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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危險駕駛入罪量刑標準匯總(附各地相關規(guī)定)

2023-07-19 12:46 作者:靈翔律獅  | 我要投稿

  酒駕作為生活中常見的最接近刑事犯罪的行為,很多人不以為然,以為少喝一點沒事,卻輕輕巧巧觸犯了危險駕駛的刑事紅線。根據(jù)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但達到80毫克/100毫克的標準也不是一定會判處實刑,各地對此進行了不同規(guī)定,總結如下:

  附各地相關規(guī)定: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不起訴的參考標準(試行)

  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局、科、室):

  為依法懲處危險駕駛(醉駕)犯罪(以下簡稱“醉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突出打擊重點,規(guī)范處理好情節(jié)較輕的“醉駕”案件,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關于“醉駕”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辦理“醉駕”案件的實際情況,現(xiàn)就“醉駕”犯罪案件的不起訴工作突出如下標準指引供辦案中參考: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以下簡稱為“相對不起訴”)的,只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

  二、對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除應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駕駛車輛時間、駕駛車輛種類、行駛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等重要情節(jié)外,還應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經(jīng)因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違法等情節(jié)。

  四、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應嚴格遵循“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原則。嚴格遵守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則。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從重情節(jié)的,不適用相對不起訴:

 ?。ㄒ唬┭壕凭窟_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他人輕傷或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ㄈ┰诟咚俟?、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區(qū)、學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區(qū)域道路駕駛的;

 ?。ㄋ模{駛載人營運機動車以及B級以上駕照方能駕駛的機動車的;

 ?。ㄎ澹┟髦前踩b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經(jīng)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有逃跑、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的;

 ?。ㄆ撸┰蚓坪篑{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ò耍┰谠V訟期間有隱瞞身份、不如實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駕駛機動車、逃跑,不愿具結悔過等情形的;

  (九)造成惡劣影響,引發(fā)重大輿情等不宜作相對不起訴情形的;

 ?。ㄊ┚哂衅渌梢詮闹靥幜P情形的。

  六、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沒有本參考標準第五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七、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沒有本參考標準第五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

 ?。ㄒ唬{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車位,且未發(fā)生嚴重損害后果的;

  (二)因事發(fā)突然,情況緊急駕駛車輛,且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ㄈ{駛車輛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駕駛,且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八、超出本參考標準的規(guī)定,因具有立功等從輕情節(jié)確需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九、辦理“醉駕”案件,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對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后,應通報其所屬單位的紀律監(jiān)察部門。

  十、本參考標準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shù)。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

  2019年1月11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

  上海危險駕駛(醉駕)審判觀點匯編

 ?。ㄉ虾徟醒芯?016年第22期)

  編者:隨著司法實踐經(jīng)驗的不斷積累,實務界對危險駕駛(醉駕)相關爭議問題逐步開始形成共識,現(xiàn)將上海危險駕駛(醉駕)案件主要審判觀點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處理此類案件時參考。

  一、危險駕駛之“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與“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傾向認為:《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guī)定是針對刑法分則的所有罪名,要求司法機關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除了根據(jù)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外,還必須考慮包括犯罪情節(jié)在內的所有要素,只有對相關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脅符合犯罪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征,才能作為犯罪處理。不能因為醉駕入刑沒有設定情節(jié)限制,就突破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jié)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情形,應當依照《刑法》三十七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具體認定上:1.除外原則: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應絕對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輕微的,原則上也應排除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

  2.分析方法: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jié)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huán)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xù)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的。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的態(tài)度,如主動停止醉駕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如為救治他人而醉駕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誤以為休息數(shù)小時或者隔夜之后會醒酒而導致醉駕的;等等。

  3.參考類型:醉駕案件情節(jié)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一是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qū)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fā),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fā)生危害后果。二是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y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y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fā)生交通事故。三是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四是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后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shù)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五是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危險駕駛之“緩刑適用”

  傾向認為:關于醉駕案件的緩刑適用問題,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確定緩刑適用的標準。具體說明如下:

  1.對于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情節(jié)的,區(qū)分情形適用緩刑。對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輕微傷以上的,從嚴適用緩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適用緩刑。

