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2022真題答案
1、2021年1月10日,出租人劉某和承租人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30年,第一年租金為2萬元,從第二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次日,王某搬入該房屋。
2021年4月,劉某將該房屋出售給張某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張某隨后要求王某搬離該房屋,王某以租賃期限尚未屆滿為由拒絕。
2021年5月,王某向劉某表示自己愿意購買該房屋,以劉某侵害其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主張劉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劉某和王某對房屋租賃期限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張某要求王某搬離該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主張劉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本題考查租賃合同期限。劉某和王某對房屋租賃期限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本題考查“買賣不破租賃”。張某要求王某搬離該房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張某要求王某搬離房屋不符合規(guī)定。
(3)本題考查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王某主張劉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王某只能要求劉某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主張其與張某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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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20%,借款期滿還本付息。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17年2月1日,甲公司將該廠房出租給丙公司,但未將廠房抵押情況告知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無力還款,所剩主要資產為該出租的廠房。2018年2月25日,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與乙公司存在利益關聯(lián)關系,甲、乙公司訂立如下折價協(xié)議:將市場價值1500萬元的該廠房折價為1200萬元;該廠房由乙公司取得所有權;折價所得款項全部償還所欠乙公司的借款本息。此時,丙公司對廠房的租期還有1年才到期。
2018年3月,乙公司接收廠房的過程中,先后發(fā)生如下事項:
(1)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一周內騰退廠房,丙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2)一周后,乙公司實際控制了廠房,丙公司不得不搬離,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租約未到期搬離導致的各項損失。
(3)甲公司債權人丁公司因甲公司不能清償其于2018年1月31日到期的200萬元債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甲乙公司的廠房折價協(xié)議。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租約未到期搬離導致的損失?簡要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可以起訴要求撤銷甲、乙公司的廠房折價協(xié)議?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丙公司無權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即因租賃關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權實現(xiàn)時無人應買抵押物,或出價降低導致不足以清償?shù)盅簜鶛嗟惹闆r下,抵押權人有權主張租賃終止。題述情況下,乙公司可以主張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終止,丙公司無權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2)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租約未到期搬離導致的損失。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題述情況下,甲公司抵押該房屋在先,出租該房屋在后,且并未將該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書面告知承租人丙公司。因此,丙公司因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而遭受的損失應由甲公司賠償。
(3)丁公司不可起訴要求撤銷甲、乙公司的廠房折價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就此行使撤銷權。此處“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一般是指低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題述情況下,該房屋市場價值為1500萬元,而甲乙雙方就其轉讓的定價高于該市場價格的70%(即1050萬元),因此,丁公司不得就此行使撤銷權。
3、2018年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根據(jù)乙公司的選擇,向丙公司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公司使用。設備保修期過后,該設備不能正常運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員工李某受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維修義務,承擔設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并對李某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表示拒絕,乙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租金。
已知:對于租賃物維修義務,以及租賃物不符合約定及其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融資租賃合同未作特別約定。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應履行維修義務?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應承擔設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應對李某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無須履行維修義務。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承租人應在占有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期間對其履行維修義務。據(jù)題述,甲公司為出租人,無須承擔維修義務。
(2)本題考查出租人是否承擔設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甲公司無須承擔設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題述情況下,甲公司根據(jù)乙公司的選擇購買該設備,并未提及乙公司依賴甲公司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甲公司干預乙公司選擇租賃物的情況,所以甲公司無須承擔設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
(3)本題考查出租人是否承擔設備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甲公司無須對李某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因此,甲公司作為出租人無須對租賃物導致李某受傷的情況承擔責任。
4、2020年2月1日,王某向李某購買一套二手房,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0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王某須向李某交付定金40萬元;合同簽訂后15天內,王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剩余款項在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房款付清的當日交付房屋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須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將30萬元作為定金交付給李某。2020年3月2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
2020年3月26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陳某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并已將房屋轉移登記給陳某。因違約賠償糾紛,王某于2020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事項如下:(1)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李某返還30萬元購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雙倍返還定金80萬元;(4)李某支付違約金40萬元。(5)李某承擔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30萬元。
李某答辯如下:(1)定金應為實際交付的數(shù)額30萬元,雙倍返還定金數(shù)額應為60萬元;(2)王某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責任;(3)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準,王某未證實實際損失,無權請求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抗辯(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是否可以請求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李某抗辯(1)成立,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題述情形下,李某接受了王某交付30萬定金,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定金數(shù)額為30萬。
(2)王某不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則和違約金責任。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二者不得同時適用。
(3)王某不可以請求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題述情形下,該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王某不可以請求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