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丘思想的階級性:從“人”、“民”兩字來看論語(?二)
《論語》中“人”“民”分別單言各章,資料更為豐富,更易理解“人”“民”區(qū)別的階級實質(zhì)。茲為行文方便,先釋“民”字。
《論語》中“民”字凡五十見,皆指被統(tǒng)治階級,絕無例外。例如:
(一)《顏淵》篇:季康子問政于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
按:《論語》所說“有道”、“無道”,乃以對西周奴隸制禮樂的態(tài)度為標尺,破壞禮樂即是“無道”,捍衛(wèi)禮樂即是“有道”。在當時“民”中,必有對西周奴隸制禮樂堅持破壞態(tài)度者,故“民”亦有“有道”“無道”之分。
季康子欲“殺無道以就有道”,是其為政方針;孔丘對以“子欲善而民善”,則是其“道之以德”的政論原理。由于政治觀點不同,其所謂“有道”“無道”的內(nèi)容標準,亦當有所分歧;但此處卻透露出一個歷史秘密:“人”對于“民”有生殺權(quán),“用殺”是當時奴隸主世襲貴族階級對“民”慣用的統(tǒng)治方法。
(二)《子路》篇:樊遲請學稼,子曰:吾不如老農(nóng);請學為圃,子曰:吾不如老圃。樊遲出,子曰:小人哉樊須也: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誠)。夫如是,則四方之民強(襁)負其子而至矣,焉用稼?
此章“民”與“上”對舉,足證“民斯為下”,亦即被統(tǒng)治階級的鐵證;只要能使“四方之民強負其子而至”,在“上”者無須乎親自稼圃,又足證此種替“人”打仗而“人”可殺之的“民”,是當時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過程中的直接生產(chǎn)者。清人金鶚著《釋民》云:“民之本義,當屬農(nóng)人?!吨杏埂穭e庶民于工商,以時使薄斂為勸庶民之事;····《孟子》許行、陳相皆治農(nóng)事,而曰愿為氓,亦可知民專屬農(nóng)矣?!?span id="s0sssss00s" class="font-size-12">[1]此與前引“使民以時”,正可互訓。
在“上”者所以要“好禮”、“好義”、“好信”,其階級斗爭意義,則在于使民“莫敢不敬”、“莫敢不服”、“莫敢不用情”;由此可見,孔丘“道(導)之以德”的政治路線,完全是為“人”的階級服務(wù)。
關(guān)于樊遲所以請學稼圃的目的,自來有各種解說;而從孔丘所說“四方之民襁負其子而至”的答語推之,可知其意在用親身參加農(nóng)圃勞動的方法,進而解決奴隸逃亡(“民散”)問題,亦即對當時的“民”“人”矛盾提出“小人”階層的解決方案。此中義蘊,將在《后進異同考》篇詳論;現(xiàn)在只擬指出:樊遲以“小人”身分請學稼圃,被孔丘從“復禮”的“君子”立場嚴加呵斥,足證春秋過渡時期的“君子人”,亦與古代希臘的奴隸主階級同樣,對于“小人”及“民”所從事的體力勞動,持有極端輕視的反動態(tài)度。
春秋過渡時期,奴隸主世襲貴族的井田所有制,與新興富人的個體私有制拜存,其間雖有進步與落后之分,而卻將“民”的階級,置于兩種所有制的雙重剝削之中,因此,“民”對“人”的階級斗爭,實為推動奴隸制向封建制轉(zhuǎn)化的歷史動力;“人”的內(nèi)部分化及斗爭,即所謂“亂臣賊子”,亦唯利用“民”的力量,方能逐行其爭奪政權(quán)的“篡弒”活動。茲將“民”的反抗斗爭見于《春秋》三傳者,依年代順序,舉例如下:
(一)桓公二年:宋殤公立,十年十一戰(zhàn),民不堪命。華督因民之不堪命,殺孔父而弒殤公。
(二)莊公二十八年:民慢其政,國之患也。
(三)僖公十九年:梁亡。初,梁伯好土功,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谷梁》:“民為寇盜”。)
(四)文公三年:莊叔會諸侯之師伐沈,沈潰。凡民逃上曰潰。