  主要理由:實踐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尚且可以宣告緩刑。而醉駕(僅限構成危險駕駛罪)發(fā)生交通事故多為車輛剮蹭等輕微財產(chǎn)損失,或者致人輕微傷以下傷害,被告人大多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方諒解,若一律不適用緩刑,打擊過于嚴厲,亦明顯與交通肇事罪的處罰失衡,故可區(qū)分情形適用緩刑。

  醉駕造成事故后逃逸的,情節(jié)惡劣,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較差,應從嚴懲處,故原則上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同時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至(六)項情節(jié)之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2.對于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至(五)項的單項情節(jié)的,可酌情適用緩刑;具有兩項以上情節(jié)的,從嚴適用緩刑。

  主要理由:這四項從重處罰情節(jié)均是危險性較高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鑒于未發(fā)生實際危害后果,可酌情適用緩刑;但被告人同時具有兩項以上情節(jié)的,說明該駕駛行為的危險性極高,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適用緩刑應從嚴掌握。

  3.對于具有《意見》第二條第(六)項情節(jié)的,從嚴適用緩刑;且具有該條第(一)至(五)項情節(jié)之一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對于具有《意見》第(七)項情節(jié)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主要理由:這兩項從重處罰情節(jié)均是反映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大的情形,或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是不思悔改再犯,故適用緩刑應從嚴掌握。

  三、危險駕駛之“醉酒”

  正常情形: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為認定醉酒的標準。且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jù)。

  逃逸情形:對于因犯罪嫌疑人脫逃,導致未能及時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或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情形。

  傾向認為: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并非認定醉酒的唯一依據(jù),只要在案的其他證據(jù)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仍可認定行為人醉酒駕駛。只是在這種情形下,對取證的要求更高,要窮盡一切手段收集能夠證明行為人在駕駛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的各類證據(jù)。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依靠其他證據(jù)認定行為人醉酒的做法屬于例外情況,不是常態(tài),不能據(jù)此認為辦案中可以不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并且,對于根據(jù)間接證據(jù)定案的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量刑時應更為審慎。

  四、危險駕駛之“機動車”

  問題提出:認定“機動車”最突出的問題是,對有動力裝置驅動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以下簡稱超標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存在爭議。

  傾向認為:尚不宜將超標車認定為“機動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超標車,或者駕駛超標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主要理由:

  1.危險駕駛罪屬于行政犯,對“機動車”等概念性法律術語的理解應與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規(guī)保持一致,不能隨意擴大解釋。目前,對于超標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相關行政法規(guī)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只有行政法規(guī)或者部門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超標車屬于機動車之后,才能據(jù)此認定超標車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在此之前,不應片面地以超標車符合機動車國標,或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排除超標車屬于機動車,就據(jù)此認定醉酒駕駛超標車或者駕駛超標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這樣認定,屬于不合理的擴大解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2.公眾普遍認為超標車不屬于機動車,醉駕超標車或者駕駛超標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人不具有構成危險駕駛罪所需的違法性認識。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與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自然犯不同,行為人在認識到單純事實的同時,未必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意義。對于作為該罪構成要件的“機動車”,行為人不僅要認識到自己在駕車的事實本身,還要認識到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從該罪防范社會危險的罪質特征考慮,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其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需要根據(jù)一般人的生活經(jīng)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評價。如前所述,國家既未對超標車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規(guī)定,又未對之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在此情況下要求普通公眾認識到超標車屬于機動車,既不現(xiàn)實,也不妥當。因此,目前醉駕超標車或者駕駛超標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人普遍不具有構成危險駕駛罪所需的違法性認識。如對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便違背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定罪原則。實踐中,有的地方為了解決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識問題,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情況說明或者鑒定意見,稱涉案的超標車屬于機動車。但這種做法既不能證明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于超標車,更不能證明行為人認識到超標車屬于機動車。

  五、危險駕駛之 “道路”

  問題提出:審判實踐中,對“道路”一詞的內含與外延的理解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兩個問題:1.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中“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2.村道是否屬于道路?

