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魯迅訴民國教育部案
? ? ? ? 其實按書里所說,民國平政院的典型行政訴訟還有一件“劉建訴國務總理無故免職案”,但奇怪的是互聯(lián)網(wǎng)上均找不到相關(guān)資料,我又沒有黃源盛著 《民初平政院判決書整編與初探》這本書。所以今天看一個比較有名的案件。

? ? ? ? 1925年8月12日因支持北京女子師范大學學潮(其實就是《紀念劉和珍君》的時代背景),魯迅被段祺瑞政府的司法總長兼教育總長章士釗呈請免除其教育部儉事職務。經(jīng)研究民國經(jīng)濟的學者考證,魯迅的這份工作在當時確實是收入比較可觀。章士釗呈文云:“茲有本部僉事周樹人,兼任國立女子師范大學教員,于本部下令停辦該校以后,結(jié)合黨徒,附合女生,倡設校務維持會,充任委員。似此違法抗令,殊屬不合,應請明令免去本職,以示懲戒(并請補交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核議,以完法律手續(xù))。”次日,段祺瑞明令照準。
? ? ? ? 1925年8月22日,魯迅向平政院遞交訴狀,控告教育總長章士釗“無故將樹人呈請免職”,懸請“按律裁決,以保障民權(quán)施行”。按魯迅所說:“樹人充教育部僉事,已十有四載,恪恭將事,故任職以來展獲獎敘。教育總長章士釗竟無故將樹人呈請免職,查文官免職,系懲戒處分之一。依《文官懲戒條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須先交付,懲戒始能依法執(zhí)行。乃濫用職權(quán),擅自處分,無故將樹人免職,顯違《文官懲戒條例》第一條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條之規(guī)定。此種違法處分,實難自甘緘默?!苯逃看疝q稱:原本對魯迅革職一事,擬循例交付懲戒委員會作出結(jié)論,但迫于形勢嚴重,如果不及時作出革職決定,恐怕事態(tài)更行擴大,且群相效尤,更為不堪。
? ? ? ? 魯迅的辯護詞除了程序以外還有兩項主要論點:章士釗所主張之不當行為,皆非控方在部行為,而是在授課學校之行為,也就是說,北女師大教員周某與教育部職員周某,應認定為兩種不同的身份,不可混為一談。章士釗處分理由的重要一點,是魯迅支持學生鬧事,擔任北女師大校務維持會委員。而魯迅主張,自己收到委任狀為8月13日,章士釗作出處分則是8月12日。不存在支持學生鬧事的處分事實。
? ? ? ? 魯迅于1926年3月23日收到裁決書。裁決書判定:“教育部之處分取消之?!薄捌淅碛墒牵骸氨桓嫱^k國立女師大學,原告兼任該校教員,是否確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證明??v使屬實,涉及《文官懲戒條例》規(guī)定范圍,自應交付懲戒,由該委員會依法議決處分,方為合法。被告邃行呈請免職,確與現(xiàn)行規(guī)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辯內(nèi)稱原擬循例交付懲戒,其時形勢嚴重,若不采用行政處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語,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將原告停職或依法交付懲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須采取非常處分?答辯各節(jié)并無理由,據(jù)此論斷,所有被告呈請免職之處分系屬違法,應予取消。茲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決如主文?!?/p>
? ? ? ? 但其實于1926年1月26日,在平政院還沒有對案件作出裁決之時,新任教育總長易培基就簽署命令,恢復了魯迅的職務。

本文主要參照楊臨宏主編,《行政訴訟法原理與制度》,云南大學出版社,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