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村民修橋收費被判處尋釁滋事,這件事應該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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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大家好啊。今天想講一個比較奇怪的案件,就是修橋收費跟尋釁滋事。那可能大家呢也看到了最近的一個報道,吉林省呢一個地方的村民啊,黃某他私搭浮橋被判尋釁滋事罪。
據媒體報道啊,這個黃某呢他在洮兒河邊長大。那這個河呢讓村民的日常通行極為不便。所以黃某家呢有兄弟五人,祖上呢他都以百度為業(yè)。2014年,黃某就焊了13條鐵皮船,搭建了一個固定的浮橋。2018年10月,當地的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罰款并強制黃某拆除浮橋。浮橋拆了之后,黃某以為沒事了。但是呢2019年2月呢,他又被當地的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黃某的哥哥和多位家人、親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2019年7月呢,當地的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黃某多人起訴到法院。當年年底啊12月31號,當地的法院呢作出的判決,認為黃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他17人也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到拘役三個月不等啊。當然,這18個人都適用了緩刑。這個判決呢已經生效。法院的判決書認為啊,說黃某等人于2005年到2014年搭建船體浮橋收取過路費,2014年至2018年搭建這個固定浮橋,黃某組織排班并制定收費標準,小車5塊大車10塊,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52950塊。所以法院認為這個行為就屬于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所以這個案件就涉及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因為對于尋釁滋事罪呢,在立法層面上,有學者持廢除的態(tài)度,每年呢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以更為明確的犯罪取而代之。但是呢在法律還沒有修正之前,這個罪呢還是被普遍適用的,作為一種既定的罪名,學界的普遍意見呢是在司法層面上要嚴格限縮這個罪的使用。
那尋釁滋事罪有四種行為方式,第一種是隨意毆打型;第二種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型;第三是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還有第四種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那在這個案件中呢,法院就認為黃某收過橋費的行為,就屬于強拿硬要。強拿硬要的本質啊就是被迫交錢。然而呢據媒體的報道,這個法院認定的總計五萬多塊錢過橋費中,被黃某收費最多的呢是村民李某某,共計2萬塊。那根據黃某和村民李某某的說法,這筆錢經法院給李某某后啊,又被李某某退回給了黃某。因為李某某認為,黃某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對于這個收費呢,黃某也稱,自己呢在焊船體、搭建上投了超過13萬元,收費只是想收回成本。同時呢,他也從來沒有想過強制收錢,都憑村民的自愿。對于一般的過路人呢,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

那媒體也報道了,李某某呢和這個村里面的村干部和多名這個河邊對岸的村民也證實了這些說法。
那如果上述證言屬實,過橋繳費呢那它就屬于自愿,那也就不可能屬于強拿硬要。沒有強也沒有硬,自愿交費那何罪之有,那否則所有的收費,甚至包括公眾號的打賞,朋友圈的募捐,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
為了限縮尋釁滋事罪的適用,避免它成為無所不包的口袋罪,其實最高司法機關呢,2013年出臺了司法解釋,要求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限縮這個罪的適用。首先,在主觀方面,成立尋釁滋事應當具備尋釁動機,也就是所謂的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所以,有學者也形象地指出,說這個罪是打擊流氓的。那司法解釋就說了,行為人為了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這個呢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蛘咝袨槿艘驗槿粘I畹呐及l(fā)矛盾,借故生非,這個呢也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但如果呢,沒有這個無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尋釁動機,那日常生活的民事糾紛,那就不能隨意貼上尋釁滋事罪的標簽。那其實在客觀上呢,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它必須要破壞社會秩序。那如果修橋造路,滿足了民眾的期待。不僅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呢所嘉許的。那從任何意義上來說呢,那都不是犯罪。因為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它必須是侵犯法益的行為,那如果一種行為沒有侵犯法益的危險,反而降低了法益侵害的危險,那它根本就不是危害行為,而是有益行為。你比如張三發(fā)現巨石從天而降,馬上要砸中李四的頭,但是奮力一推,這個巨石呢沒有砸到李四的頭,但是李四摔倒在地,腿骨骨折,那張三不是在做壞事,他是在做好事。因為他降低了李四人身法益損害的危險,那自然就不屬于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太上感應篇》說“修橋鋪路,
乃是大善之舉”。所以善行呢。它就不應該屬于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所以據《農民日報》的報道,說這個浮橋被拆之后,群眾的出行難題并沒有得到解決。從2018年浮橋被拆除到媒體報道之時,當地還沒有做出修建橋梁的規(guī)劃,村民出行極為不便。那如今浮橋被拆,有村民去河對岸種地、運貨要多繞路70公里。原本十幾分鐘的路程要走三個多小時。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建設橋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那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呢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顯然啊,即便認為私自建橋屬于違法行為,但其最嚴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處罰,而沒有刑事責任。另外呢對于民眾私自建橋也可以事后補辦手續(xù),而不是一律拆除。尤其在修建橋梁能夠極大的便利民眾出行的情況下,更不應該動輒拆除。因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規(guī)定,說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那因此,即便認為私自這個建橋手續(xù)不全,但只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那就不能進行行政處罰,更不要說追究刑事責任了。
易經說:“積善之家,必有余慶”。所以司法呢,絕對不能讓積善之家,承受這種余殃。否則就是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一審判決生效后,這個黃某提起了申訴,但被法院駁回。所以呢,今年6月26號,黃某繼續(xù)向上級法院,就是中級人民法院申訴。據報道,6月29號,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呢正在審查過程中。
武侯祠呢有一幅著名的對聯(lián),上聯(lián)是“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zhàn)”。而下聯(lián)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后來治蜀要深思”。知兵非好戰(zhàn),攻心為上,不戰(zhàn)而屈人之兵,是作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雖然不能過度寬縱,但是也不能一昧重刑。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為每個法律人的內心自覺。
謝謝各位同學。