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寫糾紛


合同代寫糾紛案例:
某委托李某某、張某某等3人代寫合同,并支付了相應的報酬。合同簽訂后,3人將合同交由該蓋章確認。不久后,該發(fā)現(xiàn)所簽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且未及時修改,于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3人認為其并未參與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且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故拒絕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上述情況基本相同:在簽訂合同時,4人均在場;雙方對合同條款無異議;該在收到4人的代寫文件時即予以簽字確認;4人亦按約向出具了收條。4人對該的損失不持異議。
判決結(jié)果:
法院判決:3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萬元。理由如下: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0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本案系因4名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完成工作而造成的糾紛。3名被告作為的文書人員,應當知道其所提供的文件存在瑕疵或錯誤的可能性較大;3名被告作為的法律工作者,應當知道其所提供的服務具有性和技術(shù)性;3名被告作為的律師及會計師,3位均具備較高的業(yè)務素質(zhì)及能力水平;
3、由于3名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服務職責而導致糾紛發(fā)生,3位均應對此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4、結(jié)合案件事實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各自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比例等因素綜合考量,3名被告的賠償責任應為5萬元為宜;
5、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具體數(shù)額以實際支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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