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讓看孩子,起訴到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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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但現(xiàn)實生活中,因非撫養(yǎng)方探望孩子遭拒,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那么,如果對方拒絕探望,起訴后法院會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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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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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男與謝某2016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果果。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約定果果由女方謝某撫養(yǎng)。后何某多次探望孩子,謝某均以孩子上學緊張或孩子不愿見回應。何某以謝某阻撓其行使探望權為由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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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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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何某與謝某離婚后不久,孩子一直隨謝某生活,何某作為父親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且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的共同呵護。故對何某的合理探望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考慮到孩子僅有5周歲,且與何某分居兩地,經常與謝某一起生活。何某應當本著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維護孩子學習生活環(huán)境上的穩(wěn)定性為原則,以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為前提行使探望的權利。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及心理狀況,建議何某在白天探望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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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迸袥Q何某在尊重孩子的主觀意愿前提下,且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每月可選擇三天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謝某應協(xié)助何某行使探望權,雙方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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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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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不管責任在誰,但孩子是無辜的?;橐鲫P系的解除,并不影響父母與子女的親情和權利義務關系,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處于生理、心理上發(fā)育的關鍵時期,父母雙方的親情關愛均不可或缺。離異的父母雙方雖然無法做“好夫妻”,但應當做好父母,就探望、撫養(yǎng)等問題進行良好協(xié)商,同心協(xié)力撫養(yǎng)孩子健康成長。切實盡到父母的責任,忌在孩子面前說對方的壞話,要讓孩子知道雖然父母離異,但都是孩子最親近的人,讓父母親情縈繞在孩子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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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素材來源:淮濱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