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事說理》之千萬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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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看《談事說理》,本期節(jié)目的當事人是一位教育家,為了家鄉(xiāng)教育事業(yè),他提前打了退休申請報告,在得到某市委常委會議批準后,他決定回到自己的家鄉(xiāng)辦學。誰成想,就在辦學道路上他遇到了一道大坎,這中間究竟發(fā)生了什么事呢?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千萬疑云。

一心投身教育,惹得官司纏身
據(jù)當事人李某陳述,2019年7月,他在當?shù)貏?chuàng)辦了一所學校,因需要咨詢民辦學校交易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問題,便與經(jīng)合伙人曹某介紹認識的某大學法學教授楊某簽訂了一份《民辦教育咨詢合同》。李某描述,雙方簽署合同的實際時間為2019年7月,但是在楊某的“操作”下,合同簽署日期被修改成2018年7月。截止目前,李某仍然堅持認為:這份《民辦教育咨詢合同》他不認同,是一份“假”合同,不具備法律效益。

?當事人李某表示:合伙人曹某將自己1%的股權轉讓給了楊某,并將公司法人的身份轉讓給了楊某,卻只收取了楊某1元費用。成為公司法人之后,楊某借由職務之便,不顧股東會的決議,擅自修改“三分之二股東通過即可修改章程”為“需全部股東通過才可修改章程”,使得楊某持有的1%股權具有對項目決策的絕對控制權。
一份咨詢合同,撬走千萬資產(chǎn)
據(jù)當事人李某闡述,之所以被迫與楊某簽署《民辦教育咨詢合同》,背后的根本原因正是因為楊某掐準時間將自己變更為法人,控制公司賬戶。出資方在得知變更后,中斷了資金供給,恰巧此時正趕上學校土地款繳納的約定期限,李某作為帶頭人,為了將學校項目繼續(xù)進行下去,無可奈何地接受了楊某的“方案”,與楊某簽署了兩份合同,一份是《民辦教育咨詢合同》,并修改了簽署時間為2018年7月,另一份是《欠款合同》,該合同內(nèi)容為楊某完成了學校方對他的咨詢,校方需支付給楊某1000萬費用。
當事人李某表示,他自始至終都不認可與楊某簽訂的這份《民辦教育咨詢合同》,理由是實際咨詢服務從未有過。之后,楊某狀告李某至人民法院,李某表示楊某在一審開庭時出示了一份?“假”的《咨詢報告》,李某方律師詢問楊某咨詢報告的給付時間,楊某回答是2018年底,但不攻自破的是:楊某出示的報告中引用了某些別人發(fā)表的論文片段,這些片段很多是2019年7月以后才發(fā)表的論文,當庭法官對楊某《咨詢報告》的真實性亦表示不認可。

當事人律師表示,他是在2019年李某方收到法院傳票后接手此案。收集證據(jù)后他認為,楊某是以簽咨詢合同為由,掩蓋敲詐勒索事實。一審時,當事人李某方出示了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工商登記,證明楊某并未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均被法官采納。但最終,一審還是判決李某方支付1000萬元給楊某。
當事人律師表示不認同該判決,理由是本案是咨詢服務合同之訴,法院應當以咨詢服務的事實和法律為依據(jù)作出判決,不應當以股權作為依據(jù),楊某方?jīng)]有以股權提出主張,李某方也沒有以股權提出辯護。
當事人表示,學校被起訴以后,學校的賬被封了,學校發(fā)工資及日常消費都受到影響。事態(tài)發(fā)展至此,當事人希望得到一個公平正義的判決。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節(jié)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在聽完上半場當事人的陳述后,法律專家溫毅斌表示:李某簽訂合同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有被要挾的成分在里面,究竟怎么定性,還是要看之后刑事案件能否成功立案或是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的判決結果。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認為:本案聽起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比較多,?“咨詢服務”其實是有一個基本的服務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服務方拿出合法、對被服務方有用的文本并加上演說來完成服務,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來看,顯然“咨詢服務”是不到位的,站在這個角度上看,后面所發(fā)生的糾紛都是站不住腳的。
針對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問題,溫老師做出了法律分析: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笔菬o效合同,本案更傾向于第三條。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點評道:當事人李某再走法律途徑時,需要把之前混淆了的股權糾紛和服務合同的概念區(qū)分開,混淆這兩個概念其實對雙方都未必有利,本案最好能回歸到服務合同的糾紛問題上來解決。
對于當事人李某現(xiàn)階段的訴求,兩位專家給出了相應的建議:可以先通過法律找到自己維護權益的立足點,繼續(xù)委托雙方都能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讓當?shù)赜嘘P部門盡快落實賠償。如若不然,可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訴訟,讓法院公平、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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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無效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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