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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論》 論題篇 第二卷 亞里士多德 (上)

2021-03-08 19:39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1


§1 有些問題是全稱的,有些是特稱的。


全稱問題,諸如“每一種快樂都是好的”與“沒有快樂是好的”。

特稱問題,諸如“有的快樂是好的”與“有的快樂不是好的”。


全面確立和推翻一種觀點的方法,對于兩類問題是共通的,因為當我們證實一謂詞適于每種情形時,我們同時也證實了它適于某些情形。同樣如此,如果我們證實了它不適于某一情形,我們同時也就證實了它并非適于每一情形。


因此,首先,我們必須講講全面推翻一種觀點的方法,因為這些是為全稱問題和特稱問題所共有的。


對源自偶性的適宜名稱進行換位,是一件極其不確定的事情,因為只是對于偶性,才有可能說:某種事物在特定方面而非普遍地為真。

(偶性,就是與本性不同。比如,白馬,馬是本性,白是偶性,因為也有白兔。)


源自定義、特性和屬的名稱,都必定是可換位的;例如,若“是兩足陸棲動物”適于某物,則換位后說“某物是兩足陸棲動物”將是正確的。


同樣地,若是源自屬,也是如此,因為若“是動物”適于某物,則某物是動物。


對于特性來說,也同樣如此,因為若“能夠學習語法的”適于某物,則某物將是能夠學習語法的。


因為這些屬性中沒有一個能夠部分地適用或部分地不適用;它們一定要么絕對適用要么絕對不適用。


然而,就偶性來說,必然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一種屬性(如白或正義)只有部分地適用。因而,為了表明一個人是白色的或正義的,光指出白或正義適于他,是不夠的。因為完全可以對此進行爭論,說他僅僅部分地為白色的或正義的。


所以,對于偶性來說,換位不是一種必然性過程。


我們也必須界定出現(xiàn)在問題之中的錯誤。


它們分為兩類,或者是由于虛假陳述所致,或者是由于違背了語言的規(guī)定用法所致。


那些作出虛假陳述的人把某種并不適于一事物的東西說成適于它,犯了錯誤;而那些以其他對象之名字稱呼對象(如稱懸鈴樹為“人”)的人,違背了固定化的術語。



2


§2 現(xiàn)在的一條普通法則就是,要看一個人是否將在其他某方面所適用的東西歸結為偶性。


犯下這樣的錯誤,常常是在關于事物的屬方面,例如,要是一個人說“是一種顏色”是“白色”(white)之偶性——因為“是一種顏色”并不是偶然地發(fā)生于“白色”,但“顏色”是其屬。

(我們說,“白色是一種顏色”。那么,如果說“這是一種顏色”,這是白色嗎?這時候就發(fā)現(xiàn),不能確定它是不是。再比如,“人是什么”?回答,“人是動物”。人確實是動物,但人是人,正是因為人與其他動物(比如狗)之間存在差別。而“動物”這一描述,卻不是人與狗的差別。)


當然,斷言者會對許許多多的語詞犯下此種錯誤,例如,他說,“是一種德性”是“正義”的偶性,但是,通常都沒有這么直接和清楚,可他顯然也是把屬用作了偶性。


例如,假設一個人說,“白”是有色彩的,或者,“步行”是運動著的。


因為從屬派生出的謂詞從來不歸于派生形式的種,而屬總是同義地對它們的種進行謂述,因種既接納它們屬的名稱,又接納關于它們屬的解說。

(種,是屬的分類。因此,屬的本性,必然是種所具有的性質。但是,也正因為如此,同一個屬之中的不同的種,它們必然共同擁有屬的本性。因此,當我們把一個屬中的一個“種”,與其他的“屬”區(qū)分時,習慣于描述這一個種的屬所具有的本性,因為這在屬與屬之間是不同的。比如,人是動物,它描述的是人與植物,或者人與無生命物質的區(qū)別。)


