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鐵馬冰河”買藥治療癲癇女兒,以治病為名購買麻醉藥品構成什么走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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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麻精藥品具有雙重屬性,無論通過合法銷售渠道還是非法銷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發(fā)揮療效作用的,就屬于藥品;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才屬于毒品。因此,例如《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麻精藥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的行為都應當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行為人出于醫(y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guī)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3、對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沒有技術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術而沒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惡的。
━━━━━━━往下翻為詳細筆記
一、“鐵馬冰河”案
二、為什么國家要管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四、走私、販賣精麻藥品的相關規(guī)定
五、法定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
六、思考
七、附:不宜輕易動用刑法打擊“毒販媽媽”羅翔著
一、“鐵馬冰河”案
鐵馬冰河原名叫做胡阿弟,他的女兒患有先天性癲癇病,可以通過服用喜保寧治療。2019年5月,胡阿弟開始通過境外代購人員購買喜保寧,逐漸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購買喜保寧的渠道。購藥過程中,胡阿弟結識了與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兒家長,并建立了“電寶寶的希望*痙攣癲癇群”和“電寶寶堅守希望*結節(jié)硬化群”兩個微信群,群成員曾達到198人、417人。胡阿弟在群中的昵稱為“風吹沙”“鐵馬冰河”。其間,胡阿弟了解到病友對氯巴占和雷帕霉素也有需求。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間,胡阿弟通過多名境外人員郵購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生產(chǎn)的氯巴占、喜保寧、雷帕霉素,按照事先約定部分藥品由患兒家屬接收后轉(zhuǎn)寄給胡阿弟,胡阿弟將藥品加價后向群內(nèi)成員銷售,并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收款。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共查扣胡阿弟購買的氯巴占155盒、喜保寧132盒、雷帕霉素18盒。經(jīng)審計,胡阿弟從境外購買氯巴占、喜保寧、雷帕霉素共計支出人民幣123.86萬余元,向202名微信群成員銷售藥品總金額50.41萬余元。從中獲利3.1萬余元。
所以檢察機關就認為這是妥妥的走私、販賣毒品罪,要以這個罪來追究“鐵馬冰河”的刑事責任。
2023年3月31日上午,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對中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胡阿弟(網(wǎng)名“鐵馬冰河”)走私、販賣毒品案進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胡阿弟不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但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考慮到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免予刑事處罰。
二、為什么國家要管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1、是藥品也是毒品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下簡稱為“麻精藥品”)被濫用引發(fā)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危害的問題多次被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藥學界常常聽到一句話:“藥與毒,往往只有劑量的差別。“麻精藥品實際上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使用得當就是“藥”,可以治病救人;非醫(yī)療目的濫用就是“毒”,不僅會危害人體健康、形成癮癖,更會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穩(wěn)定。
2、常見的精麻藥品
2013年11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jù)《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公布《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①可卡因、嗎啡就屬于麻醉藥品
②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搖頭丸)屬于精神藥品的第一類藥品
③安眠藥勞拉西泮、佐匹克隆屬于精神藥品目錄的第二類藥品
所以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從海外購買安眠藥被控走私毒品罪的例子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什么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ǘ┓欠ǔ钟卸酒返?;
?。ㄈ┓欠ǚN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jīng)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ㄎ澹┓欠▊魇诼樽硭幤?、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
?。娖取⒁T、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ㄒ唬┌幼咚健⒇溬u、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ǘ┰诠矙C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ㄈ┳璧K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ㄋ模╇[藏、轉(zhuǎn)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3、新法與舊法產(chǎn)生沖突怎么辦?
