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公司變更工作地點未上班,是否屬于曠工行為呢?
案列解析:
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務(wù)合同,工作地點為青島某寫字樓。今年年初公司因業(yè)務(wù)需要通知王某去湖北分公司上班,周某由于某些原因不同意公司的做法且未去分公司報道,公司就以曠工為由對王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王某于是將公司訴至勞動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那么對于公司單方面更改員工工作地點的行為是否合法呢?王某拒絕履行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曠工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應(yīng)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該公司單方面更改工作地點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擅自接觸勞動合同應(yīng)賠償王某賠償金。且王某拒絕后無法正常提供勞動的情形,不能簡單的認(rèn)定為曠工。
那么,如果公司以長期出差的原由,派遣員工去分公司工作,是否屬于變更工作地點,又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呢?下一篇小編將為大家詳細(xì)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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