因此,一個人說“白色”是有色彩的時,他所呈現(xiàn)的并不是其屬,由于他用的是一種派生形式。然而也不是其特性或其定義,因為一事物的定義和特性專屬于它。


然而在“白色”以外有許多東西都是有色彩的,例如,木頭、石頭、人、馬。因此,他所呈現(xiàn)的顯然是一種偶性。


另一條法則是,檢查一下謂詞被認為完全適于或完全不適于某物的所有情形。要一個種一個種地察看它們,但并非無窮多個,因為那樣,我們的探究將能更為直接而且能在較少步驟之內完成。


你的考察要從基本的開始,然后依次進行,直到不可再分的那些:例如,如果一個人說,關于對立面的知識是相同的,你就要看看是否對于關系型對立面(relative opposites)、對于反對項、對于如特定狀態(tài)的缺失與擁有這樣的對立之詞,以及對于相矛盾之詞,情況都是如此。


然后,如果在這些情形下難以達到明確的結果,你還要對這些再進行劃分,直到你達到不能進行再分的那些,例如,要看是否對于正義行為與非正義行為,或者雙倍與半數(shù),或者盲目與看到,或者存在與非存在,也都是如此;因為如果在某種情況下得到證實:關于它們的知識不是相同的,我們已經推翻了這一問題。同樣地,如果謂詞不適于任一情形,也是如此。


這條法則既可轉用于破壞性目的,也可轉用于建設性目的。因為如果隨著我們劃分的繼續(xù),看上去,詞在所有和大多數(shù)情形某位誠實人士的大獲成功,顯然好人就不是嫉妒的,因為那樣他就會是壞人了。


再有,要看是否憤慨之人是嫉妒的,問一問它們各自都指什么樣的人,因為那樣就會清楚:這種說法是真還是假。例如,如果悲痛于好人成功的人是嫉妒的,悲痛于惡人成功的人是憤慨的,那么顯然憤慨之人就不會是嫉妒的。


我們應該以解說來替換包含于其解說中的語詞,而且要不停地,直到達到某種熟悉之物;因為經常地,當解說作為一個整體被給出時,爭議之處尚未明了,而如果對用于此解說中的一個語詞規(guī)定一種解說,它就變得顯而易見了。


此外,我們應該把問題變成自身的一個命題,然后對其提出一種異議,因為異議將成為抨擊論題時的一種根據(jù)。


這條法則幾乎雷同于這一法則,即檢查一下:都在哪些情形下,一謂詞被認為完全適于或者完全不適于某物,但它的不同在于論證的次序。


再者,你要確定哪一類事物應該如大多數(shù)人稱呼的那樣對它們進行稱謂,而又有哪一類不應該如此。這既可用來確立一種觀點,又可用來推翻一種觀點:例如,你會說,我們所運用的語詞應該與大多數(shù)人意指相同的東西。


但是當我們問都有哪類事物屬于或不屬于如此這般時,此刻我們就不該附和多數(shù)人的意見了:例如,跟多數(shù)人一樣,把任何趨于產生健康的東西都稱為“健康的”,這是正確的;但在說到我們的對象是否趨于產生健康時,我們就不要再采納多數(shù)人的話了,而要采納醫(yī)生的說法。



3


§3 再有,如果一個詞具有幾種用法,同時也已指定它適于某物或者不適于某物,則你應該證實你的情形屬于它的幾種用法之一,假若你不能證實同屬于兩種的話。


對這一法則的遵循,是在用法差別難以察覺的情形下進行的。因為假如其差別顯而易見,那么別人將提出異議:他本人所質疑的那個方面并未被論及,所討論的只是另一方面。


這條普通法則既可轉而用于確立觀點之目的,又可轉而用于推翻觀點之目的。


因為,如果我們想確立一種說法,我們就要證實:此屬性在一種用法上適用,假若我們不能表明它的兩種用法的話;而如果我們要推翻一種說法,我們就要證實:在一種用法上,此屬性不適用,假若我們不能證實有兩種用法的話。


當然,在推翻一種說法時,不需要在討論一開始先達到某種認同,無論此屬性被認為完全適于某物,還是完全不適于某物。因為如果我們證實:在隨便某種情形下此屬性不適用,則我們就已推翻了對它的普遍性斷言,同樣,如果我們證實它哪怕只在一種情形下適用,我們也就推翻了對它的普遍性否定。


