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翻】斯坦福哲學百科:實驗哲學(Experimental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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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哲學
首次發(fā)布星期二Dec 19,2017
實驗哲學是一種跨學科的方法,它匯集了以前被認為是不同領域的思想。具體來說,實驗哲學的研究匯集了兩個關(guān)鍵要素:
1.?傳統(tǒng)上與哲學相關(guān)的問題和理論框架;
2.?傳統(tǒng)上與心理學和認知科學相關(guān)的實驗方法。
雖然實驗哲學是統(tǒng)一的這種廣泛的方法,有一個實驗哲學項目的多樣性。一些人使用實驗證據(jù)來支持一個“否定的程序”,挑戰(zhàn)分析哲學中更傳統(tǒng)的方法,其他人使用實驗數(shù)據(jù)來支持關(guān)于傳統(tǒng)問題的積極主張,還有一些人探索人們通常如何思考和感受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本身很重要。
本條目簡要介紹了當代實驗哲學的核心目標。然后,它回顧了最近的實驗工作的消極程序,自由意志,道德判斷和認識論。最后,我們討論了對整個實驗哲學領域的主要反對意見。
·?1.概覽
·?2.實驗哲學研究?
o?2.1消極方案?
§?2.1.1多樣性論證
§?2.1.2敏感性論證
o?2.2自由意志和道德責任
o?2.3道德判斷的影響
o?2.4認識論
o?2.5其他主題
·?3.對實驗哲學的挑戰(zhàn)?
o?3.1質(zhì)疑直覺在哲學中的作用?
§?3.1.1哲學家不依賴直覺
§?3.1.2哲學家不應該依賴直覺
o?3.2捍衛(wèi)特權(quán)直覺而不是普通實驗參與者的直覺
o?3.3這是哲學嗎?
·?參考書目
1.概覽
實驗哲學是一種相對較新的方法,通常被理解為僅在21世紀初才開始。這種新方法的核心是使用更典型的與社會科學相關(guān)的方法來追求哲學問題的想法。
在實驗哲學研究的廣泛旗幟下,人們發(fā)現(xiàn)使用各種各樣的方法和目標的工作(參見,例如,Schwitzgebel&Rust 2014; Meskin等人2013;Bartels&Urminsky 2011)。盡管如此,大多數(shù)實驗哲學的研究都使用了一系列密切相關(guān)的方法,這些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涉及到對直覺的研究。本節(jié)的其余部分旨在描述實驗哲學家使用這些方法所追求的不同項目及其與哲學中更廣泛問題的相關(guān)性。
探索直覺的實踐起源于一種更傳統(tǒng)的哲學方法,這種方法比實驗哲學的誕生早得多(見關(guān)于直覺的條目)。在這種更傳統(tǒng)的方法中進行的研究通常依賴于這樣一種想法,即我們可以通過觀察關(guān)于某個主題的直覺來在該主題上取得進展。例如,在認識論中,有人建議,我們可以通過觀察某些狀態(tài)是否算作知識的直覺,在有關(guān)知識本質(zhì)的問題上取得進展。同樣,在道德哲學中,有人建議,我們可以通過觀察某些行為人有義務執(zhí)行哪些行為的直覺,在道德義務問題上取得進展。類似的方法在哲學的許多其他領域也得到了提倡。
在精神分析傳統(tǒng)中,有一個關(guān)于如何理解這種傳統(tǒng)方法的復雜文獻。有些人認為直覺的研究讓我們洞察概念(Jackson 1998),其他人認為直覺的研究讓我們更直接地洞察這些概念挑選出的實際屬性或關(guān)系(Sosa 2007),還有一些人認為這種構(gòu)思項目的整個方式是錯誤的(例如,Cappelen 2012)。
根據(jù)實驗哲學與先前傳統(tǒng)的不同關(guān)系,將現(xiàn)有的實驗哲學研究劃分為不同的項目是很常見的。以這種方式劃分事物,我們可以得出實驗哲學的三種基本研究類型。
首先,一些實驗哲學研究與這種更傳統(tǒng)的直覺使用有著純粹的“負面”關(guān)系。這樣的研究旨在提供證據(jù),證明在更傳統(tǒng)的工作中使用的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是有缺陷的或不可靠的。例如,有人認為,直覺在人口統(tǒng)計學因素(諸如性別或種族)上不同,或者它們受到順序效應的影響,或者它們可以受到附帶情緒(例如,情緒)的影響。Weinberg等人,2001年;BuckwalterStich 2014&;Swain等人,2008年;Cameron等人,2013年)。在直覺顯示出這些效果的程度上,有人認為,我們不應該不加批判地依賴直覺作為解決實質(zhì)性哲學問題的方法。這個第一個項目被稱為“消極的”,因為它不打算在最初的哲學問題上取得進展(例如,關(guān)于知識的本質(zhì)),但只是為了反對解決這個問題的特定方法(訴諸直覺)。
這個項目在哲學家中引發(fā)了大量多方面的文獻,對它的元哲學含義感興趣(Brown 2013 b;卡佩倫2012年;2015年德國溫伯格2007;Weinberg等人,2010年;Williamson 2007)。這篇文獻探討了這樣一個問題,即關(guān)于人們直覺模式的經(jīng)驗事實是否能給我們改變哲學實踐的理由。這方面的工作大部分都與先前的哲學工作密切相關(guān),這些工作更廣泛地涉及直覺在哲學中的作用。
第二,實驗哲學的一些研究,目的是在分析哲學中激發(fā)先前工作的那些問題上取得更大的進展。因此,本研究將認識直覺視為在認識論中取得進步的一種方式,將道德直覺視為在道德哲學中取得進步的一種方式,等等。追求這第二個項目的實驗哲學家們提供了各種不同的解釋,說明關(guān)于直覺的事實如何在這些哲學問題上取得進展,但最常見的方法是提出一些關(guān)于在特定領域產(chǎn)生直覺的潛在認知過程的特定假設。因此,這一假設可以幫助我們評估在這個領域中哪些直覺值得我們信任,哪些應該被簡單地駁回或忽略(Gerken 2017;Leslie 2013;Greene 2008;Nagel 2010)。