(五)宣公十五年:初稅畝,非禮也?!豆颉ず卧b》云:“時宣公無恩信于民,民不肯盡力公田?!鼻迦绥娢臒A<谷梁補注》云:“《漢書·五行志》劉向云:是時,民患上力役,解(懈)于公田。”
(六)成公九年: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眾潰,奔莒;楚師圍莒,莒潰。
(七)襄公八年:民之多違(違有背禮、棄君二義)。
(八)昭公元年:民叛不即其事。
(九)昭公十三年:民患王之無厭也,故從亂如歸。
(十)昭公二十三年:民棄其上。
(十一)昭公二十六年:民卒流亡。
(十二)哀公十四年:民遂叛之。
上述十二事,與《論語》所記“民”的斗爭活動,頗為一致,兩相印合,益足證春秋過渡時期“人”“民”階級矛盾的尖銳與斗爭的激烈。為此,孔門站在“人”的立場,提出種種方案,企圖“使民敬、忠以勸”,亦即使“民服”。例如:
(一)《學而》篇: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
(二)《為政》篇: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三)同篇:哀公問曰:何為則民服?孔子對曰: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
(四)《泰伯》篇:君子篤于親,則民興于仁;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五)《顏淵》篇: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六)《憲問》篇:上好禮,則民易使也。
(七)《衛(wèi)靈公》篇:知(智)及之,仁不能守之,雖得之,必失之;知及之,仁能守之,不莊以蒞之,則民不敬;知及
之,仁能守之,莊以蒞之,動之不以禮,未善也。
(八)《子張》篇: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于曾子。曾子曰: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上引八例證明,在春秋過渡時期,“民不服”“民不敬”,已形成世襲奴隸主貴族統(tǒng)治的政治危機,所以魯哀公問“何為則民服”(此與前引季康子問“使民敬忠以勸如之何”義正相同);其不服,不敬的表現(xiàn),則為“民偷”、“民散”、“民免”。
“偷”字《說文》作“愉”作“婾”,有“巧黠”、“茍且”兩解,亦即“患上力役,懈于公田”,對井田所有制的奴隸制剝削,巧于怠工之義。正因“民偷”現(xiàn)象嚴重化,所以如何使“民勸”已成急待解決的問題?!皠瘛弊峙c“勉”、“勞”、“勤”等字互訓,“民勸”即使民不憚“憔瘁”、“盡心盡力”、“努力”于強制性的公田勞役,“以勞始,以廑終”,永遠“不怠”之義。[2]
“散”字舊有“失亡”、走”、“不復行列而聚”等解,則“民散”即是奴隸逃亡。舊注此“散”字為“輕漂犯法”,亦即逃亡的
奴隸聚眾為盜之義,《顏淵》篇所說“季康子患盜”,當即指此。
似此,則“民散”又與“民潰”互訓。[3]
“民免”之免,舊注釋為“茍免刑罰”,殊失本義。清人錢大昕持“免與脫同義”之說,則“免”即“散”,同為“逃亡”之義。[4]
與“免”字相對,此章“有恥且格”之“格”,則為“來”“至”之義。今人馬敘倫釋“各”字云:
席世昌、羅振玉謂即來格之格本字?!ぁぁぁぁぁち_以甲文作,謂從A為象足形自外至,從口自名也。倫謂···.··甲文所從之A、A即五篇麥字所從得聲之A,為來之初文?!ぁぁぁぁぁぜ蠢^之初文,而A之后起字,初止以足指向內(nèi),表自我之對方而來之義?!ぁぜ孜幕蜃鳎嗦淖?。古入則脫履,出則納履,足履而向內(nèi),明其為來也。[5]
據(jù)此可知,訓“至”訓“來”之格,乃“民散”、“民免”的反詞,亦即逃亡的奴隸,相率歸來,永安舊居;前引《樊遲請學稼》章所說“四方之民,強負其子而至”,亦指此事?!抖Y記·緇衣》篇引孔丘云:“夫民,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有逐心”,正是此章“民免”“且格”之義。
