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個醒!這些情況都屬于視同銷售!別忘了交稅!
這些情況都是視同銷售!別忘了交稅!陪你一起來看!
在實際業(yè)務中,企業(yè)經常會發(fā)生“發(fā)放貨物作為職工福利、將自產貨物用于個人消費、企業(yè)將商品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資產”等,這些情況是否要視同銷售?要不要繳稅呢?
視同銷售是什么?
哪些情況屬于視同銷售?
在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具體是什么意思呢?
視同銷售的定義
提供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稅法中銷售貨物所定義的“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條件,或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銷售”條件,而增值稅在征稅時要視同為銷售貨物征稅的行為。
視同銷售的前提:是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稅務上按照稅法規(guī)定需要視同銷售計稅。
為什么需要視同銷售?
為什么要不是增值稅的銷售行為,卻要視同銷售行為呢?
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保持鏈條完整,防止重復征稅。
增值稅是在流轉過程中對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轉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流轉過程中,下一環(huán)節(jié)交稅要減去上一環(huán)節(jié)交的稅(僅就增值稅部分納稅),增值稅就是這樣一環(huán)一環(huán)的傳遞下去,直到傳到到最終的消費者,所有增值稅由最后的消費者買單。
這個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的情況就好像一條鏈條,鏈條不斷,增值稅就不會重復征稅,鏈條如果不完整,增值稅就可能重復。
視同銷售就是保持這個鏈條的完整,不到最后消費者不讓這個鏈條斷開,從而避免重復征稅。
企業(yè)視同銷售的情形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用于交際應酬;
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對外捐贈;
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具體一點來說,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
視同銷售的
銷售額該怎么確定?
簡單來說,視同銷售并不是真正的將商品定價后銷售出去,那該怎么確定銷售額呢?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需要注意的是: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
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視同銷售: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銷售額確認方法:
發(fā)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第四十四條
注意
企業(yè)發(fā)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第一條。
視同銷售的六大誤區(qū)
誤區(qū)1:誤將非經營活動作視同銷售處理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频呢斦睋?;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誤區(qū)2:誤將不動產租賃合同中免租期作視同銷售處理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誤區(qū)3:誤將用于公益事業(yè)的無償提供服務等作視同銷售處理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形,不視同銷售。
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形,不視同銷售。
誤區(qū)4:誤將扶貧捐贈貨物行為作視同銷售處理
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zhí)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qū)實現脫貧的,可繼續(xù)適用上述政策。
特別提醒:該項優(yōu)惠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誤區(qū)5:誤將企業(yè)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作視同銷售處理
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特別提醒:該項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誤區(qū)6:誤將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外購貨物作視同銷售處理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特別提醒: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外購貨物涉及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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