這第二個項目的工作激發(fā)了一定數(shù)量的元哲學辯論,但它對哲學文獻的主要影響不是在元哲學的層面上,而是在對個別哲學問題的討論中。因此,對認識論語境論感興趣的哲學家討論人們關(guān)于知識的直覺的實驗(DeRose 2011),對不相容論感興趣的哲學家討論人們關(guān)于自由意志的直覺的實驗(Bj?rnsson&Pereboom 2014;Vargas 2013),對因果關(guān)系的干涉主義解釋感興趣的哲學家討論了人們關(guān)于因果關(guān)系的直覺的實驗(Woodward 2014)。這方面的工作通常不會主要關(guān)注關(guān)于直覺在哲學中的作用的更抽象的理論。相反,它更多地借鑒了關(guān)于所研究的特定主題的理論(知識理論,自由意志,因果關(guān)系)。
第三種類型的研究正在進行的實驗哲學是不關(guān)心的任何一種方式的項目所追求的更傳統(tǒng)的分析哲學;它只是在做完全不同的事情。具體地說,在許多情況下,實驗哲學家并沒有把人們對某個主題的想法和感受看作是在該主題的問題上取得進展的一種方式;相反,他們試圖在直接關(guān)系到人們思想和感情本身的問題上取得進展。例如,道德心理學中的許多實驗哲學研究都關(guān)注真正關(guān)于道德心理學本身的問題。
這第三條脈絡的研究往往是高度跨學科的。因此,在這第三條脈絡內(nèi)的任何特定主題上的工作傾向于至少與其他學科(心理學、神經(jīng)科學、語言學等)中的相同主題上的工作相對連續(xù)。而這些工作的影響在其他學科中往往與在哲學中一樣多。
這些項目之間的區(qū)別已被證明有助于元哲學工作中實驗哲學的意義,但應該注意的是,這三個項目之間的元哲學區(qū)別并不直接對應于實驗哲學家追求的不同具體研究計劃之間的區(qū)別(關(guān)于自由意志直覺,道德直覺,認識論直覺等)。這些具體的研究項目中的每一個都可能與許多不同的項目相關(guān),事實上,經(jīng)常發(fā)生的情況是,一篇論文報告的結(jié)果似乎與這些項目中的一個以上有關(guān)。因此,當我們回顧從實驗哲學中產(chǎn)生的實際實驗研究時,我們需要擺脫項目之間的元哲學區(qū)分,轉(zhuǎn)而關(guān)注具體研究主題之間的區(qū)分。
2.實驗哲學研究
了解實驗哲學的最好方法不是抽象地考慮它,而是詳細地研究該領域正在進行的一些研究項目。因此,我們在本節(jié)中通過回顧四個特定領域的現(xiàn)有研究來繼續(xù):消極程序、自由意志、道德判斷的影響和認識論。
我們關(guān)注這四個領域,因為它們在現(xiàn)有的實驗文學哲學中受到了特別多的關(guān)注。然而,我們應該注意到,實驗哲學家已經(jīng)探索了一系列不同的問題,而這四個特定領域的工作只占整個實驗哲學文獻的一小部分。
2.1消極方案
在《泰阿泰德篇》中,蘇格拉底問道:“這就是我永遠無法解決的難題--知識是什么?”(146a)。隨后的哲學討論通常通過提出各種假設來進行,例如,知識是真正的信念,并考慮可能的反例的假設。因此,例如,蘇格拉底認為知識不僅僅是真正的信仰,因為一個熟練的律師可以說服一個人相信一個信仰是真的,但這個信仰實際上并不是知識。蘇格拉底通常期望并接受對話者的同意。蘇格拉底也沒有問他的對話者,“你對知識的概念是什么”或“對雅典人來說什么算知識?”相反,他似乎期待一個關(guān)于知識是什么的全球性答案。此外,他似乎期望知識有一個單一的性質(zhì),正如他告訴泰阿泰德所暗示的那樣,“我希望你......對知識的許多分支給出一個單一的解釋”(148d)。
在實驗哲學的否定方案中的工作使用經(jīng)驗工作來挑戰(zhàn)這個傳統(tǒng)的哲學項目。已經(jīng)開發(fā)了兩個稍微不同的挑戰(zhàn)。
2.1.1多樣性論證
一個挑戰(zhàn)來自不同人群如何思考哲學問題的系統(tǒng)多樣性的前景。這種多樣性的可能性以前已經(jīng)提出過(例如,Stich 1990),但實驗哲學家試圖提供這種多樣性的證據(jù)。例如,一項早期的研究報告了東亞學生和西方學生在認識論的著名案例上的差異(Weinberg et al. 2001)。另一項早期的研究為關(guān)于參照的判斷的文化差異提供了證據(jù)。東亞人比西方人更有可能對專名的引用進行描述性判斷(Machery et al. 2004)。一些研究還發(fā)現(xiàn)了關(guān)于哲學案例的直覺的性別差異(見,例如,Buckwalter&Stich 2014;Friesdorf等人2015)。此外,哲學直覺存在著系統(tǒng)的個體差異;例如,外向的人更傾向于責任相容論(Feltz&Cokely 2009)。
關(guān)于哲學問題的直覺的這種明顯的多樣性被用來挑戰(zhàn)在哲學中使用直覺來告訴我們知識和參考等事物的本質(zhì)。如果關(guān)于知識的直覺在不同人群中表現(xiàn)出多樣性,那么這似乎給傳統(tǒng)的哲學項目帶來了壓力。粗略地說,這種擔憂源于以下主張:
·?第一份哲學傳統(tǒng)使用關(guān)于哲學上重要的范疇或種類的直覺,如知識,以努力確定這些范疇的性質(zhì)
·?D2的。知識?(像許多其他哲學范疇一樣)具有單一的性質(zhì)。知識在雅典是一回事在斯巴達又是另一回事。
·?D3的。關(guān)于哲學范疇的直覺系統(tǒng)地在不同的人群之間變化(例如,文化)
·?D4號直覺的多樣性不能被一個群體的直覺所忽視。
這些說法都受到了質(zhì)疑。有些人認為哲學家不--或者不應該--依賴直覺(因此拒絕D1)(見3.1節(jié));另一些人則反對D4,認為某些群體(例如,專業(yè)哲學家)特別具有可靠的直覺(見3.2節(jié))。
另一種化解挑戰(zhàn)的方法是爭辯(反對D2),我們不必假設知識具有單一的性質(zhì),而是允許一種多元化。例如,“知識”可能會在不同的社區(qū)中挑選出不同的認識概念。多元主義者可能會允許甚至慶祝這種多樣性。即使其他社區(qū)的認知價值觀與我們不同,這也不需要破壞我們對知識的重視,因為它在我們的社區(qū)中被解釋(例如,Sosa 2009:109;Lycan 2006)。對于一個多元主義者來說,多樣性的經(jīng)驗證明不需要破壞傳統(tǒng)的哲學方法,而是可能揭示我們錯過的重要認識特征。
對這一挑戰(zhàn)的一個更保守的回應是,質(zhì)疑不同人群對哲學范疇的直覺是否真的存在差異,這一挑戰(zhàn)基本上沒有觸及傳統(tǒng)哲學。發(fā)展這種反應的一種方法是聲稱不同人群中的參與者可能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釋情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說他們正在響應不同的問題(例如,Sosa 2009)。
