歷程、修訂的內容及其意義,并指出了其存在的問題。之后的幾篇論文則主要著眼于洗錢罪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蹲韵村X入罪后的司法適用問題》一文認為,對于自洗錢與上游犯罪的競合適用問題,應實行數罪并罰;對于洗錢犯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需要劃分為“自洗錢”與“他洗錢”兩種類型來區(qū)別認定;同時,以洗錢行為人與上游犯罪本犯的通謀內容為標準,來解決共犯的認定問題。《洗錢罪的司法適用困境及出路》一文針對適用率極低、量刑差異過大、總體打擊效果不明顯等問題,提出應從行為方式而非上游犯罪明確兩者之間的界限,并繼續(xù)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范圍。同時,自洗錢行為也不受事后不可罰行為理論的約束,應當納入洗錢罪的規(guī)制范圍。《洗錢罪刪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與適用》一文認為,自洗錢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錢定罪仍應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斷。基于自洗錢與他洗錢性質與方式的不同,應確立“明知”為他洗錢的出罪條件。
主題十四:襲警罪

新舊條文對比:

觀點精煉:《襲警罪中“暴力”的法教義學分析》一文聚焦于“暴力”的認定難題,認為“暴力”的性質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軟暴力”;暴力的發(fā)生僅限于突襲性而不包括緩和及具有預見可能性的非突襲性暴力,暴力突襲性的具體特點包括突發(fā)性、瞬時性和意外性。《襲警罪的基本問題》一文認為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是特別關系,只有完全符合妨害公務罪成立條件的行為,才可能因為進一步具備特別要素而成立襲警罪。作為特別要素的“暴力襲擊”對警察職務的阻礙更為嚴重,使得襲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務罪。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都是具體危險犯,而不是抽象危險犯。襲警罪中的“暴力”僅限于直接對警察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有形力(狹義的暴力),而不應包括間接暴力與對物暴力;“暴力襲擊”應是指突然性地積極攻擊警察的身體,既不包括非突然性的暴力,也不包括單純的消極抵抗。
主題十五:高空拋物罪

新增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條文: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觀點精煉:對于高空拋物這一社會現(xiàn)象,《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增設新罪的方式進行了積極回應。本文所搜集的論文均聚焦于本罪的具體解釋。《高空拋物犯罪的實踐反思與司法判斷規(guī)則》一文認為,一方面應側重于將高空拋物罪的社會法益還原為個人法益,并對主觀故意與“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等構成要件予以體系性、實質性認定;另一方面將《刑法》第291條之二第2款視為一種轉化犯的立法例,結合已有司法解釋規(guī)定,梳理高空拋物罪與其他處罰較重故意犯罪之間的實然標準。《風險預防邏輯下高空拋物罪的教義學闡釋》一文認為,高空拋物罪的核心邏輯是風險預防,它具有積極與消極雙層面的屬性。為避免高空拋物罪陷入過度預防的困境之中,在構成要件解釋上,應當對高空拋物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要件進行限縮解釋;在“法法銜接”上,應當激活民事與行政責任機制,以實現(xiàn)刑法的適度退出。《高空拋物罪的刑法教義學分析》一文認為,高空拋物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社會管理秩序。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為是在高位隨意拋擲可能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或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高空拋物不同于高空墜物;成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成立高空拋物罪的間接正犯或不作為犯。司法解釋應當依據傷害標準、概率標準與行為標準確立“情節(jié)嚴重”的類型。《高空拋物罪的立法反思與教義適用》一文認為,考慮到高空拋物行為的多樣性,實務上應當特別重視《刑法》第291條之二第2款的規(guī)定,確保高空拋物行為在發(fā)生競合時仍應按照重罪處罰,同時也要通過對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適當限縮這一輕罪的處罰范圍,避免違法行為的輕罪化。
主題十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新增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條文: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觀點精煉:一個罪名,兩種角度,配合閱讀,效果最佳。《刑法新增罪名的合憲性審查——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為例》一文認為,只有將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保護法益認定為英雄烈士的名譽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本身具有憲法價值的權益,并且嚴格把握該罪的成立范圍,才能確保該罪的合憲性。本罪意義上的“英雄”應限于被省部級政府部門或軍隊相關部門授予英雄稱號的過世者,以及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yè)和新中國的建設事業(yè)做出巨大貢獻,其功績獲得國民普遍承認的已過世的英雄人物。《法秩序統(tǒng)一原理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保護對象研究》一文通過運用多種解釋方法,分析出“英雄烈士”的內涵應是為國家、民族和社會的發(fā)展英勇犧牲的仁人志士;“英雄烈士”的外延僅限于“故去的烈士”,不包括“活著的英雄”。
主題十七:生物安全犯罪

