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延期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針對訴訟案件,在接到訴訟后符合審理條件的,一般都是要進行開庭審理的。但是有時或許會出現(xiàn)新的人證物證,當事人的一方可能就會申請延期審理。一般法院受理案件都有一定期限。
一、延期審理的簡單介紹
定義: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jīng)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xiàn)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jīng)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xù)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fā)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nèi)。
二、刑事案件法院延期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1個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2個月;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9個月。
三、申請延遲開庭的法律依據(jù)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diào)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相關法律規(guī)定
1、法院延期開庭受審限的限制,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
2、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
總之,法院延期審理是原被告雙方可以申請的,一般是在開庭審理階段。法院裁定延期審理后,延期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nèi),且延期之前的審理對整個案件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