更重要的是,越來越多的經(jīng)驗證據(jù)對不同人群的哲學直覺確實存在巨大差異的說法提出了質(zhì)疑。文化差異的一些原始發(fā)現(xiàn)沒有復制(例如,Nagel等人,2013年;KimYuan 2015)&;類似地,許多關(guān)于性別差異的原始發(fā)現(xiàn)沒有被復制(例如,Seyedsayamdost 2015;Adleberg等人2015)。這些發(fā)現(xiàn)提供了強有力的理由相信,早期實驗哲學研究所提出的一些影響實際上根本不存在。此外,實驗哲學家還發(fā)現(xiàn)了強大的跨文化一致性。例如,最近的一項跨文化研究檢查了四種不同文化(巴西,印度,日本和美國)中關(guān)于Gettier案例的直覺,所有組中的參與者都傾向于否認Gettier案例中的主角的知識(Machery et al. 2015)。這表明可能存在一種普遍的“核心民間認識論”(Machery et al. 2015)。無論如何,這些結(jié)果表明,多樣性比人們所認為的要少。
2.1.2敏感性論證
上述論點是基于人口之間的多樣性。但在否定方案中的實驗哲學家們也利用了個體內(nèi)的多樣性來破壞傳統(tǒng)的哲學方法(Swain等2008;Sinnott-Armstrong 2008;Weinberg 2016)。實驗哲學家發(fā)現(xiàn),人們對哲學案例的判斷對各種看似無關(guān)的語境因素十分敏感。同一個人會根據(jù)表面上不相關(guān)的陳述因素給出不同的反應。人們對案件的判斷會受到不相關(guān)情緒的誘導(Cameron et al.2013)、案件呈現(xiàn)的順序(Petrinovich and O 'Neill 1996;Swain等人,2008年;Wright 2010),以及描述結(jié)果的方式(例如,Petrinovich和O 'Neill 1996;Schwitzgebel&Cushman 2015)。
對情境因素的敏感性被用來挑戰(zhàn)直覺的哲學用途,這種方式與多樣性論證有些不同。這一挑戰(zhàn)始于對直覺在哲學中的作用的相同假設,但隨后借鑒了一些不同的考慮:
·?S1。哲學傳統(tǒng)使用關(guān)于哲學上重要的范疇或種類的直覺,如知識,以努力確定這些范疇的性質(zhì)
·?第2節(jié)。一個人對哲學案例的判斷對語境因素很敏感,比如陳述的順序。
·?第三節(jié)對這些因素的敏感在認識上是不恰當?shù)?/p>
·?第4節(jié)。這種不適當?shù)拿舾行圆荒芡ㄟ^特權(quán)一個群體的直覺來消除(例如,哲學家)
·?第5節(jié)。我們不能從扶手椅上判斷我們的哪些判斷是不適當?shù)拿舾小?/p>
這一系列主張?zhí)岢隽艘粋€挑戰(zhàn),因為似乎即使是哲學家也容易受到這些認識上不恰當?shù)挠绊?,我們不能告訴我們哪些直覺是可信的。因此,當哲學家們依靠他們的直覺試圖收集哲學真理時,他們的認識論基礎是不穩(wěn)固的。
顯然,根據(jù)所討論的類別和敏感性的證據(jù),敏感性的論證以不同的方式展開,但看看一般性主張(S1-S5)如何受到質(zhì)疑是有用的。(See第?3.1節(jié)?反對哲學中的直覺(S1),第3.2節(jié)為特權(quán)群體辯護[contra S4])。
盡管在情境因素的影響上存在可復制的效果,但這些效果中的許多似乎太小而不足以威脅到依賴直覺的實踐(參見,例如,2016年德馬雷棉花展;2014年5月)。在7分量表上,效果可能相當于2.2和2.5之間的差異。很難看出這樣的差異如何威脅到依賴操作性直覺的實踐。
在某些情況下,情境因素有更明顯的影響,并導致參與者對案件的判決的變化。例如,關(guān)于某些道德困境的判斷和關(guān)于某些認識案例的判斷根據(jù)先前看到的案例而改變(例如,Petrinovich&O'Neill 1996;Swain等人,2008)。然而,參與者對案例的反應可能不同,因為上下文差異實際上為改變一個人的判斷提供了認識上適當?shù)幕A。例如,在順序效應研究中,看到一個案例可以提供關(guān)于另一個案例的適當反應的證據(jù)(Horne&Livengood 2016)。根據(jù)這種觀點,我們可以承認參與者改變了他們的判斷,但否認他們這樣做的方式在認識上是不恰當?shù)摹?/span>
最后,即使人們的判斷確實以認知上不恰當?shù)姆绞桨l(fā)生了變化,人們也可能能夠識別出哪些判斷是特別值得信賴的。例如,只有一些思維實驗容易受到順序效應的影響,事實證明,對于這些思維實驗,人們對他們的反應的信心較低(例如,萊特2010;Zamzow&Nichols 2009)。這表明(矛盾D5),可能有一個內(nèi)部資源-信心-可以用來辨別哪些判斷是認識上不穩(wěn)定的。
2.2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
實驗哲學的研究已經(jīng)探索了關(guān)于自由意志的世俗信仰的許多方面。實驗哲學家們設計了改進的量表來測量自由意志的信念(Nadelhoffer等人,2014;Deery et al. 2015),他們研究了懲罰欲望在歸因自由意志中的作用(Clark et al. 2014),他們研究了自由意志信念對道德行為的影響(Baumeister et al. 2009)。但最深入研究的問題是關(guān)于自由意志是否與決定論相容的直覺。
實驗哲學家認為,不相容論的哲學辯護依賴于直覺(例如,Nahmias等人,2006)。關(guān)于不相容論是否正確的問題取決于各種各樣的因素,但實驗哲學家認為,一個似乎很重要的因素是決定論與自由意志不相容的思想的所謂直觀性(Murray&Nahmias 2014,但見Sommers 2010)。這就產(chǎn)生了一個問題,邀請一個實證調(diào)查:不相容論是直觀的嗎?(Nahmias等人,2006年)。
最早的一項關(guān)于自由意志的實驗研究發(fā)現(xiàn),人們似乎有相容主義者的直覺。研究人員向參與者展示了一個描述確定性宇宙的場景,然后詢問場景中的人是否自由和道德責任(Nahmias et al. 2006)。在一個案例中,參與者被要求想象一個未來的場景,在這個場景中,有一臺超級計算機,當它提供了對宇宙的完整描述以及自然法則時,它能夠預測所有未來的人類行為。在這個場景中,一個人搶劫了一家銀行,參與者被問到這個人是否對他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有些令人驚訝的是,大多數(shù)參與者給出了相容主義的答案,說這個人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責備。這一基本發(fā)現(xiàn)適用于多種情況。
