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觀題-刑法-02-犯罪形態(tài)


犯罪形態(tài)
定義
犯罪在時間上呈現(xiàn)的形態(tài)
形態(tài)分布圖
預備階段(開始 ? ? ? → 著手)
自動:中止
意外:預備
實行階段(著手 ? ? ? → 實行終了 → 結果發(fā)生既遂)
自動:中止
意外:未遂
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
著手行為的判斷標準: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不作為犯的著手
不履行作為義務導致法益受到現(xiàn)實、緊迫、直接危險時
間接正犯的著手
行為對法益產生現(xiàn)實、緊迫、直接危險時
隔離犯的著手(隔離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空間上的間隔)
以危險是否現(xiàn)實、緊迫、直接為標準
用郵寄物殺人
郵寄物在途中有無危險
如果有,寄出時為著手
如果沒有,收到打開時為著手
脅迫 + 強奸
侵犯性自由為著手
脅迫 + 財物
作出脅迫為著手
不能犯
分類
對象不能犯
不存在犯罪對象 → 不可能構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
手段不可能產生任何危險 → 不可能構成犯罪
與未遂犯的區(qū)分
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危險性(= 可能性)
判斷公式:從客觀角度 → 行為時 → 聯(lián)系、發(fā)展、全面的眼光判斷 → 行為有無危險
注意
行為對法益有危險,但由于偶然因素沒有導致實害結果,此時不能因為沒有實害結果就否認行為的危險性
犯罪中止
成立條件
自動性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qū)分
弗蘭克公式
能繼續(xù)犯罪而自動放棄犯罪 = 中止
不能繼續(xù)犯罪而被迫放棄犯罪 = 未遂
前提條件(外在條件):能不能繼續(xù)犯罪
判斷依據(jù):依據(jù)社會一般人的看法,看在當時情境下能不能繼續(xù)犯罪
主觀條件(內在條件)
對前提條件“能夠繼續(xù)犯罪”有認識錯誤:按主觀上的主動性與被動性定
主觀上認為自己是被迫放棄犯罪的,定未遂
主觀上認為自己是主動放棄犯罪的,定中止
客觀性
行為為實行終了,自動放棄 = 中止
行為實行終了,自動放棄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 = 中止
有足以避免結果發(fā)生的性質(可能的有效性)
要真誠努力地去完成
有效性
沒有發(fā)生實害結果
犯罪行為 → 中止行為(防止措施)→ 結果未發(fā)生
中止行為(防止措施)與結果發(fā)生之間不要求有因果關系 = 結果未發(fā)生不要求是中止行為的功勞
發(fā)生了危害結果
犯罪行為 → 中止行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 → 危害結果發(fā)生
step ①:判斷犯罪是否既遂(判斷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step ②:罪數(shù)問題
犯罪既遂
既遂結果是指實害結果,而非危險結果
對于危險犯,產生危險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造成實害結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
因為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兩個階段的不同問題,犯罪成立在前,犯罪既遂在后
間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既遂成立
直接目的實現(xiàn) = 既遂
因果關系的要求
既遂所要求的實害結果必須與實行行為有因果關系
因果鏈條斷裂 = 不構成犯罪既遂
各犯罪形態(tài)的聯(lián)系
終局性形態(tài)
成立條件
客觀上,犯罪行為徹底結束
主觀上,犯意徹底消除
內容
未完成形態(tài)
預備
未遂
中止
完成形態(tài)
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