然而,在確立一種說法時,我們應該事先達到認同:如果它在無論任何情形下都適用,則它普遍適用,假設這種主張可接受的話。


這是因為,為了證實一個屬性普遍適用,光是提出單個的實例是不夠的。例如,要主張:如果人的靈魂是不朽的,則每一靈魂都是不朽的,就必須先達到一種認同,即假若無論任何靈魂都是不朽的,則每一靈魂就都是不朽的并非在每種情形下都要這樣做,而只是在我們不能直接援引某單個論證來應用于所有一般情形時,例如幾何學家主張:三角形之角等于兩個直角。


再者,如果詞的用法顯然具有多樣性,那么,在開始推翻觀點或確立觀點之前,要區(qū)分出它都有哪些用法:例如,假設所要做的正確之事是指有私利者或有榮譽者,你就應該試著確立或推翻所論對象的兩種情形。例如,通過表明它是有榮譽的,又是有私利的,或者它既非有榮譽者又非有私利者。


然而,假若不可能同時表明兩種情形,你就要證實其中之一,還要注明:它是在一種意義而非另一種意義上為真的。同一條法則,在詞所劃分出的用法數(shù)目超過兩個時,也是適合的。


還有,要察看這樣的一些詞,它們的用法有許多種,其中的差別不是說同名異義,而是表現(xiàn)在其他方面。


例如,關于多種事物的科學是同一個:這里的“多種事物”可以是目標與達致目標之手段,例如醫(yī)學,既是關于產生健康的科學,又是關于飲食的科學;或者它們兩者都是目標,就如關于反對項的科學被認為是相同的(因為,反對項中的一個與另一個都同樣地作為目標);再或者,它們?yōu)楸举|屬性與偶然屬性,例如,本質事實有“三角形之角等于兩個直角”,偶然事實有“等邊圖形之角等于兩個直角”——正是由于此等邊圖形的偶性碰巧為一種三角形,我們才知道其角度數(shù)等于兩個直角。


于是,如果以任一方式都不可能使得“關于多種事物的科學是同一個”,則顯然就完全不可能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否則,若以某種方式來說是可能的,顯然那就是可能的。


要根據(jù)需要來區(qū)分出多種用法:例如,如果我們想確立一種觀點,我們就應該提出確認此觀點的那些用法,并且只分出為確立我們當前情況所必需的那些;而如果我們想推翻一種觀點,我們就應該提出所有不能確立此觀點的用法,把其他的都擱置一邊。


當用法的多樣性未被注意到時,我們也要依照這種情況進行。此外,要借助于這同樣的普通法則來確定:一事物是或者不是,關于或為了另一事物。例如,一種特殊科學是關于一種特殊事物的,或者被當作目標或者被當作達致目標之手段,或者是偶然地與之相聯(lián);再或者,其并非以前述任何一種方式關涉它或為了它。


這同一條法則,對于渴求以及凡具有不止一種對象的其他詞,也是有效的。因為渴求某物可以是渴求它的目標(例如,渴求健康),也可以是渴求它的達致目標的手段(例如,渴求被診治),或者是附帶渴求的一種東西,比如,以葡萄酒為例,愛吃甜食的人渴求它并非因為它是葡萄酒,而是因為它是甜的。因為他渴求的是甜東西本身,葡萄酒只是偶因,因為如果它不帶甜味,他就不再渴求它了。所以,他渴求它,這只是偶然的。這條法則可用于處理關系詞,因為這一類的情況通常都是關于關系詞的。



4


§4 再者,也可以把語詞變成更為熟悉的,例如,在描述概念時把“明晰的”替換為“精確的”,把“干預的”替換為“搗亂的”。因為當表達變得更為熟悉時,論題就更易于抨擊。


同樣,這條普通法則也可具有兩種意圖,既可以確立一種觀點,又可推翻一種觀點。?


