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豪威】好心借車反成仇,這份保險千萬別漏了!
好朋友借車,到底借不借?
不借,兩個人傷了和氣;
借了,不出事故萬事大吉,出了事故反目成仇。
下滑先看看案例怎么說?!
案例分析


近日,借車的好朋友吳師傅因為借車后出交通事故和車主小胡鬧掰了,將小胡告上法院。去年9月份,吳師傅駕駛小胡的私家車到旅順辦事,小胡坐在副駕駛位置,在行駛過程中,吳師傅雙黃線掉頭,與小云駕駛的一輛小貨車相撞,導致小云腿部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吳師傅因雙黃線掉頭,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云超速行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外,小胡的轎車在事故發(fā)生時強險剛剛到期,還沒來得急續(xù)保。由于吳師傅駕駛的小轎車沒有交強險,小云出院后,將吳師傅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經(jīng)司法鑒定所鑒定,小云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吳師傅賠償小云各種損失5萬余元。
法院判決后,吳師傅心里覺得委屈,“如果小胡的車有保險,自己也不用賠小云的損失,這責任應當由小胡承擔”。因此,吳師傅遲遲不愿意給小云錢,小云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裁定對吳師傅拘留15天,沒辦法,吳師傅付給了小云5萬元。
小胡的車沒交強險,自己替她買單。吳師傅越想越氣,于今年4月份,將小胡起訴到法院,以小胡沒有為自己的愛車投強險為由,賠償自己5萬元。吳師傅認為,小胡未給自己的車投交強險,導致自己在肇事后,本來應當由保險公司理賠的損失,自己掏腰包,小胡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屬于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fā)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復中作出了說明。
01
《最高人民法院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
合法合規(guī)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guī)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03
合法合規(guī)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diào)整。
(案例分析及法律建議均由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商提供,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