  傾向認為:1.無論單位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車輛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自由通行,就屬于道路。特別是有的地方公共停車場車位有限,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當?shù)卣雠_政策鼓勵企事業(yè)單位、小區(qū)將內部停車場面向公眾,實行錯時收費停車,社會車輛在單位管轄區(qū)域內通行的情況將越來越普遍,如果不認定為道路,將不利于保障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

  2.關于鄉(xiāng)村道路,鑒于道路的本質屬性是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是公眾通行的場所,故司法實踐中對道路的理解不在于判斷其屬于哪一類道路,而在于其實際使用的功能。村道雖然不屬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其是修建在建制村之間以及建制村與鄉(xiāng)鎮(zhèn)之間承擔公共交通運輸功能的路段,現(xiàn)實生活中是農(nóng)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其性質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廣場、公共停車場之外的其他“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在村道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六、危險駕駛之“主觀心態(tài)”

  傾向認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會產(chǎn)生抽象危險,仍希望或放任危險的發(fā)生,系故意犯罪。分析醉駕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可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入手。

  首先,從認識因素方面看,行為人應對該罪構成要件要素“道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社會意義有一定認識。行為人只要憑生活經(jīng)驗對上述要素有一定認識即可,不要求其對上述要素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的理解。

  如果行為人對駕車前是否攝入酒精這一事實存在錯誤認識,則這一錯誤認識表明行為人欠缺醉駕故意中的認識因素,會影響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醉駕故意的認定。例如,行為人在聚餐時為避免酒后駕車而飲用無醇啤酒,因場面混亂誤飲了一定數(shù)量的普通啤酒后駕車回家,對其是否具有醉駕故意應慎重認定。

  其次,從意志因素方面看,要求行為人明知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為實現(xiàn)其通行目的而放任(極少數(shù)情況下可能是希望)這種危險狀態(tài)的發(fā)生。醉酒后駕車會對交通安全造成抽象危險,這既是法律對醉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jù),也是生活常識,因此判斷行為人主觀方面具有放任的心態(tài)并不困難。

  七、危險駕駛之“從重處罰情節(jié)與行政處罰的銜接問題”

  傾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具有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或者無駕駛資格駕駛等情節(jié)的,予以從重處罰。由于這些情節(jié)同時也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如果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已對此作出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法院在將這些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一并考慮時,應當根據(jù)“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對其已受的行政處罰作相應處理。

  浙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駕”案件的

  會議紀要

  浙高法(2017)12號

  為了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增進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經(jīng)研究,就有關問題達成了共識,紀要如下:

  一、關于立案標準

  對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y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guī)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jīng)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后,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二、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

  對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

  對于被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后,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對未予以羈押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可以根據(jù)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罪犯予以羈押,送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根據(jù)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予以收監(jiān)執(zhí)行。

  三、關于機動車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和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四、關于道路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qū)、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

  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qū)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qū)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于對訴訟證據(jù)的要求

  “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jù)及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5)執(zhí)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說明;(6)現(xiàn)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查獲后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jù)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后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并從重處罰。

  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

  “醉駕”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鑒定。但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樣本錯誤、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除外。

  六、關于刑事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曾經(jīng)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jié)。

  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為,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摩托車問題,區(qū)別處理好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醉駕”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構成犯罪的,應予入罪;對符合刑罰第十三條規(guī)定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不認為是犯罪。

  1、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從重情節(jié)之一的,不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銷、暫扣、扣留駕駛證的情況。短期超出駕駛證年檢期限及駕駛證被扣完分數(shù)的,不屬于無證駕駛汽車資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無上述從重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適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jié)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2、醉酒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3、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對于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4、并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并不得適用緩刑。

  “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xiàn)的,并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免除處罰。

  5、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可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七、附則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駕”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強協(xié)調溝通,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效率,以使本轄區(qū)內案件處理平穩(wěn)、量刑基本均衡,確保辦案的社會效果。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通過案件的辦理,利用多種手段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以預防和減少“醉駕”案件的發(fā)生。

  本紀要內容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為準。

  本紀要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和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關于“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干問題的解答》不再執(zhí)行。本紀要下發(fā)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紀要予以改動。

  江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案件的

  座談會紀要

 ?。ㄌK高法〔2013〕328號? 2013年12月5日)

  為進一步依法準確懲治醉酒駕駛行為,規(guī)范醉酒駕駛案件的辦理工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經(jīng)過座談討論,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就我省辦理醉酒駕駛案件形成了若干具體意見?,F(xiàn)紀要如下:

  一、關于立案標準

  1.對經(jīng)酒精呼氣測試,酒精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應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jīng)鑒定,血液酒精含量到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機動車駕駛人在查獲現(xiàn)場交通事故現(xiàn)場、或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氣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jīng)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但確有其他證據(jù)證實行為人駕駛車輛前未飲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