97年的《刑法》和07年的《禁毒法》似乎就是存在沖突的,因為按照禁毒法的規(guī)定,即便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也是有不構成犯罪,只追究行政責任的空間。
那么作為司法人員,當兩部法律發(fā)生沖突,應該新法優(yōu)于舊法。
比如張三同學為了治療抑郁癥等疾病從海外購買精神的藥品,從形式上看這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但是考慮到刑法和禁毒法的沖突,我想司法機關對刑法條文就不能機械適用。
精麻藥品既是藥品又是毒品,走私毒品罪它是和“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并列的一種選擇性罪名,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只有將毒品具有一定的擴散性,才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因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他的法益是毒品管理秩序,但是這種毒品管理秩序它是一種集體法益,這所有的集體法益最終都應該歸結于對個人法益的保護。也就毒品管理秩序它應該還原為對公眾健康的威脅,所以這就是為什么以治病為目的購買精神藥品他不應該以毒品犯罪論處。
四、走私、販賣精麻藥品的相關規(guī)定
1、《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
(七)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
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出于醫(y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guī)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http://pt.csust.edu.cn/meol/common/script/preview/download_preview.jsp?fileid=857281&resid=559011&lid=40639&preview=preview
2、最高法《毒品犯罪武漢會議紀要》的理解與適用
(七)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
近年來,非法販賣鹽酸曲馬多、安鈉咖、美沙酮等麻精藥品的案件不斷出現(xiàn),對此類案件如何定性,實踐中存在不小爭議,《紀要》對該問題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
麻精藥品具有雙重屬性,無論通過合法銷售渠道還是非法銷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發(fā)揮療效作用的,就屬于藥品;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才屬于毒品。因此,例如《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麻精藥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的行為都應當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https://www.ahjs.gov.cn/xxgk/detail/5bb0217cd9ca78320f9ef9eb.html
五、法定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
1、案件
據(jù)媒體報道,河南鄭州35歲的母親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種罕見的癲癇疾病,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fā)作(EIMFS)。在醫(yī)生介紹下,李芳開始購買一款名為氯巴占的藥物。但該藥屬于國家管制第二類精神藥品名單,李芳和病友們不得不從代購者手中購藥。
2021年7月,李芳幫一名代購者“鐵馬冰河”代收了海外購買的氯巴占。結果,李芳因“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這些媽媽們都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由不予起訴。
2023年3月31號,在鐵馬冰河案宣判當天,李芳就接到了檢察院的電話,稱將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書。
2、三種不起訴情況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不起訴有三種情況:
①法定不起訴
也即無罪不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②酌定不起訴
也即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③證據(jù)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但是,酌定不起訴,在性質(zhì)上依然認為屬于犯罪,只是因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定罪免刑;在法律上,對被不起訴人所實施的行為,依然進行了否定性法律評價。
六、思考
1、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義,這就意味著法律本身并非完美的公平和正義的化身,他只是朝著公平和正義的方向前進。
2、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所以法律解釋必須要有道器兩用的心性,才不會迷失在技術主義的叢林。
3、對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沒有技術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術而沒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惡的。
七、不宜輕易動用刑法打擊“毒販媽媽”
羅翔?羅翔說刑法微信公眾號?2021-11-26 18:29
據(jù)媒體報道,河南鄭州35歲的母親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種罕見的癲癇疾病,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fā)作(EIMFS)。在醫(yī)生介紹下,李芳開始購買一款名為氯巴占的藥物。但該藥屬于國家管制第二類精神藥品名單,李芳和病友們不得不從代購者手中購藥。
今年7月,李芳幫一名代購者代收了海外購買的氯巴占。結果,李芳因“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被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由不予起訴。
與李芳同案人員另有四人,分別為代購者“鐵馬冰河”以及其他三名幫助代購者收氯巴占包裹的患兒母親。代購者因“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被中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其他三名媽媽,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檢方認定“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予起訴。
這個案件讓我想到了多年前的陸勇案,也就是電影《我不是藥神》的原型。
客觀來說,檢察機關還是體現(xiàn)了一定的司法擔當。從實際效果來說,不予起訴就意味著案件不再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程序已然終止,這也算是具有一定現(xiàn)實合理性的寬宥之舉。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不起訴有三種情況:一是法定不起訴,也即無罪不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二是酌定不起訴,也即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三是證據(jù)不足不起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但是,酌定不起訴,在性質(zhì)上依然認為屬于犯罪,只是因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定罪免刑;在法律上,對被不起訴人所實施的行為,依然進行了否定性法律評價。
然而,李芳等人的行為真的構成毒品犯罪嗎?這涉及對犯罪本質(zhì)的認識。
1.