為了證實相反對之屬性適于同一事物,要看看它的屬。例如,如果我們想證實關于感知的正確性與錯誤性是可能的:感知就是判斷,而正確地或錯誤地進行判斷,是可能的,因而,關于感知的正確性與錯誤性必定也是可能的。


在此個例中,我們的證明從屬開始,然后聯(lián)系到種,因為判斷是感知的屬,因為進行感知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在判斷。


另外,也可以從種開始到屬,因為所有適于種之屬性也都適于屬。例如,如果有壞的知識與好的知識,也就有壞的傾向與好的傾向,因為傾向是知識的屬。


但是,前一個普通論證,對于確立觀點之目的來說,是錯的,而第二個是對的。因為,所有適于屬之屬性也適于種,這并不是必然的,動物是有翼且四足的,但人并非如此。另一方面,所有適于種之屬性必然也會適于屬,因為如果人是好的,那么動物也是好的。


反過來,對于推翻觀點之目的來說,前一個論證是對的,而后一個卻是錯的,因為所有不適于屬之屬性也不適于種,而所有為種所缺乏的東西并非必然地為屬所缺乏。


由于屬所謂述的那些事物必然也會由屬下的某個種謂述它們,而且由于當前屬所擁有的或者由源于此屬的詞所描述的那些事物,必然也會被屬下的某個種所擁有或者由源于屬下某個種的詞所描述。


例如,如果知識謂述某物,則語法知識,或音樂知識,或其他某種科學的知識,也將會謂述它;如果任何人擁有知識或者是由一個源于知識的詞所描述,那么他也會擁有或者語法知識或音樂知識或者其他某種科學的知識,或者將由源于它們之一的一個詞所描述,例如,描述為一位語法家或一位音樂家。


因此,如果所斷定的表達式以某種方式源于屬,例如靈魂是運動的,那就要看看:靈魂的動作方式是不是“運動”的某一種,例如,它是否能“生長”或“被破滅”或“出現(xiàn)”等等,以及“運動”的所有其他的種。因為如果它的動作方式不可能是這些中的任何一種,顯然它就根本不會動。


這條普通法則對于兩種目的是共通的,既可推翻一種觀點又可確立一種觀點,因為如果靈魂的動作方式是“運動”的一個種,顯然它就是會動;而如果它的動作方式不是“運動”的任何一個種,顯然它就是不會動的。


如果你沒有準備好論證來反駁斷定,可以看看關于你所面對之物的定義,不論是真實定義或是表面定義,而且如果一個不夠的話,可以多利用幾個。因為當訴諸一種定義時,就更加容易對付人。[因為攻擊往往更容易針對定義進行。]


此外,還要看看,關于所談論之物,有什么東西能使得:如果它屬實,所談論之物便屬實,或者如果所談論之物屬實,它就必然屬實。


如果你希望確立一種觀點的話,可以探詢有什么東西使得:如果它屬實,所談論之物也將屬實(因為如果前者被證實成立,則所談論之物也將被證實成立)。而如果你想推翻一種觀點,可以問問有什么東西使得:如果所談論之物屬實,它便屬實,因為如果我們表明從所談論之物推導出的東西不屬實,則我們已推翻了所談論之物。


還有,看看所涉及的時間,在某處是否有任何差異之處:例如,假設一個人說到“正接受滋養(yǎng)之物必然生長”,因為動物總是在接受著滋養(yǎng),可它們卻不總是在生長。同樣,如果他說到“認知就是記憶”,因為其中一個涉及的是過去時間,而另一個還與現(xiàn)在和未來有關。因為通常是說我們認識現(xiàn)在和未來(例如,將會有一次日食),而要記住過去之外的任何東西,這是不可能的。



5


§5 再者,還存在著詭辯式的論證次序,我們可以借機把對手引入到我們完全有辦法對其提出駁論的那種說法中去。這樣的過程有時是真的需要,有時是表面需要,有時表面上和真正的都不需要。


在答辯者否認用于抨擊論題的某個觀點之后,質疑者隨即提出論證來支持這種觀點,而且所談論的這個觀點正好屬于他具有充分的辦法進行論證的那種,這時就是真的需要了。


同樣,每當從所規(guī)定下的觀點出發(fā),他將它化歸到另外某種東西,然后竭力去推翻這種說法,這時也是真的需要;因為當他推翻這個說法時,原來所規(guī)定的那個觀點同時也就被推翻了。


當論證開始被指向一種論點,它看起來有用且同論題相關,但實際并非如此,這時就是表面上的需要,不論那是指,從事論證的那個人拒絕承認某種東西,也不論是指,他(質疑者)通過對論題采取一種合理的化歸達到某種觀點,然后又竭力推翻它。