  3.經(jīng)酒精呼氣測試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被查獲后逃跑,無法及時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的,應當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為依據(jù)對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

  二、關于機動車的認定

  4.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三、關于道路的認定

  5.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6.對道路的審查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路幅、路況、道路環(huán)境及是否用于公眾通行的目的。

  四、關于證據(jù)的搜集及審查

  7.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酒駕駛案件過程中,收集證據(jù)應當涵蓋下列內容:

 ?、欧缸锵右扇松矸菁跋嚓P證據(j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證明、前科劣跡證據(jù)材料及其曾經(jīng)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記錄。

 ?、拼_定犯罪嫌疑人醉酒駕車的證據(j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證明和從業(yè)情況證明;犯罪嫌疑人飲酒及駕車情況,包括共同飲酒人、同車人和報案人、事故受害人、目擊證人等證實犯罪嫌疑人飲酒過程及酒后駕駛車輛情況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犯罪嫌疑人被查獲的情況,包括交通事故、接處警記錄、現(xiàn)場調查記錄和查獲經(jīng)過,有條件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犯罪嫌疑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狀態(tài)、查獲犯罪嫌人的經(jīng)過以及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的過程?!恫楂@經(jīng)過》應當寫明查獲犯罪嫌疑人的詳細過程,包括案件線索來源,查獲的時間、地點、方式,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及被查獲時的醉酒狀態(tài)及配合執(zhí)法表現(xiàn)情況,機動車的車型、號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駛的路線、距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民警現(xiàn)場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固定交通事故相關情況。

  ⑶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證據(jù)。包括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依據(jù)。

 ?、葯C動車類型及其使用性質的證據(jù)。包括涉案車輛登記證書及行駛證或購車發(fā)票、合格證等證實車輛類型及其使用性質的證明材料。不能提供購車發(fā)票、合格證的,或者提供的購車發(fā)票、合格證不能證實車輛類型的,由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并出具書面的機車車輛類型(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證明文件。車輛存在事實營運情形的,應當收集、固定其事實營運的證據(jù)。

 ?、煞缸锵右扇司哂型栋缸允住⒅鲃犹拱住z舉揭發(fā)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協(xié)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和其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以及造成交通事故、抗拒阻礙執(zhí)法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證明材料。

 ?、势渌c案件有關的證據(jù)材料。

  8.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上述證據(jù)材料,據(jù)以認定行為人是否達到或超過醉酒標準、是否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車輛、所駕車輛是否為機動車以及其他相關事實。

  五、關于自首的認定

  9.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主動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未離開現(xiàn)場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自首。行為人已經(jīng)知道他人報警而主動停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以自首論。

  10.行為人因救護被害人而沒有及時報警,在公安民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或醫(yī)院后,主動如實供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基本犯罪事實,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可以以自首論。

  六、關于刑事處罰

  11.認定醉駕行為,應當嚴格把握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行為人的醉駕行為是否已經(jīng)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認定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12.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險駕駛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行駛的路程、實際損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曾經(jīng)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他交通違法情況。

  13.懲治醉駕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醉酒駕駛汽車的,一般應當定罪處罰。對于醉酒程度較低、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被害人諒解等情形的,可以從寬處罰。

  14.在農(nóng)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20%,且未發(fā)生事故,或者雖然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后果或者財產(chǎn)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15.公安機關認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七、關于量刑

  16.人民法院在對危險駕駛罪量刑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個月幅度來調節(jié)基準刑:

 ?、虐l(fā)生交通事故;

  ⑵所駕車輛為營運車輛;

 ?、菫樘颖芊勺肪刻与x現(xiàn)場或抗拒檢查;

 ?、仍诟咚俟?、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鬧市區(qū)路段上駕車的;

 ?、勺眈{時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示哂羞`法或犯罪前科;

 ?、司哂邢惹皣乐亟煌ㄟ`法行為;

 ?、唐渌麘攺闹靥幜P的情節(jié)。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可以以減少拘役半個月來調節(jié)基準刑:

  ⑴被告人構成自首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

  ⑵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從輕的情節(jié)。

  19.醉酒駕駛摩托車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據(jù)上述標準,根據(jù)具體情形適當下調,以充分體現(xiàn)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0.判處罰金一般應當與拘役刑期相對應,一個月刑期對應一千元罰金,同時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家庭、經(jīng)濟等狀況,綜合評判后確定罰金刑的數(shù)額。