有罪還是無罪:
行為正義和結果正義的界定
刑法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笨梢姡缸锸俏:ι鐣男袨?,也即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那就不是犯罪,無罪無罰。
這和刑法第37條規(guī)定的免于處罰中所說的情節(jié)輕微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犯罪情節(jié)輕微,定罪免罰。
顯然,檢察機關的酌定不起訴,援引的是刑法第37條,而非刑法第13條。“情節(jié)顯著輕微”和 “情節(jié)輕微”不僅僅是語詞的不同,它在性質(zhì)和后果上都有本質(zhì)性的區(qū)別。在有些地方,對于酌定不起訴的人,公安機關是不會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的。但是,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則必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那么,什么叫做社會危害性呢?這是刑法中的超級概念,眾說紛紜。
在哲學上存在行為正義和結果正義的爭論,在刑法中也不例外。
一種觀點認為,犯罪的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因為違反了規(guī)范,行為本身就是沒有價值的,行為不法,專業(yè)術語是行為無價值。另一種觀點認為,犯罪的結果具有危害性,侵犯了法律所保護利益,也即法益,在結果上是沒有價值的,結果不法,專業(yè)術語自然是結果無價值。
兩種立場,孰是孰非,一時很難說清楚。但是,在世界范圍內(nèi),這兩種立場開始慢慢地走向融合,一元論的觀點更多地只在邏輯上具有智力游戲的意義。無論是徹底的行為無價值,還是徹底的結果無價值,都無法單獨作為不法論的基石。因此,二元論是一種基于經(jīng)驗的合理選擇。這種學說認為,行為不法和結果不法在認定犯罪時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一般說來,犯罪可以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前者是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自然而然就是犯罪的行為,殺人、放火、搶劫、強奸,任何文明國家都會認為是犯罪。后者則是反倫理性不強,只是因為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而使得它成為了犯罪,比如說走私罪。
對于自然犯,行為不法首先要行為違反道德規(guī)范,具備道德不法,道德規(guī)范所鼓勵的行為不可能是犯罪。在此前提下,再進行結果無價值的法益篩查。一種道德所譴責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種道德所鼓勵的行為一定不是犯罪。
張三遭遇強奸,拼命反抗,失手將歹徒殺害,即便認為這種行為弊大于利,侵犯了法益,因為生命權高于性權利,但它在道德生活并不值得譴責,甚至是值得鼓勵的,所以不構成犯罪。
但是,對于像走私這種法定犯,行為不法所說的違反規(guī)范,顯然不是道德規(guī)范,而是行政法規(guī)范。在此前提下,還需要考慮結果不法,也即嚴重的法益侵犯性。
法益,也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包括個人利益(如生命權、財產(chǎn)權)、社會利益(如社會秩序)、國家利益(如國家安全)。但是,考慮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有一定的模糊性,為了避免刑罰權的濫用,法益理論認為,刑法只保護最重要的法益,超個人的法益必須能夠還原為無數(shù)個人的人身、財產(chǎn)等重要個人法益的集合,才能為刑法所保護。
可見,對于法定犯,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在規(guī)范違反上具有相同性,兩者都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范,絕對不應該存在符合行政法規(guī)范的行為,卻在刑法上是犯罪的現(xiàn)象。
但是,兩者在性質(zhì)上的不同在于:單純的行政不法只需要具備規(guī)范違反性,也即只需要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但是,刑事不法還需要具備嚴重的法益侵害性。
也許有人會說,行政處罰不也要考慮法益侵害嗎?是的,但它們的程度是不同的。即便認為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都侵犯了法益,但單純的行政不法只要違反行政法規(guī)就推定侵犯了抽象的行政利益,而刑事不法則需要侵犯某種具體的法益,這種法益可以還原為對具體個體生命、身體等法益的威脅,按照社會一般生活經(jīng)驗會讓普通民眾感覺到法益受到了威脅。
▎媒體報道因代購氯巴占獲罪的患兒母親
2.