在這些關(guān)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責任的直覺的早期研究中,對決定論的描述集中在這樣一個事實上,即在一個決定論的宇宙中,每一個事件原則上都是可以從過去和定律中預測的。此外,這些場景涉及我們世界中的特定代理人做壞事。后來的研究強調(diào)了 決定論的因果性質(zhì)在給定點發(fā)生的事情完全是由之前發(fā)生的事情引起的,并強調(diào)在決定論的宇宙中發(fā)生的事情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有了這種決定論的描述,參與者仍然傾向于說,在這樣一個宇宙中犯下滔天罪行的具體個人是自由和負責的(尼科爾斯&諾貝2007;Roskies&Nichols 2008)。然而,當被問到一個更抽象的問題,即在這樣一個確定性的宇宙中,人們是否有可能是自由和負責任的,參與者傾向于說,道德責任在一個確定性的宇宙中是不可能的。這種不相容的反應也在來自印度,香港,哥倫比亞和美國的跨文化樣本中發(fā)現(xiàn)(Sarkissian et al. 2010)。除了這個問題的抽象性之外,另一個重要的因素似乎是,我們是在考慮另一個確定性的宇宙,還是在考慮我們自己的宇宙是確定性的可能性。當被引導認為我們自己的宇宙是確定性的時,參與者更有可能說人們?nèi)匀粫诘赖律县撠煟≧oskies&Nichols 2008)。
因此,似乎人們在某些情況下會給出相容主義者的反應,而在其他情況下會給出不相容主義者的反應。對這種明顯不一致的一種反應是將一組響應視為有缺陷的。一些實驗哲學家堅持認為,不相容反應并不反映人們的真實判斷。這種觀點的最佳發(fā)展版本認為,人們根本沒有肯定不相容的反應(&NahmiasMurray 2011;Murray&Nahmias 2014)。相反,當人們否認自由意志和責任時,那是因為他們誤解了決定論的描述。特別是,人們錯誤地將決定論的描述解釋為我們的精神狀態(tài)缺乏因果功效,我們的行為的產(chǎn)生“繞過”我們的精神狀態(tài)。也就是說,根據(jù)這種觀點,人們錯誤地認為決定論意味著一個人會像她那樣行事,不管她想什么,想要的,或打算(Murray&Nahmias 2014)。
當然,如果人們的精神狀態(tài)對他們的行為沒有影響,這就是一個很好的理由,認為人們對他們的行為不負道德責任。因此,如果人們將決定論解釋為繞過,那么他們從繞過中推斷出缺乏自由意志和責任是完全合理的。然而,將決定論解釋為繞過似乎是一種徹頭徹尾的混淆。即使決定論是正確的,我們的行為也可能是由我們的心理狀態(tài)引起的(而不是繞過)。因此,如果人們因為混淆了決定論和繞過而給出不相容主義的回答,那么人們的回答就不能反映出他們對不相容主義的真正承諾。
令人驚訝的是,人們在給出因果決定論的描述時確實會做出繞過判斷的判斷。例如,當被呈現(xiàn)一個決定論宇宙的描述時,許多參與者都同意,在那個宇宙中,“一個人想要什么對他們最終做什么沒有影響”(Murray&Nahmias 2014)。這表明人們會經(jīng)歷以下困惑的過程:決定論意味著繞過,繞過意味著沒有自由意志。如果這是正確的,那么不相容主義者的反應就真的是一種混亂。然而,另一種解釋是,人們認為決定論意味著沒有自由意志,正是對自由意志的否定導致了繞過判斷。這個想法大概是,如果我們沒有自由意志,那么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的精神狀態(tài)不會以我們所認為的方式導致我們的行為。一些實驗哲學家使用統(tǒng)計因果模型試圖將這兩種可能性區(qū)分開來,認為后一種解釋才是正確的(Bj?rnsson 2014;Rose&Nichols 2013)。也就是說,人們把決定論理解為沒有自由意志,正是這種沒有自由意志的判斷導致了繞過判斷。
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不相容主義者的反應確實反映了許多人的直覺。相容主義者的反應呢?一些實驗哲學家認為,正是這些判斷被扭曲了。在一種觀點上,失真是由情緒反應引起的(例如,Nichols&Knobe 2007)。然而,一項薈萃分析表明,很少有證據(jù)表明情緒在產(chǎn)生相容性判斷中起關(guān)鍵作用(Feltz&Cova 2014)。另一種貶低相容主義判斷的論點認為,許多在確定性情景中肯定自由意志的人對相容主義的考慮缺乏任何敏感性,而是會肯定自由意志,即使在宿命論的條件下,其中明確規(guī)定約翰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無論約翰生活中的過去事件和自然法則如何”。(This這一觀點被稱為“自由意志,無論如何”;Feltz&Millan 2015.)基于這些結(jié)果的一個論點是,如果人們對自由意志的歸因如此不敏感,那么很難說人們欣賞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一致性。然而,隨后的研究發(fā)現(xiàn),在這些宿命論的場景中,肯定自由意志的受試者仍然傾向于認為行動的來源是代理人,與“來源相容論”相一致(Andow&Cova 2016)。
因此,目前的證據(jù)表明,人們確實既有不相容直覺,也有相容直覺。未來的實證研究可能會更清楚地揭示是什么因素和過程把人們引向這個或那個方向。還有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是,不同的心理機制在關(guān)于自由意志的直覺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對我們是否真正自由和負責任的哲學問題有影響。
2.3道德判斷的影響
區(qū)分人們對道德上重要的情況所做的兩種判斷是很常見的。一方面,人們可以直接做出道德判斷(例如,道德上的錯誤判斷,關(guān)于義務,關(guān)于責備)。另一方面,他們可以做出可能與道德相關(guān)的判斷,但在某些重要的意義上,這些判斷似乎仍然是非道德的判斷(關(guān)于代理人是否故意行事,她是否造成了某些結(jié)果,她是否知道她在做什么)。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一個問題,即如何理解這兩種不同類型的判斷之間的關(guān)系。
