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實習生的案件小結(jié)——對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刑事辯護的思考
? ? 本文已將全部涉及地名、人名等信息隱去,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是我們的義務
? ? 2023年1月11日,學期結(jié)束且楊康,回到律所實習。在此之前就從老師那里獲知有一個聚眾斗毆的案件需要我參與辦理,但不知道更具體的細節(jié),直到正式看到卷宗。毫不夸張的說,此案是我相對獨立且全過程參與的第一個案件,也注定會在我心里留下永不會泯滅的印記。

? ? ? ? 案件事實其實很簡單,甚至可以說很荒誕:2022年某月某日,兩個女生(以下簡稱A和B)在快手評論區(qū)發(fā)生爭吵,于是A就糾集其男友和其他幾人去B的學校門口堵截,B也開始糾集其朋友,就這樣,雙方人數(shù)演化到二三十人,在學校旁的公園發(fā)生所謂“斗毆”——其實到這里滿打滿算只有三人輕微傷,多數(shù)時間雙方其實處于對罵狀態(tài),僅發(fā)生過幾次肢體接觸。正在雙方又一次陷入僵持時,B方的增援趕到,人數(shù)出于劣勢的A方開始逃跑,增援們在追擊過程中逮到一個落單的(稱為C),便將其圍毆,又讓他帶隊繼續(xù)追擊其他人員,但是C不從,B方幾人遂第二次將其圍毆,并將視頻傳至快手。后經(jīng)鑒定,C受輕微傷。如果單看以上事實,似乎沒有必要銘記這個案子,但我方才故意隱去了一個事實:以上案涉全部人員,均為未成年人,其中大部分十五六歲,最大的在案發(fā)時還有兩個月才成年,而被圍毆受輕微傷的C,更是只有13歲。是的,這也就是為什么我要專門為這個案件做一篇小結(jié)。

? ? ? ? 花了一天的時間,把卷宗看完,然后初步制作一個案件的思維導圖,羅列出基本案情和辦案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這之后,我開始仔細地去了解委托人(由于其為未成年人,所以檢察機關指定我老師作為其辯護人,以下簡稱他為張某),越看下去越發(fā)觸目驚心:張某出生于2005年,案發(fā)時方才十七歲,其父母在他尚年幼時便離異,由其父親撫養(yǎng)。張某的父親靠送外賣維持生計,自然無暇過多教育照顧張某。在物質(zhì)和精神的雙重缺失下,張某讀到初中便輟學,在外打工。在此期間結(jié)識了社會青年,也是本案中年紀最大的當事人崔某和他的狐朋狗友們(具體如何認識不得而知),和這樣的一群人相處,張某迅速染上了諸多惡習,包括但不限于紋身和吸毒。案發(fā)當天,正在自己家里和“小弟們”玩游戲的崔某獲悉自己的“朋友”參與了斗毆,于是帶領張某一干人等攜帶匕首、棒球棒、甩棍等武器前去參與斗毆,并且在斗毆過程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即毆打只有十三歲,主要是來看熱鬧的C。
? ? ? ?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中,雙方均有成員持管制刀具,且人數(shù)也達到了十人以上,因此對崔某、張某等積極參加分子原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其均為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張某又是初犯、偶犯,在整體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ㄋ潜淮弈臣m集來的,而崔某又是由另一人糾集而來,該人又是為B所糾集),并且認罪認罰,在這些事實的基礎上,我初步猜測檢察機關會對張某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具體制度我怕介紹出現(xiàn)疏漏,所以大家感興趣可以自行了解,簡單來說就是未成年人犯刑法第4、5、6章罪,可能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機關可以作出該決定,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強制措施,而是在一定期間內(nèi)對其進行監(jiān)督。如果他表現(xiàn)良好,沒有再犯罪或者嚴重違反法律和規(guī)章的,檢察機關就不會提起公訴)

? ? ? ? ?1月12日,老師帶著我到某市某區(qū)的檢察院,準備作為辯護人陪同張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檢察院的大廳里,我們聊到檢察院可能進一步采取的措施,我問老師能不能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她回答說很難,畢竟涉案人數(shù)太多,而且雙方都有持械。等了一會,張某和他的父親到檢察院,我們陪著他們兩個進到辦案區(qū)里一個小的訊問室——就是在影視劇里比較常見的那種,只不過桌椅是不帶銬子的而且中間也沒有欄桿墻。張某和他的父親并排坐著,我和老師站在旁邊,前面坐著一個檢察員和一個檢察官助理——據(jù)了解,此案是由該院的副檢察長掛名經(jīng)辦的,所以那個新來的檢察員在辦案過程中顯得十分局促緊張,生怕出什么差錯,甚至很多程序性的東西明顯都是照稿念的。在他把一些常規(guī)內(nèi)容“念”完之后,告訴張某檢察院擬定對他附條件不起訴,說到這里時老師回頭略帶贊許的看了我一眼,我也長舒一口氣,一方面,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意味著辯護人在此之后基本沒有類似于出庭辯護等工作,可以近乎放手了;另一方面,也為張某免受牢獄之災而略感慶幸(當然也有為自己分析正確而竊喜)。

