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訊!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承辦案件入選司法部案例庫
近日,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同志撰寫的《律師受委托代理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二審案》作為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和規(guī)范性的指導案例,被司法部列入全國司法行政案例庫,并在中國法律服務網(12348中國法網)刊登,入選司法部案例庫。
據悉,該入選案是許小軍律師2022年2月的時候接受了被告人方某某的委托,代理其與靳某某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案。在接到委托后,他就認真查閱一審案卷,詳細了解該案的具體情況,通過對證據和客觀事實的梳理,確定了代理思路和方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許律師把案件事實與在卷證據認定存在異議之處,全部向法庭予以陳述,最終法庭采納了許律師的代理意見,裁定撤銷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極大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筆者問起許律師承辦該案入選司法部案例庫有什么感想?許小軍說道,律師辦案貴在精細,一定要把握好法律關系。律師作為一名社會醫(yī)生,既要有看準病的能力,也要有開藥方的魄力,這樣才會雨后有晴天,才會受到當事人的贊許,得到社會的認可。
本案中,刑事被告人是一位精神病人,但對于受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理應得到賠償。但是精神病人被告自己賠償還是其法定監(jiān)護人賠償,在實務中確實存有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可以準許。”該法條明確規(guī)定了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僅有五類,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未規(guī)定在其中。
雖然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p>
但國內法學界對監(jiān)護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存在爭議,且我國法律對刑事責任能力與侵權行為能力、侵權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責任能力等概念的區(qū)別與聯系沒有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根據民法及刑法的基本原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并非等同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也并非等同于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
民事責任的設計,從保護受害人受損害的權利得到彌補的目的出發(fā),一般貫徹“有損害就要有補償”的理念,責任承擔只需考慮損害程度,無需考慮侵權人或者違約人的主觀狀況、侵權或者違約手段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雖然對其犯罪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受損,但并不當然地影響其對民事行為的辨認能力,因此,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并未當然的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一般情況下應自行對其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從民法的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歸責原則考慮,如果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明確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又明顯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造成其犯罪的,且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又無民事賠償能力的,也可由其監(jiān)護人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于犯罪后才被鑒定出患有精神病并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不應判決其監(jiān)護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在該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雖然司法機關對被告人評定刑事責任能力,但附帶民事原告靳某某忽略了對其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才導致二審法院對于監(jiān)護人存在爭議而發(fā)回。
此次成功入選,標志著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及許小軍律師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在客戶、法院認可的基礎上,更得到了國家最高司法行政部門的肯定。
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建于2017年,是指在司法行政系統(tǒng)內分專業(yè)選編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利用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建立起來的專業(yè)數據庫,包括監(jiān)獄、戒毒、社區(qū)矯正、法治宣傳教育、律師、公證、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考試、司法鑒定、行政應訴和行政復議等11個方面42類案例。
入選的案例均為近年來的經典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導性、代表性和時代性,充分代表律師在本業(yè)務領域中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彰顯律師在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文/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