凡此“民偷”、“民散”、“民免”,與《三傳》所記“民叛”、“民潰”,“民為寇盜”、“民不盡力于公田”等事,參證對讀,即可見春秋過渡時期,“民”對“人”的階級斗爭,是何等尖銳??组T針對此種形勢,曾提出各種方案;如以上八例所說,此等方案計為:舉直錯枉,導之以德,仁以守之,動之以禮,慎終追遠,篤于親舊,好禮、立信等名色;總而言之,約為“德治”、“舉賢”兩類,其目的完全是為“人”的階級服務(wù)。關(guān)于此中秘密,魯迅先生曾經(jīng)指出:“孔夫子曾經(jīng)計劃過出色的治國的方法,但那都是為了治民眾者,即權(quán)勢者設(shè)想的方法,為民眾本身的,卻一點也沒有?!?span id="s0sssss00s" class="font-size-12">[6]我們前面所說孔丘站在“人”的立場,提出各種方案,目的只在使“民服”,亦是此義。
但是,春秋末葉,“人”“民”矛盾激化,乃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規(guī)律,孔丘妄圖使“民服”“民勸”的各種方案,只能是唯心主義的幻想。關(guān)于此點,孔丘自己亦已感到絕望的悲哀。例如:
(一)《雍也》篇: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
(二)《衛(wèi)靈公》篇: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水火,吾見蹈而死者矣,未見蹈仁而死者也。
似此,對于孔門的“德治”、“舉賢”等方案,拒不接受,足證“民”在春秋過渡時期,是最受壓迫的階級,亦是最革命的階級。
《論語》中尚有兩處言及“逸民”,從各方面看,均與“民”不同,需加考辨。茲先錄其原文,然后再行分析:
(一)《微子》篇:逸民:伯夷、叔齊;虞仲、夷逸;朱張,柳下惠、少連。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齊與!謂柳下惠、少連:降志辱身矣;言中倫、行中慮,其斯而已矣。謂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身(行)中清,廢(發(fā))中權(quán)。我則異于是,無可無不可。
(二)《堯曰》篇: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
此處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
第一,《論語》只在言“人”的場合,才提出姓名。例如:
(一)《雍也》篇以澹臺滅明為人。
(二)《憲問》篇以管仲為人。以子產(chǎn)為惠人。
反之,在言“民”的場合,從無一處提出姓名者。此因“民”在春秋時期,本來即是與家畜同類的活的生產(chǎn)工具,本來即無姓名。然而,一旦言及“逸民”,卻連續(xù)提出七位“大名鼎鼎”的人物。
第二,在《論語》中,只有“人”才有資格發(fā)“言”。例如:
(一)《泰伯》篇: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二)《子罕》篇:達巷黨人曰。
(三)《路》篇:人之言曰。南人有言曰。
(四)《衛(wèi)靈公》篇: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膳c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知(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五)《堯曰》篇:不知言,無以知人也。
(六)《公冶長》篇:始吾于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