  八、關于緩刑的適用

  21.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jié)較輕,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緩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⑴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較大財產(chǎn)損失,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

 ?、稍诟咚俟坊虺鞘锌焖俚缆飞像{駛的;

 ?、侍颖芄矙C關執(zhí)法檢查,或者阻礙檢查但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3.對于摩托車醉駕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放寬緩刑的適用條件。

  九、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

  24.對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標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對其可進行刑事傳喚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并根據(jù)案情對其采取適當?shù)膹娭拼胧?/p>

  25.對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決定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被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訊、開庭審判時不到案,或者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相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提請或者決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強制措施。但人民法院作出對被告人的拘役實刑判決后,可以視情對其決定逮捕。

  2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后,恢復審理。

  27.對未予以羈押的被告人判處拘役應當收監(jiān)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可以根據(jù)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將罪犯直接送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予以收監(jiān)執(zhí)行。

  十、關于快速辦理程序

  28.對于案情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醉駕案件,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偵查終結案件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人民檢察院一般按簡易程序在七日內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簡易程序在七日內審結。

  十一、其他規(guī)定

  29.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決定不起訴或定罪免于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規(guī)定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30.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中,要加強溝通協(xié)調,確保案件處理平穩(wěn)、案件效果良好。

  31.?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通過案件的辦理,利用巡回審判、集中審判等多種手段廣泛開展法制宣傳,針對重點地區(qū)、重點人群、重點時段進行針對的宣傳教育以及預防和減少醉駕犯罪的發(fā)生。

  32.本紀要下發(fā)之日起參照執(zhí)行。如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向相應上級機關反映。如與新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湖北: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擴大量刑規(guī)范化罪名和刑種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節(jié)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6年6月29日審議通過)

  一、危險駕駛罪

  ……

  【緩刑】

  6.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一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險程度、損害后果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賠償損失情況、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積極賠償?shù)?

  (2)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3)醉酒程度較輕的;

  (4)其他可以一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免處】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規(guī)定增加刑罰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2)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醒酒后開車,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天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擴大量刑規(guī)范化罪名和刑種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節(jié)錄

 ?。ń蚋叻òl(fā)〔2016〕71 號,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危險駕駛罪

  ……

 ?。ㄈ┚徯?/p>

  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huán)境、危險程度、損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認罪、悔罪,積極賠償?shù)模?/p>

  (2)取得被害方諒解的;

  (3)醉酒程度較輕的;

 ?。?)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組織追逐競駛的;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藥物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ㄋ模┟庥栊淌绿幜P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可以考慮免予刑事處罰。

  四川: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節(jié)錄

 ?。ùǜ叻╗2017]60號,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危險駕駛罪

  ……

 ?。ㄈ┚徯?/p>

  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環(huán)境、危險程度、損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組織追逐競駛的;“刑法庫”公眾號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其他不適用緩刑的。

 ?。ㄋ模┟庥栊淌绿幜P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庫”公眾號

 ?。?)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贌o證、無牌照的;

 ?、谳d人的;

 ?、垴{駛客運車輛、危險物品車輛的;

 ?、馨l(fā)生交通事故,但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萁煌ㄒ篮腿巳好芗范蔚模?/p>

 ?、薷咚俟飞像{駛的;

 ?、弑┝Φ仁侄慰咕懿樘幍?;

 ?、嘣苓^刑事處罰或因醉駕受過行政處罰的;

 ?、崞渌`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

 ?。?)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離挪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隔夜醒酒后開車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辦理“醉駕”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作不起訴處理的實施意見(試行)》(2019年12月19日)

  ……

  試行醉駕認罪認罰從寬不起訴的目的在于辦理“醉駕”案件中依法全面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及時懲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

  醉酒駕駛機動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1)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的;(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3)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5)駕駛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已報廢的機動車、無牌證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刑事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8)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依法適用不起訴決定的情形:1、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移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qū)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qū)后即交由他人駕駛,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2、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醉酒駕駛機動車,無上述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8種情形,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的,公職人員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員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3、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1)因搶救病人等緊急情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p>


各地危險駕駛入罪量刑標準匯總(附各地相關規(guī)定)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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