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淺析吳某某案強奸罪


2022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強奸、聚眾淫亂一案。因涉及被害人隱私,案件依法采取不公開開庭審理方式。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某某強奸、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某某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此前吳某某案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強奸罪和聚眾淫亂罪。
其中,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以及奸淫幼女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奸案件的主要標志,而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系強奸案件實施的主要手段。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強奸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違背女性意愿和發(fā)生性行為。
如何證明“是否違背女性意愿”,也是指控強奸罪成立的難點之一。
在以前“重口供、輕物證”的年代,偵查機關往往會以受害者自己的“非自愿”陳述來指控犯罪事實。但是,隨著現(xiàn)代刑事司法觀念的普及,司法機關越來越重視物證、痕跡證據(jù)對案情的證明。
因此,偵查機關越來越需要更多的證據(jù)來對女性的“非自愿”進行證明。證明女性在性行為中的“非自愿”,往往會通過證明女性遭受到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能夠使得女性不敢、不能反抗的手段的情形來證明。
“暴力”是對婦女實行身體強制,使其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如毆打、捆綁、卡脖子、堵住嘴等等,“脅迫”主要是指對婦女實施精神強制,如以殺傷、殺死或者以殘害家人、揭發(fā)隱私等相威脅使婦女因產(chǎn)生恐懼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一般指除了暴力、脅迫以外的方式,使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而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fā)生性行為的手段。如對婦女實施麻醉或者利用婦女的愚昧,而與婦女強行發(fā)生性行為等。
作為一名普通公民來說其最基本的道德底線就是遵守法律規(guī)定、遵循公序良俗,而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對觀眾尤其是青少年的審美習慣、價值取向具有示范效應,承擔著引領社會風尚的責任,更應對法律法規(guī)和道德倫理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在倡導良好道德風范上作出積極表率。
通過吳某某案件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誰,一旦觸碰法律和道德底線,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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