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訴-15-第一審程序


15-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庭前審查(銜接檢察院起訴和法院開庭審理)
內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jù)
方式
程序性審查
處理
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負有案卷材料、證據(jù)
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應當退回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不屬于本案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應當退回檢察院
控審分離
檢察院責任自負
法院認為檢察院起訴移送的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需要補充材料的
應當通知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
檢察院不補送,法院照常開庭審理
有訴必審
宣告被告人無罪,檢察院根據(jù)新的事實、證據(jù)材料重新起訴的
應當依法受理
經(jīng)法庭審理,在依法作出判決時,對前案作出的判決,不予撤銷
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檢察院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重新起訴的
應當退回檢察院
《刑訴法》第16條第2-6項
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檢察院
退回檢察院的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
應當依法受理
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不影響公檢法追究責任
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開庭10日前
起訴書副本
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開庭5日前
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jù)的相關情形
開庭3日前
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
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庭前會議(針對程序問題)
目的
提高庭審效率
召開主體
審判人員
非審判長
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
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社會影響重大的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參與主體(控辯雙方)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注意
召開庭前會議,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 ? ? ? ? ? 被告人沒有參加庭前會議的權利
針對的問題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不需要處理)
管轄異議
回避
申請調取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證據(jù)
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
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庭前會議應當歸納事實、證據(jù)爭點
程序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jù)材料有無異議
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
對無異議的證據(jù),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不能省略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可以調解
庭前會議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法庭審判
開庭審理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辯護人經(jīng)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例外: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宣布開庭
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新增)
法庭調查(事實證據(jù))
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被害人陳述
訊問、詢問被告人
詢問被害人
詢問證人、鑒定人
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后辯方
先人證、后物證
人證又分先活人后不能出庭的人的筆錄
發(fā)問被告人的規(guī)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fā)問
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fā)問須經(jīng)審判長許可
被告人沒有對公訴人的訊問如實回答的義務
對人證的調查
詢問證人、鑒定人的順序
誰提請通知的,誰先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的規(guī)則
單獨詢問
證人、鑒定人不能旁聽案件
發(fā)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不得以誘導方式發(fā)問
不得威脅證人
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jù)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fā)表意見
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專家輔助人
參加訴訟的方式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作用
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非正據(jù)
法院的處理
法院對于該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 ,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人數(shù)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2人
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shù)
注意
鑒定人無人數(shù)要求
出庭規(guī)則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guī)定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有專門知識的人屬于回避的對象
民訴中不是回避對象
法庭調查權
條件
對證據(jù)有疑問
必要時,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jù)進行調查核實
手段(無搜查權)
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是否需要通知控辯雙方到場
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是否需要當庭質證
對控辯雙方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jù),應當經(jīng)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例外:經(jīng)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jīng)]有異議
新證據(jù)問題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證據(jù),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
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jù)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辯護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提交的證據(jù),參照適用上述規(guī)定
補充偵查(針對新情節(jié))
已收集未移送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fā)現(xiàn)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而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移送
未收集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的,可以建議補充偵查
法庭辯論
范圍
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jù)
與法庭調查相同
法律
原則
先控方,后辯方(法庭結構圖的逆時針順序)
公訴人(發(fā)表公訴詞)→ ? ? ? ?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 ? ? ? ?→ 被告人 ? ? ? ? ?→辯護人
發(fā)現(xiàn)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新事實的處理
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調查
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評議和宣判
評議一律不公開
宣判一律公開
當庭宣判
定期宣判
判決的種類
有罪判決
無罪判決
查清確實無罪
證據(jù)不足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
前提:事實證據(jù)表明有罪
不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
精神病人,不予處罰的
認罪認罰案件中對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的采納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例外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模?strong>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 法院量刑裁判權 ? ? ? ? ? ?+ 以“法院”為中心
變更罪名
判決事實與起訴事實一致的,法院可以直接變更罪名
= 事實一致,只是罪名錯誤
注意
審判期間,法院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針對新事實
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內未回復意見的,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 不告不理
審理過程的中斷(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終止審理)
延期審理
→ 人的主觀原因,法院可以預見恢復庭審
情形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新證據(jù),法院同意的
回避
補充偵查
變更、追加起訴的
公訴人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 需要調查核實的
簡轉普的案件,公訴人需要為出席法庭進行準備的
檢察院在二審中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不能在法定期限完成的
是否需要申請
需要
裁決方式
決定
適用階段
法庭審理過程中
停止活動
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
期間的計算
計入審限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新證據(jù),法院同意的
申請回避
重新計算(階段會變化)
補充偵查
變更、追加起訴
中止審理
→ 客觀問題,法院難以預見恢復庭審
情形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脫逃的
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是否需要申請
無須
適用階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
停止的活動
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期間的計算
不計入審限
原因:中止時限較長
終止審理
情形
《刑訴法》第16條第2-6項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無罪,法院經(jīng)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一步: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第二步: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無罪,法院經(jīng)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在違法所得的沒收案件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
恢復正常程序
是否需要申請
無須
裁決方式
裁定
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警告、訓誡
強行帶出法庭
罰款
拘留
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簡易程序
適用范圍
審級
基層法院
第一審程序
條件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注意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jīng)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程序提起
法院主動+被告人同意
檢察院建議+法院、被告人同意
審判組織
合議庭或者獨任庭
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合議庭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
注意
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對被告人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轉由合議庭審理
審理程序
傳喚、送達簡便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保證控辯審三方存在
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
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必經(jīng)程序
審理程序簡便
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必經(jīng)程序
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
可以當庭宣判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速裁程序
適用范圍
審級
基層法院
第一審程序
案件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認罪認罰
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不適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隊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仁马椷_成調解或者和解協(xié)議的
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程序的提起
檢察院建議+法院、被告人同意
審判組織
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審理程序
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在判決宣告前必須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應當當庭宣判
審理期限
法院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審結
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與速裁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相同
速裁程序向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轉化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
其中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異同
相同點
審級
基層法院
第一審程序
送達
不受普通程序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
不同點
適用條件
不適用的情形
審判組織
宣判
審理期限
量刑程序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
調解
純自訴案件、公訴兼自訴案件的,可調解
公訴轉自訴案件的 ,不可調解
應當制作調解書
注意附帶民事訴訟中調解書的例外
簽收時生效
和解
三類自訴案件均可和解
撤訴
裁定按撤訴處理
自訴人經(jīng)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準許中途退庭
比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傳喚一次
申請撤訴
法院應審查是否為自愿撤訴
注意
在宣告判決以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先審查,再裁定是否準予撤回起訴
反訴
純自訴案件、公訴兼自訴案件的,可反訴
公訴轉自訴案件的 ,不可反訴
對象:自訴人
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案件性質應相同,為純自訴案件或者公訴兼自訴案件
提出期限為自訴判決宣告前
可分性
自訴人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
告知其放棄告訴或者不參加訴訟的法律后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開庭審理
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jù)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審理期限
被告人被羈押的
普通程序
2+1+3+X
被告人未被羈押的
受理后6個月以內宣判
單位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
管轄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
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訴訟代表人
確定
一般情況
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例外
法庭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 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優(yōu)先做證人、被告人
出庭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因客觀理由無法出庭,或者 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權利
享有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有最后陳述權
補充起訴
涉案財物的處理
審理障礙
判決、裁定和決定
適用對象
判決
實體問題
裁定
程序問題
部分實體問題
決定
程序問題
適用階段
適用機關
表現(xiàn)形式
排他性
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