從此可知,不僅唯“人”才有發(fā)“言”權(quán),而且亦唯“人”才有“言行”可觀?!断冗M》篇所說:“德行:顏淵、閔子騫、冉伯牛、仲弓;言語:宰我、子貢”;只能是“人”的學習科目。反之,“民”在春秋,則不僅絕無發(fā)“言”權(quán),而且亦無可觀之“行”。因此,《論語》全書,無“民”的說話;關(guān)于“民”的社會、生產(chǎn)的實踐,亦不名“行”而名“由”,亦即“民可使由之”之由。
但是,與“民”相反,“逸民”則“隱居放言”,“言中倫,行中慮”;且有政治身分可“廢”、可“辱”,其“廢”亦有“中權(quán)”與否的問題;其“志”又有“降”與“不降”的節(jié)操差別。凡此等等,足證“逸民”在春秋,政治地位之高,迥非“民”比。
第三,《論語》言“舉”,皆指“人”而言;凡所“舉”者皆是“人”,凡“舉人”者亦是“人”,而“民”不得參與其事。例如:
(一)《顏淵》篇:樊遲問仁,子曰:愛人。問知(智),子日:知人。樊遲未達,子曰:舉直錯諸枉,能使枉者直。樊遲退,見子夏曰:鄉(xiāng)(嚮)也吾見于夫子而問知(智),子曰舉直錯諸枉,能使枉者直,何謂也?子夏曰: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選于眾,舉皋陶,不仁者遠矣;湯有天下,選于眾,舉伊尹,不仁者遠矣。
(二)《子路》篇:仲弓為季氏宰,問政。子曰: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曰:焉知賢才而舉之?子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
上引二例涉及問題頗多,如“愛人”、“知人”問題,樊遲、子夏對“舉賢”的理解及態(tài)度問題等,均俟另由專篇分別詳論。于此只說:“舉直”、“舉賢”,目的只在于使“民服”,旣非“舉民”“錯民”,亦非“民舉”“民錯”。但是,“民”不可“舉”而“逸民”則可“舉”,“舉逸民”且可使“天下之民歸心焉”。似此,則“逸民”與“民”,名雖易混,而實非一個階級,彰彰明甚。
關(guān)于“逸民”的由來,史無明文可考。我們以為,殷周之際,由于生產(chǎn)力低下,被征服的氏族,其貴族與奴隸,往往被集體殺掉;甲骨、金文所謂“俘人”“伐人”,并與牛、羊、犬、豕,同作祭牲,即是此事。嗣后,由于奴隸制社會進一步發(fā)展,其所保留的宗法氏族遺制,至春秋而急劇瓦解,在新興個體私有制的封建生產(chǎn)方式日益壓倒井田所有制(“私肥于公”)的經(jīng)濟變革過程中,不僅大批殺掉奴隸的風習已經(jīng)絕跡,并且亦有“人”淪落于“民”的地位;此等“式微”的貴族,當即與所謂“逸民”,異名同實。至其淪落的原因,雖不甚可考,但依一般社會史的通例推斷,似不外乎破產(chǎn)、犯罪、政治斗爭失敗或亡國等事。春秋此類人物,如寧戚、百里奚等,且不必說;如據(jù)《呂氏春秋·開春》篇、《說苑·善說》篇及《史記·孔子世家》推敲,則叔向與孔丘二人,亦似均曾一度淪為“逸民”;上述孔丘將自己與“逸民”較量異同的口氣,當即透露此中消息。
正因“逸民”是從“人”的階級隱匿“民間”,在孔丘的“從周”立場看來,以其貴族傳統(tǒng)的政治、文化教養(yǎng),當在“民”中有一定影響;所以說:“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睂嵓窗岩驯淮虻沟呐`主貴族重新扶植起來,妄圖復辟的反動措施。“舉逸民”一語,義正在此。
[1]《皇清經(jīng)解續(xù)編》卷六七O,三五一三六頁。
[2]參照清人管禮耕《釋勤》,《操羚齋遺書》卷四,《南菁書院叢書》本,一八一一九頁。
[3]僖公十九年“民懼而潰”,《榖梁》云:“民為寇盜”,是為“民潰”確話。
[4]《十駕齋養(yǎng)新錄》卷三,《皇清經(jīng)解》卷四四一,八頁。
[5]《說文解字六書疏證》卷三,九三一九
[6]《在現(xiàn)代中國的孔夫子》,《魯迅全集》第六卷,三一九頁。
注:甲骨文無法掃描,故以A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