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劉家安教授民法基礎課筆記梳理(四):民事權利客體(掌握“物”的分類)

第四節(jié) 民事權利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則其民事權利客體不同,民事權利的客體主要包括:物、人格利益(人格權)、無體財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其他民事權利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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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與特征
“物”在民法上的概念并非不辨自明;物的特征有:民法上的物須為有體物、可為人力所支配、具有價值性;另外,還應歸結到權利的范疇,即與權利無關者不是民法上的物。物上的權利為物權(物權以物為客體)。


第五節(jié) 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VS請求權
1、 我國自《民法通則》以來的民事責任立法傳統(tǒng)
2、 理論上和實務上,請求權思維方式更為重要(“九民紀要”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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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責任的分類:
1、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其他責任
2、按份責任、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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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總則》幾個值得注意的法條:
1、 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 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第185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 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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