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萬到20萬,文物究竟價值幾何?
古墓葬作為人文遺跡一種,屬于文化生態(tài)環(huán)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不同等級的古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未公布于世的古墓葬具有潛在的生態(tài)服務功能,由于涉案的古墓葬為無主墓葬且被全部挖毀,致使其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無法進行鑒定,應作為一般文物對待......本院酌定......公司賠償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二十萬元,一審法院在缺乏損害價值鑒定的情況下.....判決.....公司賠償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二百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以上這段摘自某地高院二審民事判決書,事情要從2017年說起。2017年上半年,孫莊孫氏文化研究會的孫會長協(xié)同孫氏家族后人找到綠會,訴說了他們家族墓群被破壞的一切,以及自己本人和家族后人為捍衛(wèi)祖先墓遭遇的不公待遇。
鄭州市須水鎮(zhèn)孫莊村孫莊孫翰林家族墓群位于鄭州市中原區(qū)西流湖辦事處孫村東北,肇建于清代嘉慶年間,歷道光、咸豐、同治、光緒、宣統(tǒng)諸朝,有孫樹之墓、孫欽昻墓、孫欽晃墓、孫綜源墓等墓葬,另列神道碑多通、石供器數(shù)套。因具較高的歷史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被列入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孫翰林家族每年都會舉行祭祖活動,遠在臺灣的家族后人也會時常返鄉(xiāng),追根溯源。2015年,本地一家開發(fā)商準備開發(fā)大規(guī)模樓盤,孫氏家族翰林墓群正好包含在內。孫氏家族后人得知后,多方奔走,甚至出動臺灣方面協(xié)調此事,均無法改變開發(fā)商的進程。
2015年8月,開發(fā)商建設施工過程中,與本地一家清運公司簽訂了垃圾清運施工合同,準備清運建筑垃圾。孫氏家族后人自發(fā)排班輪換,日夜堅守墓群,哪怕留下一席碑文呢,這也是老祖宗的念想!即便是這樣,開發(fā)商與清運公司還是有辦法在12月23日、24日兩晚,清除了所有........別說一副碑文,一個字都沒有了.........將開發(fā)樓盤獲得巨額利潤建立在對別人祖先挫骨揚灰的基礎上,這是什么流氓行徑!沒辦法,他們最終轉向社會組織求助。綠會以開發(fā)商和清運公司為被告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后,在訴訟過程中召集文物專家、環(huán)境法學專家召開了研討會,就被毀損文物價值進行討論,專家一致認為文物具有不可逆性,沒辦反進行修復或恢復原狀,但是為了懲罰違法者,可提議借鑒知識產權中的懲罰性賠償措施,用開發(fā)商的收益作為其計算違法成本的依據。
綠會向一審法院提出這一說法,一審法院并未加以考慮。
一審判決綠會所訴古墓葬并未孫氏家族墓群,將其界定為一般文物,酌定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失二百萬,綠會上訴后二審法院將損失從二百萬酌定為二十萬,理由就是本文開頭所寫。既然綠會所訴并非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中的孫氏家族翰林墓群,那兩級法院為何不直接駁回訴訟請求?告錯了,駁回不是更快捷?為何還要說這是一般文物的古墓葬,我們訴訟標的不是一般古墓葬,而是孫氏家族翰林墓!無論是20萬還是200萬,違法者的違法成本顯然過于低廉,即便是200萬,開發(fā)商一套房子都不止這個價格,怎么可能遏制為巨額利潤毀損不可移動文物行為?今年,綠會就該案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理由是原一審、二審法院并未查清損失家族翰林墓群在何處,判決中依據的墓群坐標點是錯誤的。
同時孫氏第二十一世子孫熙寧撰寫的《河南鄭州孫莊孫翰林家族墓群臺灣后代子孫陳情說貼》不僅詳細指出墓地的基本情況,且著重強調墓地正被開發(fā)商大規(guī)模開發(fā)。河南孫氏、孫莊村孫氏族人、翰林家族后裔、孫莊村孫氏文化研究會于2016年1月2日年出具的《目無國法,觸目驚心,孫翰林紀念園被毀!情況通報》也指出,案涉被毀的墓葬群是孫氏后人世代祭拜的孫翰林家族墓葬群。墓群歷經百年,祭祀的傳統(tǒng)也沿襲已久,村民作為孫翰林的子孫后代,當然不可能記錯先祖墳塋。翰林墓,承載的是一代又一代人的傳承及對祖先的敬畏之情,包含的是孫氏家族的情感希望。文物是古人與今人、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的聯(lián)系紐帶。
文物蘊藏中華民族文明密碼,是中華民族的根脈。我記得一審開庭時,被告否認毀損孫氏翰林家族墓群,并稱墓群并不在其開發(fā)范圍內時,旁聽的孫氏家族后人竟然難忍氣憤,爆出“扯淡!”雖然被趕出法庭,但是那種情感,任誰都會明白?!拔业淖嫦葲]了,我的根也沒了。”一種難言的悲哀。尋根祭祖,護佑著中華文化血脈,不斷流,不干涸。是歷史的回歸,也是對先人的崇敬。祭祀先祖,孝愛文化,是傳承,也是希望。我們也希望最高院能夠再審。否則。
20萬的古墓葬,我們對得起祖先嗎?
文/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