一種可能的觀點是,這種關(guān)系完全是單向的。因此,可以認為(a)人們的道德判斷依賴于先前的非道德判斷,但(b)人們的非道德判斷不依賴于先前的道德判斷。我們可以用人們的道德判斷和他們的有意行為判斷之間的關(guān)系的例子來說明這一觀點。很明顯,人們對一個行為人是否應該受到責備的道德判斷可能取決于之前對這個行為人是否故意行為的非道德判斷。然而,人們可能會認為事情不會朝著相反的方向發(fā)展。這并不是說,你的非道德判斷,即代理人故意采取行動,可以依賴于她的行為是錯誤的先前道德判斷。
雖然這種觀點在直覺上似乎很有說服力,但實驗哲學的一系列研究已經(jīng)對其提出了質(zhì)疑。這些研究表明,人們的道德判斷可以影響他們的判斷,甚至對什么似乎是完全非道德的問題。這樣的結(jié)果已經(jīng)在各種不同的明顯非道德的判斷中得到了。
·?當一個行動者知道她會帶來一個結(jié)果,但并沒有特別地試圖帶來它時,人們更傾向于說,當它在道德上是壞的時候,而不是當它在道德上是好的時候,她故意帶來了它(Knobe 2003)。
·?當一個代理人正確地相信一個結(jié)果會出現(xiàn),但只有在巧合的情況下,這個信念才是正確的,人們更傾向于說,當結(jié)果在道德上是壞的時候,她知道,而不是當它在道德上是好的時候(Beebe&Shea 2013; Buckwalter 2014)。
·?當一個代理人有很多積極的情緒和對她生活的高度評價時,人們不太傾向于說她在道德上不好的時候比在道德上好的時候真正快樂(菲利普斯,Nyholm&Liao 2014)。
·?當許多不同的因素對于一個結(jié)果的產(chǎn)生都是必要的時,人們更傾向于將其中一個因素視為道德上壞的原因,而不是道德上好的原因(Alicke 1992;Hitchcock&Knobe 2009)。
道德判斷對許多其他判斷的影響也被觀察到,包括從行動個體化(Ulatowski,2012)到意志薄弱的歸因(May Holton,2012&)到可分級形容詞的語義(Egré&Cova,2015)。
這些發(fā)現(xiàn)可能在兩個不同的層面上具有哲學意義。一方面,每個單獨的效應可能與旨在理解相應概念或?qū)傩缘恼軐W工作有關(guān)。因此,關(guān)于意向性行動判斷的發(fā)現(xiàn)可能與關(guān)于意向性行動的哲學著作有關(guān),關(guān)于幸福判斷的發(fā)現(xiàn)可能與關(guān)于幸福的哲學著作有關(guān),等等。與此同時,道德判斷具有這種普遍影響力的普遍發(fā)現(xiàn)可能與關(guān)注人類心靈和人們理解世界的方式的哲學工作有關(guān)。例如,這些發(fā)現(xiàn)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民間心理學的本質(zhì),或者我們普通的民間理論與更系統(tǒng)的科學理論之間的關(guān)系。
為了在這兩個問題上取得進展,研究的重點是試圖理解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些影響。也就是說,研究人員的目的是提供有關(guān)精確的認知過程的假設,這些過程引起了人們在判斷中觀察到的模式。這些假說反過來又對哲學問題產(chǎn)生了影響,這些哲學問題既涉及特定的概念和性質(zhì),也涉及人類的思想。
現(xiàn)有的研究已經(jīng)導致了假設的激增,借鑒了來自各個領域的理論框架(參見Cova 2016,對有關(guān)有意行動效應的17個假設的回顧)。盡管有許多不同的具體假設,但基本方法似乎可以分為四大類。
第一,這種效應可能并不是真正由道德判斷驅(qū)動的。現(xiàn)有的研究表明,人們會根據(jù)行為人是在做有益的事情還是有害的事情而做出不同的判斷,但當然,除了他們的道德狀況之外,有益和有害的行為之間還有很多區(qū)別。例如,一些研究人員認為,這種效果實際上是由人們對小插曲中代理人的精神狀態(tài)的信念驅(qū)動的(Sloman,F(xiàn)ernbach&Ewing 2012;Sripada&Konrath 2011)。當行為人做有益的事情時,他們的心理狀態(tài)往往與做有害的事情時不同,可能正是這種心理狀態(tài)的差異推動了所有觀察到的效應。
第二,這種效果可能確實是由道德判斷驅(qū)動的,但它是錯誤的結(jié)果。按照這種觀點,道德考慮在這里起作用的概念(人們的意向行為、幸福等概念)中并不起任何真正的作用。相反,人們的判斷是有偏見的或扭曲的一些進一步的過程中得到的方式,他們的能力,正確地應用自己的概念。例如,一些研究人員認為,這種效果是由于動機認知的過程(Alicke,Rose&Bloom 2011)。人們認為代理人應該受到責備,并希望證明這種信念。這種為指責找理由的欲望扭曲了他們對似乎是純粹事實問題的判斷。
第三,這種效果可能是由道德判斷驅(qū)動的,不涉及錯誤,但只是反映了人們?nèi)绾问褂迷~語的事實,而不是他們應用相應概念的事實。研究人員經(jīng)常從人們?nèi)绾问褂媚承┰~語(“故意”,“快樂”,“知道”)的事實中推斷人們?nèi)绾螒孟鄳母拍睿ü室庑袨椋鞓?,知識的概念)。然而,也有可能是一些因素影響了我們對詞語的使用,而不影響這些概念的使用,一些研究人員認為,這是目前效應中起作用的過程。例如,有人認為,這些影響是會話語用學的結(jié)果,人們試圖避免語用含義,這將產(chǎn)生某些索賠,實際上是真的(亞當斯&斯蒂德曼2004)?;蛘撸呀?jīng)建議相關(guān)詞語(例如,“故意”)實際上與一個以上的不同概念相關(guān)聯(lián),道德的影響并不是因為道德在這些概念中發(fā)揮了作用,而是因為它在人們解決這個詞本身的歧義的方式中發(fā)揮了作用(Nichols&Ulatowski 2007)。根據(jù)這些觀點,當人們的語言使用受到道德判斷的影響時,他們不一定會犯錯誤,但盡管如此,道德判斷并沒有在他們理解世界的基本能力中發(fā)揮作用。
第四,道德判斷實際上可能在人們應用相關(guān)概念的基本能力中發(fā)揮作用。例如,有人認為幸福的概念本身就是一個充滿價值的概念(Phillips et al. 2014)。類似地,有人認為故意行為和因果關(guān)系的概念利用了一種反事實思維的形式,其中道德判斷發(fā)揮了關(guān)鍵作用(Icard,Kominsky&Knobe 2017;Phillips,Luguri&Knobe 2015)。根據(jù)這最后一種觀點,在這些實驗中觀察到的效果表明,道德判斷在人們應用相關(guān)概念的最基本能力中發(fā)揮著真正的作用。
