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買過期食品求“索賠”被抓獲,合理維權和違法犯罪的邊界在哪?
專買過期食品要求“索賠”被抓獲,合理維權和違法犯罪的邊界在何處?
揚子晚報網(wǎng)9月14日訊 (通訊員 陸裕順 趙明權 記者 王國柱)截至目前,江蘇泰興警方偵辦的一起敲詐勒索案件中的20多位受害人,向警方明確表示愿意協(xié)助公安偵辦案件,并可提供相關視頻證據(jù),此案先期抓獲的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一人被提請逮捕,一人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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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下午,江蘇泰興的某家超市里來了兩個年輕人,他們在店里左顧右盼,仔細挑選后買了兩袋紅糖,一共25塊錢。誰知付款之后,兩人立馬告訴店主紅糖過期了,要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店主雖然不情愿,但迫于自己確實做錯了事,只好給兩名年輕人退了錢,還塞了200元現(xiàn)金和4包香煙,總共價值近300元余元??粗鴥擅贻p人開車離去的身影,店主越想越生氣,便報了警。
通過對監(jiān)控錄像的調查及沿途天眼的取證,警方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蹤跡,并一舉抓獲。經(jīng)查明,犯罪嫌疑人左某某早在兩年前已有詐騙前科,而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凌某年僅17歲。
兩人交代,自5月24日以來,他們先后在四省十多地流竄作案,以鄉(xiāng)鎮(zhèn)小型超市為主要目標,發(fā)現(xiàn)有過期食品后,先付款購買,再以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為要挾,并要求超市業(yè)主以10倍售價作為“賠償”條件,敲詐作案數(shù)十起,總額四萬余元。
但他們的行為真的構成敲詐勒索罪嗎?讓我們一一道來。
其一,他們的“索賠”行為是否有法可依?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五條。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說,即使是兩包共價值25元的紅糖一旦過期,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1000元,他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其二,他們的“索賠”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務,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該二人請求索賠的要求具有合法性,不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雖出言“威脅”,但該“威脅”的內容也僅為“向市場管理監(jiān)督局舉報”的合理訴求,缺乏暴力性與非法性,故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其三,類似案件是否有前車之鑒?
無獨有偶,近日,一位遼寧沈陽的小伙也特地到超市等場所購買過期面包,向超市索賠十倍賠償或要求給付1000元人民幣。如若遭遇拒絕,他便直接通過法院向超市提起訴訟。雖說一審階段20件索賠案全都敗訴。但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這20件索賠案陸續(xù)進行了改判,撤銷了一審法院不支持索賠的判決,改判“退一賠十”。
一審法院認為,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其行為具有牟利性,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訴訟資源;而從二審法院的改判中不難看出,相較于追究小伙刻意購買過期食品的真實目的,食品、藥品等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顯然更為重要,筆者也更加贊同二審法院的觀點。
該案若當真被作為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無疑會成為民眾合法維權的絆腳石——試想,該案發(fā)生后,當我們再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時,似乎已沒有了找商家要求十倍賠償或1000元賠償金的勇氣,我們會害怕被商家反咬一口,甚至還有遭受牢獄之災的風險。
讓人民心寒,這無疑是法治的悲哀。針對此案,我們更期待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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