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1950年8月13日 削減德國科學家在蘇聯(lián)導彈計劃中的工作

1950年8月13日,蘇聯(lián)部長會議頒布了3456-1446號決議,決定減少使用德國科學家。
以下是一封含有3456-1446號決議內容的信件:




以下是機翻內容:
蘇聯(lián)航空工業(yè)部副部長P.V. 杰緬季耶夫同志給1號、2號和456號工廠負責人P.P. 斯米爾諾夫同志、N.D. 庫茲涅佐夫同志和V.P. 格盧什科同志的信,內容涉及組織實施蘇聯(lián)部長會議1950年8月13日關于航空工業(yè)部系統(tǒng)繼續(xù)使用德國專家和工人的第3456-1446號決議。
1950 年 8 月 19 日。
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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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lián)部長會議 1950 年 8 月 13 日關于航空工業(yè)部系統(tǒng)繼續(xù)使用德國專家和工人的第 3456-144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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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責成航空工業(yè)部審查為執(zhí)行航空工業(yè)部任務而雇用的德國專家和工人的組成,只保留最合格的設計師、工程師和工人,人數(shù)為 850 人(第一工廠400人,第二工廠4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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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航空工業(yè)部在征得留蘇專家和工人的普遍同意后,與他們簽訂留蘇期間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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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guī)定航空工業(yè)部系統(tǒng)雇用的留蘇德國專家和工人的逗留期限為 195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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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留在蘇聯(lián)的德國專家和工人適用蘇聯(lián)現(xiàn)行的勞動法,允許他們請假,并有權在療養(yǎng)院和休養(yǎng)所治療(根據(jù)蘇聯(lián)部長會議 1947 年 8 月 17 日第 2891-932 號法令批準的指示),支付疾病津貼,在喪失工作能力和殘疾的情況下支付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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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示蘇聯(lián)國家安全部在與德國專家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個月內,向德國專家和工人及其家屬發(fā)放證件--"外國人居留證"(無需出示本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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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德國專家及其家庭成員在民事登記處登記民事法律行為(德國人之間的婚姻、子女出生和死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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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了限制德國專家和工人對航空工業(yè)工作的了解,只允許高級官員(總設計師及其副手)參與秘密工作,而且僅限于完成分配給他們的任務所必需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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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權航空工業(yè)部將在該部系統(tǒng)工作的德國專家和工人人數(shù)減少 364 人,取締低技能、殘疾和老年工人,并在一個半月內將他們連同家屬送回德國,送回他們以前居住的地方(蘇聯(lián)占領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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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責成鐵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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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據(jù)航空工業(yè)部的時間表和要求,按條件和數(shù)量為前往德國的德國專家和工人及其家屬以及他們的財產提供必要數(shù)量的客貨車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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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組織將上述德國專家和工人通過波蘭和德國的鐵路運送到蘇聯(lián)境外的目的地--德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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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允許前往德國的德國專家和工人免費攜帶家用物品,沒有重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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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成蘇聯(lián)財政部根據(jù)鐵道部和航空工業(yè)部提交的報告,為此撥付必要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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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責成蘇聯(lián)駐德國管制委員會協(xié)助已返回德國的德國專家,為他們提供交通工具,將他們從鐵路終點站送往居住地,在他們以前居住的公寓和住宅中為他們提供住宿,并為他們安排就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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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責成蘇聯(lián)內務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護送列車,將離境的德國專家及其家屬送往目的地--德國的德紹市,并責成航空工業(yè)部調派必要數(shù)量的內務部代表陪同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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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允許前往德國的德國專家和工人按規(guī)定的匯率將他們的貨幣儲蓄以及他們所認購的蘇聯(lián)國內貸款債券換成德國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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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授權航空工業(yè)部向即將離開德國的德國專家和在德國的工人發(fā)放一次性補貼,金額為每個工人三周的工資和每個家庭成員工資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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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成蘇聯(lián)財政部根據(jù)航空工業(yè)部的建議,為此劃撥必要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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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蘇聯(lián)部長會議的上述決議,我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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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工廠負責人 P.P. 斯米爾諾夫同志、第二工廠負責人 N.D. 庫茲涅佐夫同志和第 456 工廠負責人 V.P. 格盧什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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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據(jù)與航空工業(yè)部商定的名單,準備向德國派遣德國專家和工人及其家屬,以及德國專家和工人的遺孀和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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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10 天內向其主要部門提交關于向德國派遣德國專家和工人所需的鐵路客運和貨運車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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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 10 天內向其主要部門提交關于可用蘇聯(lián)內部貸款的貨幣儲蓄和債券的信息,以便將其兌換成德國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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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向德國派遣德國專家和工人后,根據(jù)蘇聯(lián)部長會議的決議,向其主要部門提交與向德國派遣德國專家和工人有關的財政支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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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工廠負責人P.P. 斯米爾諾夫同志和第二工廠負責人N.D. 庫茲涅佐夫同志應確保組織與其余德國專家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并協(xié)助他們獲得居留證和執(zhí)行蘇聯(lián)部長會議決議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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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工廠負責人N.D. 庫茲涅佐夫同志指派其負責特殊問題的助理斯韋什尼科夫同志負責護送德國專家和工人前往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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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長
蘇聯(lián)航空工業(yè)部副部長 P. V. 杰緬季耶夫
(所以斯米爾諾夫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