這些對立觀點之間的爭論仍在繼續(xù)。在最近的文獻中,對這些問題的討論變得越來越跨學科,許多關(guān)鍵貢獻轉(zhuǎn)向認知神經(jīng)科學,發(fā)展心理學或計算認知科學的方法。
2.4認識論
在認識論的實驗工作中,研究的主要焦點是人們對知識的普通歸因模式。正如我們所看到的(2.1節(jié)),認識直覺的證據(jù)在否定程序中起著重要作用。但是,實驗認識論的工作并沒有被任何一個單一的議題或問題所主導。相反,它被分成了許多不同的研究領域,每一個領域都是單獨進行的。
其中一個重要的話題是利害關(guān)系在人們知識歸屬中的作用。假設基思考慮了一些可用的證據(jù),然后(正確地)得出結(jié)論,銀行將在星期六營業(yè)?,F(xiàn)在考慮兩種情況。在 低風險的情況下,銀行是否真的營業(yè)并不特別重要。相比之下,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基思的整個財務未來取決于銀行是否開放?,F(xiàn)在的關(guān)鍵問題是,這種利害關(guān)系的差異是否對以下說法是否正確有任何影響:”””基思知道銀行將開放。
在非實驗文獻中,哲學家們呼吁各種各樣的論點來幫助解決這個問題。雖然這些論點中有許多并不直接涉及人們對案例的直覺(Brown 2013 a;參見FantlMcGrath 2009&;Hawthorne 2004),一些人特別依賴于經(jīng)驗主義的主張,即人們在風險較低時比風險較高時更愿意歸因于知識(DeRose 1992)。在接受這一經(jīng)驗主義主張的哲學家中,關(guān)于如何準確地解釋所謂的利害關(guān)系的影響有相當多的爭論(DeRose 1992;Hawthorne 2004;Rysiew 2001;Stanley 2005)。
令人驚訝的是,實驗認識論文獻中的一些早期發(fā)現(xiàn)表明,人們的普通知識歸因?qū)嶋H上并不依賴于賭注。例如,人們似乎說,基思知道銀行將在星期六開放,不僅在低風險的情況下,而且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巴克沃爾特2010年;FeltzZarpentine 2010&;May等人,2010)。這一實驗發(fā)現(xiàn)有可能破壞非實驗認識論文獻中的整個辯論。畢竟,如果沒有利害關(guān)系的影響,那么就不存在如何理解這種影響的問題。
因此,這一領域隨后的實驗工作集中在利害關(guān)系效應是否存在的問題上。一些人批評早期的實驗沒有發(fā)現(xiàn)效果(DeRose 2011)。其他人已經(jīng)表明,盡管這種效應在那些早期實驗所使用的實驗范式中沒有出現(xiàn),但它確實出現(xiàn)在其他范式中(Pinillos 2012;SripadaStanley 2012&;但參見Buckwalter&Schaffer 2015,以獲得評論)。不管這些爭論如何解決,最近的實驗工作似乎已經(jīng)確定,在最低限度,人們的認識直覺的模式是不完全的方式,它被認為是在以前的非實驗文獻。
第二個問題是關(guān)于知識和信念之間的關(guān)系。顯然,一種精神狀態(tài)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時才能算作知識,這些條件超出了這種狀態(tài)算作信仰所需的任何條件。因此,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其中一個人相信p但不知道p。然而,出現(xiàn)了一個問題,即反過來是否也成立。也就是說,一個問題是,一種精神狀態(tài)是否必須滿足某些條件才能算作一種信念,而這些條件超出了它算作知識所需的條件。會有這樣的情況嗎?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知道p,但不相信p。
引人注目的是,一系列研究表明,人們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會歸因于知識,而在這些情況下,他們不愿意歸因于信念(Myers-Schulz&Schwitzgebel 2013;另見Murray et al.2013;RoseSchaffer 2013&;Buckwalter等人,2015;Shields 2016)。在一項研究中,參與者被給予一個關(guān)于一個學生參加歷史考試的小插曲,他面臨的問題是:“伊麗莎白女王是哪一年去世的?”這個日期她已經(jīng)復習過很多次了,但在那一刻,她被壓力弄得不知所措,想不起答案。于是她決定猜一猜,寫下了“1603”。事實上,這是正確的答案。當給出這個小插曲時,實驗參與者傾向于說(a)學生知道伊麗莎白女王死于1603年,但否認(b)她認為伊麗莎白女王死于1603年(Myers-Schulz&Schwitzgebel 2013,借鑒Radford的小插曲)。在許多其他病例中也獲得了類似的效果(Murray等人,2013;RoseSchaffer 2013&;Buckwalter等人,2015;Shields 2016)。
這一領域的研究旨在了解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效應,以及它對認識論的影響。一種觀點認為,人們的信仰概念確實涉及某些條件,而這些條件并不是他們的知識概念所需要的(Myers-Schulz&Schwitzgebel 2013)。另一種觀點是,“信念”的意義不止一種,因此知識需要由其中一種感官而不是另一種感官挑選出的精神狀態(tài)。在采用后一種方法的工作中,有一些更具體的建議,關(guān)于如何闡明兩種感覺之間的差異以及每種感覺與普通知識概念的關(guān)系(Rose&Schaffer 2013;Buckwalter等人,2015)。
實驗認識論也探索了許多其他問題。一系列研究表明,人們實際上在“假谷倉”的情況下屬性知識(Cola?o等人。Turri 2017)。另一些研究表明,判斷一個人的精神狀態(tài)是否算作知識取決于這個人的證據(jù)是來自關(guān)于物體本身的事實,還是來自統(tǒng)計基礎率(Friedman&Turri 2015)。還有一些人探索了形式語義學和認識論交叉點的問題,探索了特定語言因素對知識屬性的影響(Schaffer&Szabó 2014)。
2.5其他主題
