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異議之訴


一、引言
執(zhí)行程序中,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或調解書不服而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裁定的案件稱為執(zhí)行異議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不成立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1、認為案外人不能以"申請再審"、"申請復議"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認為當事人不服生效判決和裁定的可以申請再審或申請行政復議。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理由如下:
(一)、案外人能否以"申請復議"、"申請再審"為由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有爭議的..可以向行政的上級行政或者監(jiān)察申訴"。據此可知,"上級行政或監(jiān)察"是受理申訴案件的法定主體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等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行訴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也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對他人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的具體問題提出的詢問...不屬于人民檢察院依職權調查的事項"。
因此,《行訴解釋》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具體行政行為所涉的人身權及財產權利糾紛提起的行政訴訟稱之為一般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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