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犯名譽權的常見行為有哪些?
網絡侵犯名譽權常見行為有:在微博,抖音或微信等自媒體平臺發(fā)布侵權言論,在貼吧論壇發(fā)布侵權文章或信息等。判定被訴行為是否侵權,主要從四點考慮:1.侵權行為是否存在2.名譽權受損結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的過錯。
當事人常遇幾種情形:
1、侵權行為的依據不足。
證據保全是名譽權案件原告的核心關鍵。利用社交平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具有隱蔽性、易刪除、傳播快、影響廣等特點,被侵權方如果不能及時保全證據,極有可能導致侵權行為結果消失等被動局面,進而導致因缺少基礎證據而敗訴之后果。
2、 對侮辱和誹謗構成要件的認定問題。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口頭或文字方式公然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或人格的行為。前者著重強調行為或語言本身對人格尊嚴的攻擊性;后者強調內容的失實性。

3、 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是法院判定賠償責任和金額的主要依據。如前所述利用互聯(lián)網侵犯名譽權行為之特點,侵權行為因傳播快、影響廣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名譽損害快速而巨大,但是,被侵權人很難進行量化,在沒有量化損失證據的前提下,法院很難做出令原告滿意的賠償金額的判決。
4 、侵權行為人存在過錯的依據不足等問題。
被訴侵權行為內容的失實性及違法性認定是法院審判的核心工作之一。原告需要舉證證實涉案行為及內容的虛構及違法性質,尤其需要證實被訴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事實;被告抗辯,則需要證實涉案行為及內容與真實情況相符;法院根據證據規(guī)則要求評價雙方主張及證據的優(yōu)劣后,做出認定。
5 、較高的程序性要求問題
被侵權人向案件相關網絡平臺發(fā)出權利聲索通知,否則,網絡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在訴訟過程中,被侵權人提出了信息發(fā)布者真實身份信息的請求,通常也被限定在有限的內容范疇內,比如姓名、住址等,無法確保后續(xù)維權行為有效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