我們一直在關(guān)注四個具體領域,在這些領域中,實驗哲學的貢獻尤為突出,但我們應該強調(diào)的是,并不是大多數(shù)實驗哲學研究都屬于這些領域中的一個或另一個。相反,實驗哲學的研究是高度多樣化的,近年來實際上已經(jīng)變得越來越異質(zhì)化。
首先,實驗哲學家一直在追求一個更加多樣化的主題陣列。一方面,使用更正式的數(shù)學工具的實驗研究激增,包括使用貝葉斯網(wǎng)絡的因果關(guān)系的工作(例如,Livengood&Rose 2016)。并致力于形式語義學,從分級形容詞到條件句再到認知情態(tài)動詞(Liao&Meskin 2017;Cariani&Rips 2017; Khoo 2015)。另一方面,在人文學科,包括藝術(shù),宗教,甚至在實驗哲學和哲學史的交叉點的問題(德克魯茲&德斯梅德2016;Liao等人,2014年;Nichols 2015)。
其次,人們發(fā)現(xiàn)實驗方法的多樣性日益增加。仍然有很多研究通過給參與者提供小插曲并要求他們的直覺來進行,但在當代實驗哲學中,人們還發(fā)現(xiàn)使用語料庫(Reuter 2011),反應時間(Philips&Cushman 2017),神經(jīng)成像(Greene et al. 2001)的研究,甚至研究倫理學教授是否真的表現(xiàn)出道德(Schwitzgebel&Rust 2014)。
最后,也許是最值得注意的,實驗哲學研究和心理學研究之間的聯(lián)系越來越緊密。例如,關(guān)于電車問題的直覺的實驗研究計劃一直由心理學的貢獻主導(例如,Cushman等人,2006年;Wiegmann et al. 2012),但也有來自哲學家的重要貢獻(例如,Mikhail 2011;Kahane&Shackel 2008)。相反,最近有許多心理學論文旨在為起源于實驗哲學的研究項目做出貢獻(Samland&Waldmann 2016;FeldmanChandrashekar即將出版&;Starmans&Friedman 2012)。
3.對實驗哲學的挑戰(zhàn)
與任何健康的研究領域一樣,實驗哲學中的問題也有很多爭議。對于某些特定的研究、不同結(jié)果的含義等等,人們存在著分歧,但對于實驗哲學研究可以證明有助于解決哲學問題這一觀點,也存在著廣泛的挑戰(zhàn)。我們在此重點討論其中三個最突出的挑戰(zhàn)。
3.1質(zhì)疑直覺在哲學中的作用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實驗哲學的許多工作都以直覺在哲學探究中扮演重要角色為前提。否定綱領的工作典型地以直覺在哲學傳統(tǒng)中起中心作用的假設開始。在否定程序之外,實驗哲學家想要了解人們對哲學問題的直覺是什么,以及他們?yōu)槭裁磿羞@些直覺。然而,一些哲學家對直覺在哲學中的作用提出了挑戰(zhàn),他們的方式也對許多實驗哲學的哲學意義提出了挑戰(zhàn)。
3.1.1哲學家不依賴直覺
拒絕直覺的作用的一種方法是簡單地否認哲學家使用直覺作為他們觀點的理由(威廉姆森2007;卡佩倫2012年;Deutsch 2009、2010、2015)。根據(jù)這樣的“直覺否定者”,直覺的實驗研究與哲學完全無關(guān)(例如,Cappelen 2012:1;用于討論,Nado 2016)。顯然,如果這是正確的,那么否定的綱領就是在反對一個徹底錯誤的哲學概念。
雖然元哲學的工作經(jīng)常假設哲學家使用直覺作為證據(jù),但這正是直覺否認者所質(zhì)疑的。哲學家有時會提到直覺,這在各方面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根據(jù)直覺否認者的說法,直覺并不是哲學工作的組成部分。特別是,直覺否認者堅持認為,對哲學實踐的仔細檢查表明,哲學家并不依賴直覺來證明哲學觀點;相反,哲學家依賴于論證(參見,例如,Cappelen 2012:170; Deutsch 2009:451頁)。
對直覺否認者有幾種回應,但也許最突出的回應是直覺否認者的論點依賴于對直覺概念的難以置信的強烈概念(例如,Chalmers 2014;Devitt 2015;Weinberg 2014)。一旦我們關(guān)注一個不那么苛刻的直覺概念,哲學家經(jīng)常依賴直覺作為哲學論文的證據(jù)是合理的(Devitt 2015)。事實上,有些人認為,對于像Gettier案例這樣的經(jīng)典案例,如果不依賴直覺,很難看出論證是如何工作的(參見,例如,Brown 2017; Sytsma&Livengood 2015:92-93)實驗哲學家也反對直覺否認者的實驗理由,注意到最近的一項研究發(fā)現(xiàn),超過50%的哲學家同意“直覺對證明哲學主張是有用的”(KuntzKuntz 2011&;參見SytsmaLivengood 2015&:91頁)。
3.1.2哲學家不應該依賴直覺
挑戰(zhàn)實驗哲學中直覺研究的另一種方式是否認直覺研究是哲學探究的適當主題。根據(jù)這種觀點,我們可以承認哲學家依賴直覺是一個事實,但這是一個可悲的事實。在哲學中使用直覺是被誤導的,其原因與實驗哲學沒有特別的關(guān)系訴諸直覺是一種遺物,應該被拒絕,因為它實際上并沒有回答哲學問題。這一結(jié)論威脅到實驗哲學的積極應用(參見,例如,第2.2-2.4節(jié)),但當然,完全符合實驗哲學中的否定綱領所敦促的結(jié)論(第2. 1節(jié))。
反對使用直覺的一個有影響力的論點建立在拒絕描述主義的指稱理論的基礎上,根據(jù)該理論,概念通過一組相關(guān)的描述來指代種類。代替描述主義,一些人堅持認為概念是憑借概念的功能來指代的(例如,Millikan 2000)。另一些觀點認為,概念是通過一個因果鏈將概念與種類聯(lián)系起來的(Putnam,1973)。根據(jù)這些反描述主義的觀點,人們可能會對他們的概念的應用產(chǎn)生錯誤的直覺。因此,探索外行直覺可能是調(diào)查我們的概念所指的事物種類的無效方法(例如,F(xiàn)ischer 2015;Kornblith 2002)。
反描述主義本身并不意味著訴諸直覺在哲學上是無關(guān)緊要的。事實上,一些反對描述主義指稱理論的最有影響力的論點似乎依賴于直覺(Devitt 2015)。然而,有些人認為,與其依賴于對種類的直覺,我們應該調(diào)查種類本身。因此,如果知識的概念選擇了一個自然的種類,我們可以參考知識的分布和特點,因為它是在世界上的實例化。用直覺來理解知識就像用直覺來理解黃金一樣。我們了解黃金性質(zhì)的方法是檢查黃金樣品,而不是人們對黃金的直覺。類似地,理解知識的方法是檢查動物中呈現(xiàn)的知識樣本,而不是人們對知識的直覺(Kornblith 2002)。用直覺來檢驗知識,往好里說是效率低下的,往壞里說是完全分散了對理解知識是什么這一任務的注意力。這種反對主要針對傳統(tǒng)形式的概念分析,但就實驗哲學關(guān)注直覺而言,它處于同一條漏水的船上(Kornblith 2013:197頁)。