觀點精煉:生物安全問題愈發(fā)受到國家層面的重視。前五篇文章系從宏觀層面對生物安全犯罪展開評析。其中,《化解積極刑法觀正當性危機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總置評》一文從立法論的角度為此次立法正名,其認為無論是修改舊罪還是增設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都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基礎的理性的積極預防,這些立法兼具預防性與回應性,既能類型化地預防潛在的生物安全風險,又填補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有效化解了積極刑法觀的正當性危機。《生物刑法與環(huán)境刑法分離論之提倡》一文從關系論的角度認為,生物刑法當前為環(huán)境刑法所涵攝,屬于環(huán)境刑法的子系統(tǒng)。把生物刑法與環(huán)境刑法混同,會導致體系不能兼容、結構不能并存、功能無法體現(xiàn)、罪責標準混淆問題。生物刑法應當納入專門刑法,立法機關可考慮整合刑法中的生物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增設“危害生物安全罪”專節(jié),把生物犯罪從環(huán)境犯罪中分離出來,并結合新型生物安全風險增設新型危及生物安全的犯罪。《我國生物刑法的困境與出路》一文從發(fā)展論的角度認為,刑法保護的早期化與嚴密化是生物刑法的規(guī)范取向。前者意味著立法者需要在合理評估生物安全風險并對之進行類型區(qū)分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生物安全風險設置不同的危險犯類型;后者意味著生物刑法需結合生物安全風險的新類型而增加相關罪名,以堵截處罰漏洞。《生物刑法的保護法益與發(fā)展路向》一文從法益論的角度提出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社會秩序與經濟發(fā)展等的生物安全法益。《論生物安全的刑法保護——兼論《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條文的完善》一文則是在對生物安全法益進行界定的基礎上,提出了應該加強生物安全刑法立法,盡快完善生物安全犯罪的刑法規(guī)制體系,實現(xiàn)生物安全法益的全面、周延保護的建議。
后兩篇文章系針對基因相關犯罪展開論述。其中,《基因編輯之刑法規(guī)制及其限度》一文認為,基因編輯固然與科研自由有關,但同時涉及公共利益,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安全與人體健康的基因編輯應被禁止。刑法應有前瞻性地增設濫用科技罪這一類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對基因編輯規(guī)定相關具體性罪名,并從刑法的謙抑性出發(fā)對該罪設置行政前置性要件。《基因科技犯罪的法益侵害與歸責進路》一文認為,應將相關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定位為涉及基因庫安全及種族未來狀態(tài)變化的超個人法益。在歸責過程中,生命倫理雖無法直接成為歸責根據,但對認定行為違反舉止規(guī)范具有間接詮釋力。同時,在認定抽象危險犯的場合,相關行為只有在經反證后仍能構成抽象危險時,才能滿足結果不法的認定要求。
文末福利:
大家可以發(fā)現(xiàn),《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問題仍然處于高熱度的研究態(tài)勢。對此,本文特意搜尋到了幾場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講座,希望大家聽完之后能對其有更加系統(tǒng)的認識。
【聊一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熱點問題【羅翔老師直播課堂】-嗶哩嗶哩】 https://b23.tv/R5DrDNh
【周光權教授 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講座視頻、講座文字實錄及 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概括文章-嗶哩嗶哩】 https://b23.tv/wM0NLnL
【羅翔老師20201228 《刑法修正案》詳解 完整版錄屏回放-嗶哩嗶哩】 https://b23.tv/w9DzNdY
【江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與適用》-嗶哩嗶哩】 https://b23.tv/9Igs2JN
【方鵬《刑法修正案(十一)》精釋-嗶哩嗶哩】 https://b23.tv/YxJ9lM3
【柏神解讀《刑修十一》-嗶哩嗶哩】 https://b23.tv/2nCwy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