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訴-16-第二審程序


16-第二審程序(針對沒有生效的裁判的糾錯)
上訴
主體
獨立的上訴主體
被害人以外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獨立的上訴主體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須經被告人同意
理由
無須理由
形式
書面
口頭
途徑
通過原審法院或者二審法院
抗訴
主體
抗訴主體
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起二審抗訴
最高檢不能提起二審抗訴
申請抗訴的主體
公訴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抗訴權
只針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
理由
確有錯誤
形式
書面
途徑
通過原審法院
全面審查原則(目的:糾錯)
有無上訴和抗訴
事實、證據和法律
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
刑事與附帶民事部分
實體與程序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全面審查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 ? ? ? ? 全案不生效,自動被帶入二審程序
注意
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
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上訴不加刑原則
含義
只有在被告方一方提出上訴的時候,上訴不加刑才能使用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例外: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
上訴不加刑的刑包括三個內容:刑種、刑期、刑罰的執(zhí)行方法
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對被公安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如何加刑
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fā)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fā)回重新審判
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共同犯罪中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具體到每個人)
一并原則
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分離原則
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對于被抗訴的人可以加刑
二審的審理程序
方式
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上訴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
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案件
被告人被判處死緩的上訴案件,雖不屬于“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對上訴、抗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guī)定的違法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fā)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不開庭審理的方式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地點
案件發(fā)生地,原審、二審法院所在地
檢察院派員出庭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 ? ? ? ? 二審開庭審理的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檢察院閱卷
第二審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
注意:受理后不一定開庭
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
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對新證據的處理
第二審期間,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交新證據的,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查閱、摘抄或者復制
審理程序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裁定有爭議的問題或者有疑問的部分進行
死刑案件的二審
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必經程序
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復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共同犯罪的二審
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準許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自訴案件的二審
二審的反訴
二審反訴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注意
二審的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可以調解
二審的調解、和解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二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
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裁定
因為沒有和解書
宣判
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審
處理刑事不以民事為基礎,但處理民事必須以刑事為基礎
刑民都上訴
刑事未生效,民事未生效
按二審程序一并改判
只針對刑事上訴、抗訴
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
民錯
刑事按二審,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先刑后民
只針對民事上訴
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
刑錯
對刑事案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防止先民后刑
二審審理后的處理
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直接改判
應當改判
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
可以改判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發(fā)回重審
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法院重新審判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多只能發(fā)回重審一次
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
違反回避制度的
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注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檢察人員沒有出席的,不屬于以上5種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開庭審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沒有出庭的,不屬于以上5種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
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并不意味著辯護人必須出庭,其也可以不出庭
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