余下的情形是,論證開始被指向一種論點,但它既非真正需要,也非表面上需要,其結果是:答辯者在一個不相干的論點上遭到駁斥。


對于前述方法中的最后一種,你應該小心,因為它似乎同論辯之術完全不相關甚至說相異。而且,答辯者不應為此原因而失去耐性,而要贊同無益于抨擊論題的那些說法,另外還要注明在什么時候,雖然他不同意此觀點,但還是要贊同。因為,大多數(shù)時候,如果他們所有這類命題都得到了許可,他們卻不能由此得出任何結論,這就增加了質疑者的混亂。


再有,任何人,無論作出任何陳述,他在特定意義上都作出了幾種陳述,因為每一種陳述都有無數(shù)個必然后承:例如,任何人說“某物是人”,他也是在說,“某物是動物”,“某物是有生命的”,“某物是兩足的”,“某物是能夠獲取理性和知識的”,因此,推翻這些后承中的任何一個,無論是哪一類的,原來的陳述也就被推翻了。但是,當轉向更難的主題,這里你就應該小心;因為更容易推翻的,有時是后承,有時又是原論題。



6


§6 至于必須具有兩謂詞中的一個且只能一個的諸主詞,比如一個人必須或者有病或者健康,假設我們有了充分準備來論證其中一個的出現(xiàn)或缺失,我們也就充分準備好了對于余下一個的論證。


這條法則可轉換著用于兩種目的,因為當我們證實其中一種屬性適用時,我們也就證實了余下一種屬性不適用;而如果我們證實了其中一種不適用時,我們也就證實了余下那一種適用。因此,很顯然,此法則可同時用于兩種目的。


此外,你的抨擊可以是通過重新解讀有關語詞的解說,并同時暗指:所采取的這種解說要比其公認意義更為適當:例如,并不是如公認用法那樣,有膽量的人心臟大,而是說,這種人的心臟運行狀況強健,就好比說“有好的希望”這個表達式可能被用來意指希望得到好的事物的人。同樣如此,星座好的人是星運好的——如塞諾克拉底(Xeno-crates)所說,具有高尚靈魂的人才是星運好的。因為一個人的星座就是他的靈魂。


有些事情的發(fā)生是必然的,有些是多半如此的,而有些可能是偶然的。


因此,如果必然之事被斷定為多半成立,或者如果多半成立之事(或者其本身或者其反對項)被說成必然成立,則往往會留有抨擊的機會。


如果必然之事被斷言多半成立,顯然說話人就否認了一種普遍屬性為普遍,因此也就出現(xiàn)了錯誤;而如果他把多半成立之事宣稱為必然的,他也就出錯了,因為那樣他是把實際上并不普遍適用的屬性斷言為普遍適用的了。


如果他把多半成立之事的反對項斷言為必然的,那么同樣也是如此。因為多半成立之事的反對項往往是一種相對罕見的屬性:例如,若人多半是壞的,則相比而言,他們就很少有好的,因此,若他宣稱他們必然為好的,則他的錯誤就甚至更為嚴重。


如果他宣稱偶然之事必然地或多半成立,道理也同樣如此,因為偶然之事既非必然成立也非多半成立。如果說“事情多半成立”,那么即使假定他的說法沒區(qū)分意思是指“事情多半成立”還是指“事情必然成立”,但你在討論時完全可以設定他的意思指“事情必然成立”。例如,如果他不作任何區(qū)分地說,被剝奪繼承權的人是壞的,則你在討論時可以設定他的意思就是指他們必然如此。


還有,也要看看是否他把一事物說成其自身的一種偶性,將其當作了另一種事物(因為它具有另一種名稱),正如普羅狄克斯(Prodicus)過去常常將快樂(pleasure)劃分為歡樂(joy)、喜悅(delight)和興高采烈(good cheer),因為所有這些都是同一事物即快樂的名稱。于是如果有人說,充滿歡樂(joyfulness)是快活(cheerfulness)的偶然屬性,那他就是把它說成了其自身的一種偶然屬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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