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級設四等十二級
從1997年12月12日開始為了實現(xiàn)對法官的科學管理,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國家實行法官等級制度。 法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注意事項: (一)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二)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三)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法官等級晉升標準: (一)二級法官以下等級的法官晉級在職務編制等級的幅度內(nèi):五級法官至三級法官,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三級法官至一級法官,每晉升一級為四年。晉升期限屆滿,經(jīng)考核合格,方可晉升。 (二)一級法官以上等級的法官晉級實行選升。 (三)晉升高級法官,須經(jīng)專門培訓合格,方可晉升。 (四)法官由于職務提升,其等級低于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低等級。?
法官降級標準: (一)法官被調(diào)任下級職務后,其等級高于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高等級的,應當降低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高等級。 (二)法官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降低其法官等級。 (三)法官等級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級。法官等級降低不適用于五級法官。 (四)法官被降低等級后,其法官等級晉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級重新計算。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職務后,其法官等級應當取消。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