法治的細節(jié):
在具體案件中如何體現(xiàn)?
一個非常經(jīng)典的案例,就是王力軍收購玉米案。王力軍從事玉米經(jīng)銷,從農(nóng)民處收購玉米,但他并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根據(jù)《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凡常年收購糧食并以營利為目的,或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王力軍后被舉報。一審法院判決王力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理由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jīng)糧食主管部門許可,非法收購玉米,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該案引起廣泛關注,后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再審決定。再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王力軍從糧農(nóng)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經(jīng)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shù)纳鐣:π?,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改判王力軍無罪。后來,此案入選當年的“全國十大法治案例”。
以非法行醫(yī)罪為例,其中的“非法”,即違反《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第39條的規(guī)定。該條既有追究行政責任,也有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作為行政不法的規(guī)范違反性,只是維護醫(yī)師的管理秩序。因此,只要沒有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非法行醫(yī),或者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辦醫(yī)療機構行醫(yī)都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但是,非法行醫(yī)罪的法益侵犯,必須還原為民眾的身體健康。
換言之,如果一種非法行醫(yī)的行為不可能侵犯民眾的身體健康,那么就不具備法益侵犯,自然不得發(fā)動刑罰權,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存在質(zhì)的區(qū)別。這也是為什么2008年的司法解釋曾認為“個人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開辦醫(yī)療機構的”可以構成非法行醫(yī)罪。
但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這個規(guī)定。即便醫(yī)療機構沒有執(zhí)業(yè)許可證,但接診的大夫?qū)儆卺t(yī)生,由于不可能危及民眾的身體健康,故不應該構成非法行醫(yī)罪。同時,即便沒有醫(yī)生執(zhí)照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行為,也因沒有危及民眾的身體健康,沒有侵犯法益,所以不構成犯罪。
又如,《刑法》第344條規(guī)定的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該罪的前提也需要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有大量的采伐枯死的珍稀樹木而被刑罰的案件,這也屬于沒有正確區(qū)分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在法益侵犯上的不同?!渡址ā返?0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huán)境?!薄兑吧参锉Wo條例》第16條規(guī)定,采集珍貴野生植物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法規(guī)關于采集野生植物必須辦理證件的規(guī)定,依然是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但是,刑法所規(guī)定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法益,顯然還有保護珍稀植物的物種安全,砍伐枯死的珍稀樹木即便具備行政不法,也不可能具備刑事不法。
3.
刑法雖威嚴
但也有其固有的溫度
回到文章開頭所說的案例,即便認為李芳等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毒法》,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具有行政不法。但在認定犯罪時,還需要進一步判斷它是否危及普羅大眾的身體或生命安全?是在救命還是害命呢?這個問題,并不需要太多專業(yè)知識,常情常感就可以回答。
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如果一種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就已經(jīng)足夠,何必要再貼上犯罪的標簽呢?因此,對于李芳等人,適用刑法第13條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能更加合適。
作為刑法學者,我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悖論性。我們研究犯罪,不是希望犯罪越來越多,而是希望犯罪越來越少,囹圄空虛是刑法學者的最大追求。因此,必須警惕刑法肥大的重刑主義傾向,這種重刑主義動輒用使用刑法治理社會矛盾,對刑罰的適用缺乏應有的節(jié)制,忽視了刑法在法律階梯中的最后性??傊?,刑法是最后法、補充法,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輕易動用。刑法雖威嚴,但也有其固有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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