哲學家不應該依賴直覺的主張構(gòu)成了對概念分析的廣泛攻擊,無論是傳統(tǒng)的還是實驗的偽裝。毫不奇怪,有幾種觀點為直覺在哲學研究中的重要性辯護。例如,一些哲學家認為,為了甚至挑選出興趣的種類,我們需要依靠我們對屬于該類別的東西的直覺(例如,Goldman 2015)。為了確定知識的特征,我們需要有一種方法來挑選哪些項目是真正的成員,為此,我們必須依靠我們對知識的直覺理解。此外,如果我們完全拒絕對直覺上屬于某個類別的東西的訴求,就很難理解消除主義的可理解性(例如,貝穆德斯2006年:305),因為eliminativists通常認為,有一個不匹配的直觀概念,例如,自由意志和世界上的各種事物。放棄對我們的直覺承諾進行特征化的重要性,就是先發(fā)制人地排除了消除主義的觀點,這些觀點長期以來一直被認為是哲學的核心興趣。
3.2捍衛(wèi)特權(quán)直覺而不是普通實驗參與者的直覺
第二個反對意見是,即使直覺確實重要,我們也不應該只關(guān)注任何一種舊的直覺。相反,我們應該關(guān)注的是一類獨特的直覺。例如,哲學研究傳統(tǒng)上是由受過訓練的哲學家進行的,他們花了數(shù)年時間思考難題。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懷疑,由這種類型的過程產(chǎn)生的直覺將具有一種特殊的認識論地位,也許這類直覺可以在哲學中發(fā)揮合法的作用。相比之下,實驗哲學研究中探索的直覺往往是普通人的直覺,沒有哲學背景,人們可能會認為后一種類型的直覺沒有真正的哲學意義。
一種解釋這種擔憂的方法是所謂的專業(yè)知識異議。這里的關(guān)鍵論點是,受過訓練的哲學家有一種獨特的專業(yè)知識。因此,如果我們想了解傳統(tǒng)哲學實踐的核心過程,我們需要研究具有這種專業(yè)知識的人。只看那些從未上過一門哲學課的人的判斷是沒有好處的。一些哲學家或多或少地沿著這些路線提出了反對意見,盡管有重要的分歧(威廉姆森2007;路德維希,2007年)。
這是一個重要的反對意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實驗哲學家們發(fā)起了一項重大努力,研究訓練有素的哲學家的直覺。結(jié)果表明,受過訓練的哲學家仍然表現(xiàn)出秩序效應(Schwitzgebel&Cushman 2012),演員/觀察者效應(Tobia et al. 2013)和氣質(zhì)效應(Schulz,Cokely,&Feltz 2011)。因此,現(xiàn)有的工作至少提供了一些證據(jù),反對訓練有素的哲學家擁有獨特的專業(yè)知識,使他們能夠擺脫困擾普通人判斷的偏見。
當然,有許多方法可以為反對這種類型的反應辯護??梢哉f,雖然哲學家沒有能力避免實驗哲學中研究的那種偏見,但他們的判斷在其他一些重要方面確實不同于普通人。類似地,可以認為,賦予某些直覺特權(quán)的認識狀態(tài)并不是它們來自特定類型的人(訓練有素的哲學家),而是它們是處理問題的特定方式(持續(xù)反思)的產(chǎn)物(參見,例如,Kauppinen 2007)。
3.3這是哲學嗎?
最后,可能有人會反對說,實驗哲學根本就不是哲學。按照這種觀點,哲學的工作與其他學科的工作有某些區(qū)別。實驗哲學的研究缺乏這些特性,因此最好理解為完全脫離了哲學傳統(tǒng)。請注意,最后一個反對意見并不涉及實驗哲學是否有任何價值的問題,而是涉及它是否應被視為某一特定學科的一部分的問題。正如最近的一篇論文所說,
...問題不在于是否有這樣的實證研究的空間,但是否有空間,它現(xiàn)在作為一個分支的哲學。(Sorell即將出版:(六)
在實際的實踐中,關(guān)于這一反對的爭論往往集中在哲學史上的問題上。顯然,從亞里士多德到尼采的許多哲學家都深切關(guān)注關(guān)于人性的經(jīng)驗問題,因此,至少在沒有任何反駁的情況下,默認的觀點似乎應該是,關(guān)于這些問題的工作確實可以算作哲學。因此,關(guān)鍵問題是,是否存在任何合理的反駁。
一個可能的論點是,雖然我們現(xiàn)在認為是哲學家的人確實在這些問題上工作,但他們工作的這一方面不應被視為屬于哲學學科。Anthony Appiah質(zhì)疑這一策略:
你會很難向大多數(shù)正統(tǒng)哲學家解釋,這部分工作是真正的哲學,而他們的那部分工作不是。試圖從這個語料庫中分離出“形而上學”和“心理學”的元素就像試圖剝樹莓一樣。(Appiah 2008:十三)
根據(jù)這種回應,在哲學史上有一種探索經(jīng)驗和心理學問題的既定做法,實際上,將心理學與哲學仔細分開的想法應該被視為對哲學傳統(tǒng)的背離。
關(guān)于這些問題的最近的工作特別關(guān)注近代早期。人們注意到,這一時期一些最杰出的哲學家實際上進行了實驗研究(Sytsma&Livengood 2015),有些人明確地稱自己為“實驗哲學家”(Anstey&Vanzo 2016)。盡管當代實驗哲學在某些方面與這些歷史先例明顯不同,但人們可能會認為,當代實驗哲學家的工作最好被理解為這一廣泛歷史傳統(tǒng)的延續(xù)。
另一方面,有人認為,這種歷史連續(xù)性的圖景沒有考慮到“哲學”一詞使用的變化(索雷爾即將出版)。在文藝復興時期,物理學被稱為“哲學”,但我們不會說當代物理學的所有研究都屬于哲學學科。同樣,即使道德判斷心理學在歷史上被歸為哲學,人們也可能認為,它在今天不應被視為屬于哲學學科,而應被視為一門獨特的學科。
當然,這場辯論雙方的支持者都應該同意,一門學科的邊界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但這一點是雙向的。正如一門學科的邊界在過去可能已經(jīng)改變,它們在未來也可能改變。因此,看看哲學學科的界限在未來幾十年中如何演變,以及這種演變?nèi)绾斡绊憣嶒炚軐W的地位,將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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