? ? ? ? 此時當我望向坐著的張某時,我看到了一個頭發(fā)燙染得棕黃蜷曲,戴著金框眼鏡,紋身紋到手背上(案發(fā)時是夏天,在張某現(xiàn)場指認的照片中能看出他的一條胳膊和一條腿上紋滿了紋身),但是臉上充滿了惶恐與稚嫩,看不出他已經(jīng)幾近成年的“孩子”,可以理解,在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立刻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并向檢察院報捕,等到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決定將其釋放并取保候?qū)彆r,張某和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在看守所里羈押了37天了(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只能到37天),而且由于他們是未成年人,不能和成年人羈押在一起,在疫情期間基本是一個人一間號。這種長期的單獨關押,對他們這種雖然混社會但是基本也沒見過什么大風大浪的未成年人的煎熬程度可想而知,也難怪曾經(jīng)囂張跋扈的張某會在檢察官面前如此怯懦。
? ? ? ? 整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流程結(jié)束后,老師要給張某的父親留一個聯(lián)系方式,令我驚奇的是,張某的父親表現(xiàn)的相當無所謂和冷漠,就是默默的接受了,連聲謝謝也沒有。那天之后,這個案子基本就沒什么音信了,直到昨天,老師給我發(fā)來了檢察院下達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這個案子徹底塵埃落定,不出意外的話,張某將在六個月的考驗期內(nèi)接受檢察院的監(jiān)督,免于受到追訴。


? ? ?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為社會廣泛關注,我并不是多么了解未成年犯罪的原理和相關預防處置制度,只是對此抱有一顆刑法學人皆有的熱心。之前在看李玫瑾教授的犯罪心理學課程時,印象最深的就是李教授的每一節(jié)課,每一個案例,深究每一行為人犯罪心理的形成,無一能與未成年時期父母、家庭以及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脫得開關系。張某可以說是一個雖不顯著,但是極為普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了。一方面,家庭經(jīng)濟的相對拮據(jù)以及原生家庭的問題注定他無法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另一方面,良莠不齊的社交網(wǎng)絡使這樣一個心智尚未健全便離開學校進入社會的未成年人深陷其中,且由于缺乏辨識能力,極其容易的受到了網(wǎng)絡不良文化和不良社交的影響。好在這種趨勢在他身上還沒有發(fā)展多久、發(fā)展到多嚴重就被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及時發(fā)現(xiàn),一套“組合拳”,讓他在領略到犯罪后果的是何等痛苦的同時獲得來自檢察院的引導、教育和監(jiān)督,至于之后他能夠發(fā)展成為什么樣的人,我只能寄期望于其父母以及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教導能夠使他在他這個最方便浪子回頭的年紀回心轉(zhuǎn)意,余下的便也無能為力了。

? ? ? ? 從這個案子里,能夠窺見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的一些問題,比如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審前羈押場所、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措施在執(zhí)行上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別無二致(至少在最長羈押期是一致的)等等。但是最令我感到惋惜的,是本來能夠發(fā)揮很大作用的社會調(diào)查報告,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在本案中發(fā)揮充足的作用,具體而言,制作的過于簡略,沒有區(qū)別幾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態(tài)的區(qū)別,也沒有深挖他們在原學校、原社會關系中的表現(xiàn)與除父母外其他認識他們的人的評價。制度的缺失固然不好,但可以通過制度移植或者獨創(chuàng)將其完善。有制度但是執(zhí)行不到位,則是唯依靠頒布制度所不能改善的。

? ? ? ? 最后聊幾句題外話吧。為什么我能夠成功的推測出檢察機關會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而我的老師,執(zhí)業(yè)時間長達十三年的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卻沒有預見?并不是我要自吹自己天賦異稟什么的,原因很簡單,無非是在去檢察院前一天我用周三一整天的時間看案卷,而老師周二才收到卷,由于忙其他工作只是簡單把卷過了一遍。經(jīng)驗重要嗎?太重要了,換一個案子,給我們同樣的時間,我將將把基本事實縷出來,而她能夠把初步的閱卷筆錄和質(zhì)證意見整理完畢。但是這一切都是建立在一個基礎上——閱卷,認真的閱卷,進一步說,就是對案件的認真對待,否則光憑直覺和經(jīng)驗怎么都會有失算的時候。(當然沒有指責老師不認真的意思,畢竟認真看卷這件事就是她教給我的)

? ? ? ? 對律師而言,一個失算、失誤只不過影響他一個極為抽象的所謂職業(yè)聲譽和一時的收入;而對當事人而言,輕則徒增本可避免的牢獄之災或者財產(chǎn)損失,重則枉受刑獄之苦,同時降低社會對司法之公信力。之前看陳瑞華教授的刑事訴訟法教材時,看到他舉了幾個所謂“無效辯護”的案例: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指定的辯護人卻僅以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為辯護意見,最終一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被告人即以未得到有效辯護為由上訴,二審法院認可了該理由,在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同時,律協(xié)也給予了這名辯護人一定的處分。但是現(xiàn)實中有多少刑事辯護律師真的就把“初犯、偶犯、惡性小”當成了“三宗寶”,而也未見得多少被告人為自己未能得到有效辯護為由申訴的,不禁一聲長嘆。時至今日,我不想再論證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yè)道德,只是從一個最基本的工作道德而言,認真都是那么重要??次椅恼碌挠泻芏嗤瑢W,未來要從事法律工作,或多或少會接觸到刑事辯護和閱卷,謹以此文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